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它是企業與工會雙方為保證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工件物質生活條件而簽訂的書面協議。我國現階段的集體合同多為企業勞動者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而另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勞動者個人。(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的.有關企業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僅限于規定勞動者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3)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的全體職工,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的每一名職工;勞動合同則只適用于勞動者個人,對企業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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