磚廠購銷的合同范本
產品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址: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價格
序號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小計
(元) 備 注
1
合同總金額(RMB)大寫: 小寫:
2、 產品交貨方法及時間
2.1 交貨時間: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將本合同產品發給甲方;
2.2 乙方將合同產品運輸至甲方,交貨地點為
2.3 運輸方式:□快運 □鐵路 □航空 □市內送貨 □其他
3、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用以下第 項付款方式付出合同款項:
1.現款: 甲方于 200 年 月 日以 付款方式付出合同全額款項;
2.延期支票: 甲方以延期支票的形式支付全額款項,付款日期為 ;
3.延期付款: 甲方收到乙方所供貨物后的 內付清全部合同款項;
4.乙方在收到甲方貨款后,向甲方開具銷售發票。
4、所有權
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履行完付款義務,貨物的產權屬于乙方,乙方有權將貨物收回或要求甲方支付全部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需承擔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支付違約金、貨物收回費用和如果本合同完全履行給乙方帶來的預期利潤及其他相關費用。
5、驗收期限及方式
5.1甲方須在收到貨物后 2 日內組織完成全部貨物的驗收。若貨物抵達后的2日內無書面或傳真向乙方提出質疑,則視為驗收合格。
5.2產品驗收標準:根據原廠產品出廠標準要求和合同技術參數驗收。
6、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
6.1 產品質量標準按照廠商出廠標準執行。
6.2 提供產品廠家標準服務與保修,免費提供電話技術支持和咨詢,同時提供各種有償服務。
6.3 其他服務約定:
7、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
7.1 乙方因廠商、運輸延誤、運輸滅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時交貨的,應向甲方說明,甲方不得以此向乙方主張違約責任。如無說明,遲交貨超過規定期限3天以上,應向甲方賠償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0.1%,遲交貨15天以上,甲乙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乙方繼續履行供貨義務,但需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1%;如無上述問題,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退貨。
7.2 甲方延遲付款1—5天,每天按遲付金額的0.1%計算違約金;5天以上按遲付金額的0.3%計算違約金。
7.3 供需合同一旦簽定后,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支付對方合同金額的20%作為賠償金。
7.4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貨,或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中途退貨,應當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20%的違約金。
7.5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解決或由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意接受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轄。
8、不可抗力及風險轉移
8.1 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戰爭、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應在24小時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須在7日內向對方出具主管部門提供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明材料。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應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實際狀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8.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3 貨物的風險自甲方簽收后轉移至甲方。
9、附則與其它
9.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 為縮短訂貨期,需方可用傳真方式訂立合同,傳真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供方收到上述傳真件后即加蓋印章傳給需方即合同成立,傳真件及其復印件視為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簽名人員有權代表甲方,保證合同履行。如因甲方需要,該人員不能代表甲方,則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立即通知乙方而給乙方造成損失或費用由甲方負擔。
9.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章后生效。
9.5 其它需說明的事宜:
甲方(需方)蓋章: 乙方(供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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