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1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2
法定代表人張慶輝。
委托代理人吳健生、林孝強,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紫荊花制漆(汕頭)有限公司。住所地汕頭市疊金工業區三片區。
法定代表人葉鳳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廣東明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不服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上訴稱,XX年1月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工業漆銷售協議》,協議書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協議書中有一格式條款:“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按上訴人的理解。上訴人認為,依以上條款的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才能提交給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被上訴人如果要選擇“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應先與上訴人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起訴。否則,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發生合同糾紛后,沒有與上訴人協商解決。因此,有權管轄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指令該院將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答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XX年1月1日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第十條明確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給供方(即被上訴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因此,雙方當事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條款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被上訴人在起訴前,已與上訴人多次協商,協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況且,雙方協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即使雙方沒有協商,被上訴人也有權起訴。上訴人提出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區法院起訴,否則,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所述,上訴人純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戲,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無非是拖延時間。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因買賣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明確約定“爭議的解決: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依照法律規定,應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的內容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的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內,其作為原審原告,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審法院裁定對本案有管轄權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審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3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施盤)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_________天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元,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_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__________________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 _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
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5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后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乙方認為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若其損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調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買賣合同 范本6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 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甲方允諾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一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作買賣不成立。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對因此造成的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將機械退還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 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 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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