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主機代理合同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理方式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由甲方代理直接客戶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戶)購買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推出的動態主機服務。
甲方負責在_________地區(以下簡稱該地區)作為乙方的銷售代理之一,幫助乙方向客戶推銷乙方的前款所稱業務范圍的業務。
本合同生效后,在前款所稱業務范圍內甲方系乙方代理商。
第二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積極宣傳推廣本合同第一條之業務及其增值服務,維護乙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如實向客戶告知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基本報價等,不得進行以次充好、削減服務項目、對免費項目收費等損害乙方或客戶利益的行為。
3.2 甲方辦理第一條之業務時可由甲方和客戶簽訂合同再與乙方簽訂服務合同或乙方直接與客戶簽訂合同,并向客戶提供必要的售前技術支持,解答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
3.3 在代理期內,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5.2條中與乙方簽訂的代理價格從乙方處購買《動態主機》各版本服務帳號。
3.4 在代理期內,甲方有權對其代理的《動態主機》各版本服務帳號進行自由定價并向用戶進行銷售。
3.5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乙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乙方利益得行為。
3.6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_________授權代理商”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正式授權,甲方不得以乙方“辦事處”或“總代理”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乙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_________與甲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系,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_________”、“_________”等引人誤解其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字樣。
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任何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類似本合同內容的合作,否則乙方有權隨時取消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甲方承諾不向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商業機密的信息或資料,否則甲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3.8 甲方與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3.9 本合同所稱“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1)與乙方處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2)與乙方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
。3)與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體相同或相近似;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0 甲方可參加乙方定期在該地區舉辦的.代理商免費培訓,或獲得培訓資料和音像資料,代理合同簽訂后,將獲得由乙方頒發的“_________動態主機授權代理商”證書,允許其在公司對外宣傳資料和名片、廣告中使用電子版標準圖標和字樣,并且在乙方網站中代理商名單中獲得推薦,順序以獲得資格時間排列,名稱可以鏈接到代理商網站主頁或為其制作單頁宣傳主頁,在乙方自身廣告宣傳或市場營銷活動中將羅列優秀代理商名單和網址、電話。但甲方不得作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甲方為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實質性聯系的行為。
3.1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后,不得泄露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服務產品及技術內容的商業機密,甲方也不得將所了解的乙方的商業秘密在本合同范圍之外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授權甲方為其服務產品動態主機服務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定制代理商編碼,將其加入乙方代理欄目中。
4.2 為了促進甲方的代理活動,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包括其服務產品市場銷售情況、產品內容和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4.3 乙方應保證提供的服務產品以及相關資料、信息應是真實合法的,并且不構成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4.4 乙方關于其服務產品的價格、付款方式、服務內容等情況的任何的變化及市場動態指導應及時通知甲方。
4.5 乙方幫助甲方的工作人員了解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定期安排有關技術培訓。
4.6 甲方成為乙方正式代理商后,如果有違反代理商信譽和宗旨的,或者違反本合同,以及給客戶或者乙方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并要求甲方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本合同的終止。
4.7 乙方不對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負責。
4.8 對甲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客戶或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9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定價,屆時按比例調整代理傭金,并于新規定執行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屆時按照乙方新的定價履行本合同。
4.10 乙方的再授權乙方授權甲方作為乙方服務產品的代理商,并不排除乙方自行或再授權第三方在代理地區或以外進行本代理產品的推廣和銷售。
4.11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切書面資料包括乙方網上的有關內容,其知識產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合法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資料、文件及軟件,否則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關于《動態主機》服務的銷售售價即客戶端銷售價格以及代理商傭金的計算不包含國內、國際域名注冊機構所收取的域名注冊費用和年費。
5.2 自本合同簽訂日期一周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代理乙方《動態主機》服務賬號所需的預付款。
5.3 甲方可以一次向乙方支付多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預付款。
5.3 乙方按照乙方《動態主機》各版本服務帳號零售價格的_________折給予甲方作為《動態主機》相應版本服務帳號的代理價格。
5.4 甲方每銷售一個《動態主機》服務帳號,乙方則相應在甲方預付款中扣除相應版本《動態主機》服務帳號的代理單價;如果甲方預付款不足以支付甲方銷售的《動態主機》服務帳號,則乙方有權不開通甲方銷售的《動態主機》服務帳號,直至甲方補足預付款。
5.5 甲方的預付款被扣除為零的時候,甲方須再次向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___元的預付款。
第六條 排除其他報酬
甲方根據本合同進行銷售代理工作,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收取代理費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七條 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
7.1 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方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適當地使用乙方的商號和網站的名義,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工作范圍的行為,更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和事項。甲方在使用乙方的商號和網站名義時,應當完全為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服務,不得夾帶其他業務內容或經營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傳材料、名片、市場宣傳、網站建設、通信聯絡、經營過程中使用乙方授權的名稱、域名和網站,必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獲得乙方的書面許可,方可進行,否則視為對乙方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侵權,應付相應的責任。
7.2 甲方及其職員承諾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及在本合同期滿后不對乙方所有或即將擁有的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進行貶低或其他損害,也不對乙方互聯網網頁或者網站進行任何貶低、抄襲、歪曲、破壞或其他損害。在合同期間甲方應該努力工作以維護、提高上述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的價值。
7.3 甲方承諾,若與乙方終止、解除本合同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明示或暗示與乙方之商標、企業名稱、域名有任何實質性聯系,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7.4 因上述7.1、7.2和7.3情形給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愿意承擔一切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8.1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8.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對對方已經、正在或預期將要違約,可以終止履行本合同,但應該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對本合同繼續不履行、履行不正當或者違約,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8.3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對方或者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在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方可終止合同。因為一方為本合同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合同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以續簽本合同。
8.4 在8.3之情形下,對方應繼續完成當月的財務結算,各自明確責任。
8.5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當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8.6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8.7 本合同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服從該仲裁裁決。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遲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0.3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或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等。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在用書面形式。
11.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1.4 本合同的理解和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1.5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11.6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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