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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礦合同

        時間:2024-05-31 11:48:29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采礦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采礦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采礦合同

        采礦合同1

          轉讓方: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

          受讓方: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甲方與___省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區分局簽訂的《___省___市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采礦權拍賣出讓合同》、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區分局向甲方出具的《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編號為___的《采礦許可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通過合法的采礦權掛牌出讓競標,競得___省___市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采礦權,并向___市國土資源局___分局支付完全部轉讓金后獲得編號為___的《采礦許可證》,采礦權有效期為五年,自___年___月___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甲方將上述石灰石礦共計0.009平方公里(詳細礦區坐標見附件)的五年采礦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采礦權轉讓費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此轉讓費包含甲方已支付的電力設備安裝合同預付款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及采礦場道路及場地占用土地的使用費、首年的采礦場山林占用費。

          第五條、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費,付款周期如下:

          1、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2、前述石灰石礦的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乙方獲得采礦許可證后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3、乙方完成礦區蓋山掀揭、場地平整及大型設備進場安裝完畢后且從第二筆款項支付完畢之日起不超過____天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認。

          第六條、甲方應將之前簽訂的電力設施設備安裝合同中約定的所屬甲方的權利義務轉移至乙方名下,未付的人民幣400,000.00元(大寫:肆拾萬元整)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甲方應全力協助保證該合同順利履行。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完善采礦場道路、場地占用土地的租賃協議及補償工作,簽訂采礦場山林占用(使用)補償協議并完成首年的`補償。

          第八條、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應完成向甲方的首次付款;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將該礦場的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并辦理變更后的《采礦權許可證》。

          第九條、甲方在辦理前述變更手續過程中,如確因國家政策相關規定導致無法完成轉讓行為并將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則甲方應向乙方全額退還首期款人民幣50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本合同終止履行,雙方各自已支付費用由己方承擔。

          第十條、前述變更行為可以直接轉讓、變更方式進行,也可以甲方將采礦權作價入股乙方增資方式完成轉讓,具體方式以過戶時實際情況由雙方商議確定,但轉讓方式不構成對轉讓性質的影響。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條款據實履行,不得有違約行為,否則將承擔因違約行為對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本合同附件作為對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明確及補充,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據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乙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采礦合同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出讓采礦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條 國家保護受讓人的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山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采礦權礦區位置位于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礦區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小寫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讓的礦種為_________,儲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可采資源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采礦權四至范圍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礦區范圍圖),開采能力(生產規模)為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

          第四條 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采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繳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元)。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五條規定的價款及下列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采礦權價款。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規定礦區范圍內開采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采礦權出讓公告規定的礦山開采控制性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采設計;

          2.按照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采設計進行開采,礦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4.接受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年檢、各類圖紙交換、開發利用報表。

          5.按照采礦權出讓公告規定對礦山開采跡地和生態進行恢復治理。

          6.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

          7.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滿前把礦區范圍內將破壞的土地生態予以恢復,并經出讓人驗收后,無償移交出讓人,出讓人應將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受讓人;受讓人未恢復或者經出讓人兩次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 受讓人在受讓礦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其他設施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9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方案、環保、水土保持、礦山安全、地質災害等評價審批手續后,持本合同和采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權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未領取《采礦許可證》,受讓人不得開采受讓人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

          出讓人應在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其在受讓礦區范圍內的一切活動,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需要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礦山企業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簽訂采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且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采礦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 出讓人保留對本合同采礦權的礦區范圍的調整權,因調整礦區范圍,造成受讓人損失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采礦權價款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并投入生產滿1年后,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采礦權經批準轉讓的,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采礦權的開采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開采年限減去已經開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開采年限屆滿,若該采礦權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或者尚有資源可繼續開采,受讓人要求繼續開采的,應當在屆滿前30天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準繼續開采,但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采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對礦山土地生態破壞進行恢復整治,經發證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后,由受讓人交回《采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采礦權,并依照規定辦理采礦權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30天以上繳納價款的,自第31天起,對滯納價款按天加收1‰滯納金;超過6個月不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受讓人應當賠償出讓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并領取采礦許可證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提供出讓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否則,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采礦權價款的2%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提供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退還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自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超過40日未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應給受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第41日起計算,每日1000元。出讓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出讓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礦合同3

          出讓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省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海拔標高_______,范圍有9個直角坐標拐點圈閉。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省_______礦區_______井田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井田(煤礦)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井田(煤礦)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省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律師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6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6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簽章):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ê炞郑篲______(簽字):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采礦合同4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友好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的采礦施工勞務承包給乙方。

          二、合同承包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掘進________米完工時終止。

          三、 承包方式:

          乙方負責組織人員進行開采施工,甲方按照掘進量每米________ 元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款。支付方式為:

          1、前兩次在每掘進________米時付清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2、以后在每________米時付清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3、掘進總量在________米之后,每________米支付一次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四、甲方提供礦山開采所需的設備及坑口全部固定資產。

          五、開采所需的爆破材料由甲方負責提供,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爆破材料等供應不及時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應適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施工人員由乙方負責雇請、管理。工資,福利等由乙方與工人自行協商,甲方不予以干涉。

          七、乙方向甲方繳納抵押金________ 元,此款在本合同終止后及時返還給乙方。

          八、甲方有義務和責任,負責協調當地相關部門的公共關系,努力給乙方創造良好的開采環境。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和開采環境。

          九、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施工,或者甲方中途單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抵押金,并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十、乙方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可以停止生產。

          十一、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勞務報酬價款。如不能按時支付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1個月,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礦合同5

          甲方: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實守信的原則,就甲方與昆明金趙海砂石料礦業銷售公司合作開發之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阿旺鎮內外中心溝礦山開采工程項目,與乙方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約: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項目名稱:土石方剝離、磷礦石開采

          2、工程項目地點: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阿旺鎮內外中山溝。

          3、工程量:以實際開采量為準(不限量)。

          4、開工日期:________

          5、施工單價:________

          <1>土石方開挖按每立方人民幣 ________元計價,含運距在1公里內,如超出一公里,每立方另加 ________元。

          <3>以上單價不含爆破,如需爆破雙方另行協商計價,由乙方負責施工,爆破材料甲方承擔。

          6、工程施工內容:本工程為露天開采;廢土、石方、礦石剝離開采,乙方將土、石方、礦石運到采礦區域1公里以內,甲方指定地點堆放。

          第二條、計量方式:

          礦石開采的方量按噸計算,以過磅單據雙方委派的施工現場代表簽證為準,雙方簽字生效,土石方按實際方量(測量方)計算,雙方簽字生效。

          第三條、結算方式及材料供應:

          1、結算方式:每月________ 日向甲方報量,作為當月結算基本依據,甲方在次月五日內審定付款。已開采的礦石若甲方未能及時支出,則按方量折算噸位報量,并計入當月工程量結算(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以現金支票方式或轉帳方式支付乙方當月已計算總工程款的 %,余款下月付清,以此類推)。

          2、以上單價不含稅收,所有稅收由甲方負責。

          3、甲方提供現場施工的常用油料、炸料以及火工材料等。油料按現行市場價計算(油料按市場行情供給)。此油款在每月乙方工程進度款中扣除。如以后火工材料以及燃料上漲5%,甲方應隨行就市相應調整乙方的整體施工單價。

          第四條、甲方責任:

          1、甲方應提供施工中乙方施工場地,安排生活場地及設備停放,檢修場地等。

          2、為使本礦山開采施工順利進行,甲方必須處理好政府、公安、國土、林業及當地群眾關系,若遇相關部門干涉及其他現象發生,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甲方承擔乙方機械臺班費用以及誤工費用。

          3、甲方要求乙方必須科學管理安全施工,工程上的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任何法律及經濟責任(運輸車輛除外)。

          4、因不可抗拒的雨天、雪天等自然災害及當地政府部門安全檢查除外,甲方無故造成乙方施工機械誤工時,甲方按裝載機每臺 元/天,挖機每臺 元/天,人員每人 元/天,運輸車輛每臺 元/天支付乙方誤工費。

          5、甲方因礦石量開采不足等原因需要轉場施工時,雙方協商同意后,轉場費用由甲方全額支付。

          6、甲方向乙方提供開采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以便乙方施工和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第五條、乙方責任:

          1、乙方施工人員進入礦區不準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施工過程中,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負,若發生違法亂紀行為,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2、乙方住宿自理,所有生產、生活用電按供電價予以支付,采礦作業區內的.道路由乙方自行負責維護,新擴建道路由甲方規劃委托乙方施工甲方計量付款。

          3、乙方進入現場的所有機械設備人員實行保險,并文明施工,嚴格要求司機有效證件上崗,做到遵紀守法,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責任;

          4、乙方確保按月發放工人工資及機械費用等,不允許挪用工程款及拖欠工人工資;

          5、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調度,嚴格按照甲方的安全質量進度要求施工,施工中嚴格按照相應《施工規范作業》,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護環境。

          6、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認可的開采方案采礦施工,不得隨意采挖,當乙方開采不符合甲方要求時,甲方向乙方提供整改意見,若乙方屢次不改,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賠償甲方損失。

          第六條、其它約定事項

          1、甲方工程款延期支付給乙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乙方有權處理甲方的礦產資源,其處理單價低于市場行情20%,乙方自行決定,甲方不得干涉,并必須出具相關銷售礦石的一切手續,在此期間乙方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由甲方承擔全額支付。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時提供給乙方開采區域內的合法手續,及甲方公司有效證件掃描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給乙方存檔,供乙方合法施工,并作為本合同的施工依據。

          3、甲方負責當地政府、各級職能部門、當地老百姓的風俗習慣和社會關系協調,并保證乙方正常施工,負責采區能正常生產,不受任何外界干擾。

          第七條、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約應賠償守約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履約責任:

          簽訂合同后,乙方機械進場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交納安全保障人民幣:________ 萬元款項在乙方機械進場施工180天內無重大事故(在五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退還給乙方(不計息),以后按每月工程款的比例10%扣足人民幣:________ 萬元為止,到工程結束,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一次性還情乙方的款項,期間不計算息。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完畢,結算帳款后,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施工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進行協商,補充完善,簽訂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條款若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有沖突時,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如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建設、勞動主管部門調解,如調解不成,雙方可向昆明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同蓋章/簽字日期: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采礦合同6

          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為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于xx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愿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

          二、因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范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及時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乙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甲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甲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甲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乙方墊付賠償金,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七條 對乙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贈與、轉讓、出資、重復擔保等。

          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其他約定,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

          三、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等)后,優先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乙方。

          四、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優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甲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乙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因過錯遺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后,甲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乙方提出申請后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財產登記。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甲方未及時或充分實現抵押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處置、登記、評估、公證、維護、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并不因此減免。

          三、乙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債務人債務履行完畢后,簽訂《抵押登記注銷協議書》,注銷抵押物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 兩 份。

          第十五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一、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乙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乙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資產、債務、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署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四、乙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并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五、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六、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款、維修費用、國家稅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乙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自愿簽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礦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方為加大礦山開采力度,增加礦山開采量,規范礦山開采,就撒?ǖV區磷礦石的開采與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承包原則

          甲方對乙方生產的磷礦石被告單位產量(噸)包干計價的承包原則進行生產核算。即:磷礦石生產按噸位分品位段計價大包干。

          2.承包范圍

          2.1采礦工程(洞采):該工程項目包括:礦塊單體設計、采切工程施工、采場落礦及運輸、中段運輸(含中段轉運)、井口(包括礦倉)出礦。

          2.2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輔助,檢修維護工作:礦區內所有服務于生產生活的輔助工作、生產生活設備實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2.2.1礦山主變以下供電設備設施的投資檢修養護。

          2.2.2礦區地面及井下供風供水系統投資檢修養護。

          2.2.3礦區地面(井口)工作場地設備、設施;出礦、放礦系統投資維修維護。

          2.2.4礦山井下生產系統投資的日常維修維護(含巷道、支護、設備設施)。

          2.2.5礦山安全生產單位生活區房屋投資及生活簡易設施維修保養。

          2.3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輔助、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礦山管理系統(機構、部門、人事、辦公系統、制度及責任體系)。

          2.3.2礦山投入安全生產的各類軟硬件設備、設施投資。

          2.3.3礦山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材(辦證)、勞動保護、社會保障。

          2.3.4礦山采掘工程施工及礦山全面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

          2.3.5礦山物資材料采購、運輸及保管、發放、使用包括火工產品等開采所需的生產材料。

          2.3.6礦山及上級部門、主管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協調、檢查、考核等業務往來及相應的接待任務。

          2.3.7礦區生活后勤、井口外設施由甲方負責,井口內設施由乙方負責,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六大系統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對乙方實行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3.1生產任務目標: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據生產、銷售的需要下達的年度生產計劃進行考核。

          3.2安全目標

          重大安全事故為零。

          4.結算價格、費用及相關約定

          4.1礦山開采定價:磷礦品位:按甲方技術質量要求;結算單價(洞采):40元/噸。

          4.2費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關單據,在甲方結算部門辦理結算。按照結算金額,扣除20%安全保險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應付款項的80%,另20%款項,在次月結算完畢后支付。次月的結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辦理。

          4.3采礦約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礦山的開采權利,并有權對乙方派遣人員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采礦技術管理。甲方承諾不因礦產權屬、土地糾紛問題影響乙方采礦工作。現甲方委托乙方對撒?ǖV采區進行磷礦洞采采掘。

          4.3.2甲方負責制定礦山的整體開發方案,并對乙方在采礦過程中是否依照設計方案、安全規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嚴禁乙方一切損害周邊環境,造成安全隱患、浪費資源的違規行為發生。乙方不得自行設計作業斜巷、平巷及通風巷,自覺接受甲方和上級部門的各種檢查,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規,管理好員工,服從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特別是“三違”行為必須接受甲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4.3.3開采任務,由甲方給乙方下達,乙方按照甲方下達任務組織開采。

          4.3.4甲方負責道路、電,通道乙方采掘洞口,并在洞口設置中轉貨場。乙方在中轉貨場將開采的磷礦交給甲方。乙方洞口采礦所需的一切機具設備、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洞內坑道支護、工人工資、臨時設施等均由乙方負擔,所有權歸乙方。

          4.3.5乙方采礦人員的安全、保險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向甲方交納保險費用,由甲方辦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險金每單口井60萬元(乙方承包兩口井,保證金合計120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交甲方120萬元固定安全保險保證金。如出現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由乙方直接支付,當乙方支付困難時,甲方可動用保證金預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額補齊保證金,達標后可另行開啟生產。

          4.3.6乙方開采磷礦的礦洞(寬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礦的情況下,從礦洞洞口到洞內徑深10米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補貼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礦則自行終止。

          5.乙方承包條件

          5.1乙方首先必須滿足獲得委托采礦資格的基本條件。

          5.1.1被委托人必須具備礦山工作經驗,具備組織管理能力,必須長住礦山,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學習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時領會并傳達公司的各項要求,具體負責相關隊伍(班組)安全、生產、物資保障、生產后勤、職工工資發放等工作。被委托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安全生產例會,每次罰款1000元,全年達到三次不能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視為嚴重違約,可以終止勞務關系。

          5.1.2合同簽訂后,甲方即任命乙方為所在采區的副礦長,承擔相關義務,如下井帶班等。

          5.1.3必須配備足夠持證上崗人員,特別是安全員、施工員、電工、焊工和機修工作等人員(可兼職)。暫不具備相關資質者,應聽從甲方安排,及時參加取證學習,并早日取證。

          5.1.4每月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勞務費按60%以上比例以工資形式發放乙方職工。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作業規程、安全規程等進行開采,不得將礦山轉讓或委托給第三方代為開采,不得濫挖濫采、違規操作,在開采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為減輕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所產前為采購員工購買足夠達到國家或地方工傷賠付標準額度的工傷及人身意外商業保險(3份商業保險和一份工傷保險)。合同終止并且不再續簽時,乙方若無任何違約,由甲方全額退風險押金每口井60萬元;若發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發生的事故費用經保險機構賠償后差額部分可在風險押金中扣減,風險押金數額要保證每口井在60萬元,如不夠由乙方全額支付。

          5.2乙方在采礦過程中必須注意協調好同當地少數民族的關系,不得損害周邊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把質量關,確保所采磷礦符合質量標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采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4乙方只負責對磷礦的采掘工作,不擁有銷售權利。若甲方需要委托乙方銷售,雙方另行協商,簽補充協議為準。

          6.計量、質量檢測

          乙方所采礦石的數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計量為準,每車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擔,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過磅重量中扣除相應重量。如因乙方惡意向礦堆摻水,導致水份超標,甲方將對乙方嚴懲。磷礦的質量檢測以甲方化驗室的檢測為標準,如乙方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可雙方共同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7.采礦技術指標要求

          7.1采礦工藝:乙方采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實行開采,采用合理的采礦和采礦工藝;開采分綜合開采和剔采,實行富礦剔采工藝時,剔采厚度以滿足采出礦石品位符合合格礦石質量要求為準;實行綜合開采工藝時,采出礦石應滿足甲方選礦品位質量要求。

          7.2回采技術指標

          7.2.1礦石貧化率:≤25%;(即100噸礦石中混入的廢石不超過2噸)。

          7.2.2礦塊回采率:礦塊回采率達到70%,富礦回踩率達到75%以上,按采礦工藝要求必須達到的礦石質量指標從而圈定富礦體邊界。

          8.獎、懲辦法

          乙方必須加強管理,高效地組織生產,配足生產帶班領導、跟班安全員。以甲方年度計劃為標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達當月產量計劃,保證安全、質量的同時,完成生產任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產,甲方按天在計劃中減隊。乙方保證水電三材齊備、無自然災害的前提下,必須完成甲方下達的'任務,年終結算時,如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欠產部分按每噸3元扣除,若超產,超產部分按每噸3元獎勵,若乙方無故停產達24小時以上罰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任務者,甲方有權終止此合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內退場(甲、乙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清相關的經濟和責任手續),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的權利。

          9.井口掛井位臵根據甲方開采方案確定。

          10.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乙方執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責任和義務,質量指標達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無權終止合同;甲方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達到乙方礦山安全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乙方不得任意找借口、理由拖延生產計劃的執行,更不得終止合同。

          11.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鎖定每個年度的開采單價,一年一訂。下年度的開采單價隨上年度與開采相關的市場材料費的浮動而浮動,與開采相關材料費,開采單價不作調整,超出部分,雙方協商,做相應的調整。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3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有多份補充協議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時間在后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賬號:稅號: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賬號: 稅號:

        采礦合同8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采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礦許可證號: ,

          發證機關: 核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開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后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 高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采方案,不準采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采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稅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說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后,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后, 的一切所有權、采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采礦權轉讓后,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礦合同9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系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采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采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采礦許可證編號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采礦許可證的復印附后。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1.4抵押物的開采方式為為:。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

          1.6抵押物的開采礦種為:。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建筑物、采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后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采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采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復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后,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采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后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注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布貨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于年月日簽署

        采礦合同10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采礦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將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礦權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并將自己經營的礦上所有財產一并轉讓給乙;乙與甲簽訂合同之日支付甲100萬元,同時將礦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待甲、乙雙方辦理完畢采礦權轉讓登記手續后,乙再交付給甲100萬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請辦理批準轉讓手續,導致采礦權未能登記在乙名下,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爭議焦點是該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生效”。據此,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此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在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雙方沒有辦理批準手續,故雙方所簽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十五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的情形,故,該采礦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上述兩種截然相對的觀點,反映了在界定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上,法律適用存在沖突。究竟該采礦權合同是否生效?何時生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一、明確采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由此明確了采礦權的財產權屬性。《物權法》在第三編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此條明確了采礦權的物權屬性。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其他行政法規規定:采礦權依法有償取得并可流轉。在礦業權(包括采礦權、探礦權等)的出讓過程中,礦業主管部門是作為礦產資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國家,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而其在行使礦業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權利,對礦業權的受讓人資格進行審查、管理和監督時,則是以行政管理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前者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后者體現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由此可見,采礦權轉讓合同是不動產物權轉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

          二、采礦權轉讓合同的適法原則

          采礦權轉讓權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那么有關于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著不同的規定!逗贤ā返谒氖臈l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段餀喾ā返谑鍡l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三個規定,到底是適用哪個?筆者認為應該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在這個除外規定中強調的是“法律”另有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據范圍變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規”變為了“法律”。據此,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法原則,在界定采礦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方面,《物權法》的適用應優先于《合同法》;同時,《物權法》也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界定標準在《物權法》實施后有了質的變化,而并不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批準生效說。故,本案中爭議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

          三、認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了鼓勵交易、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原則來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其次,物權的轉移是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夠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當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約,甚至有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出現了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標準不能依當事人是否能夠履行該債權債務為依據。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是因為履行不能而認定該合同無效,那么對于非違約方來說顯失公平。因此,認定合同有效要比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好。因為違約責任的賠償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賠償,而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該采礦權合同亦是如此。

          綜上,該采礦權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非自批準時生效。

        采礦合同1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 (附地理位置圖)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

          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

          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第7.3條

          有中國

          第7.4條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采礦合同1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茲就平江縣福壽山鎮大和村脈石英礦開采工程承包的有關事項,經自愿、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標的物:平江縣福壽山鎮大和村脈石英礦(證號:岳預采(20xx)009號)。

          第二條 承包范圍:礦體覆蓋層剝離、脈石英礦開采工程。

          第三條 承包期限:一年(20xx年6月~20xx年6月)。

          第四條 風險保證金:乙方須向甲方交納風險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指人民幣),本合同簽訂一月內支付。當發生工傷事故需要進行醫治、賠償時,如乙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甲方可以用該項風險金進行預先處理,而后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并及時補足;當該項風險金不足予償付時,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承包期限屆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或欠款,甲方應全額退還風險保證金(不計息)。

          第五條 保證金及安全責任:根據作業崗位設置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崗位職數和人員名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除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費用概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乙方如需提高保險金額,自行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由于乙方責任原因造成從業人員漏保、未保,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對安全管理負全責,應對安全專項經費列入預算,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用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配備有關安全保護設備用品。有關特殊工種(如爆破、裝載機、挖掘機、電焊等)須持有崗位資格證書,否則不準上崗作業。

          第六條 發包方式:總承包(人工、材料、設備、安全等項)。

          第七條 承包綜合單價:合格礦石36元/噸(包括出渣運距<200m的運費、裝車費)。

          第八條 計量方式及驗收標準:礦石開采工程按原礦石運輸電子磅計碼單為準。

          第九條 結算及支付方式:工程量每月結算一次,于次月5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當月工程款。

          第十條 民爆物品的計價與管理:電、炸藥、導爆管等甲方根據乙方每月的.實際耗用量與當月工程量一并結算。開工第一個月暫由甲方出資采購,并在當月工程款中扣回;第二個月開始由乙方出資采購。

          第十一條 質量要求:乙方應嚴格遵照甲方制定的開采方案進行作業,合理、有效提高原礦利用率和原礦質量。如有夾層、夾石、應先行剔除;無法剔除而需一同爆破的,廢石應予徹底清理。其它工程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該礦山的所有權、處臵權、管理權;

          2、監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業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積極為乙方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力爭減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誤工、停工;

          5、承擔礦山公路、堆場、尾礦壩等工程項目的費用及稅金、資源費。

          6、提供電源、水源及乙方人員基本生活設施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該工程的承包經營收益,承擔承包經營虧損;

          2、按時、足額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關法律、開采方案、作業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當地民風民俗,服從甲方的管理,積極配合、協助甲方開展各項工作。

          4、承擔各項承包生產所需要的設備、設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購置、維修、更新費用以及所產生的人員工資、水電費、伙食費、安全經費、醫療費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轉包或變相轉包。

          6、乙方承包期滿,甲方所提供的設備應處于良好運轉狀態,如有損壞應予修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約定應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應承擔違約金5萬元外,還應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觸犯法律法規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守約方還有權解除合同。如屬乙方違約,甲方可從風險保證金優先扣除違約金、賠償金,并由乙方及時補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規調控、戰爭、自然災害、資源枯竭或開采價值低下、地質結構條件變化等)應視為免責,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終止:

          1、承包期限屆滿;

          2、雙方一致同意;

          3、工程項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項目違反法律被撤銷。

          第十五條 合同的續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屆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書面形式延長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簽訂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開工時間初步擬于20xx年6月中旬,具體時間根據天氣、

          公路工程進度而定,以甲方的開工令為準(提前5天通知)。開工時間提前或延后不視為甲方違約。

          2、承包單價中不含稅金,由甲方承擔。乙方在購買材料、設備時應以甲方的名義開具發票,交由甲方建賬。

          3、乙方負有現場保管礦料的責任,如有失竊、盜采,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與現場有出入之處,乙方有權建議甲方進行變更、調整,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對于甲方下達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5、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應全力提高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日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經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礦合同13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從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借款本金(大寫)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__月,月息

          自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規定的帳戶之日起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甲方具有所有權并且沒有被用于抵押、擔保的物品。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注明乙方為唯一受益人,并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由第三方直接將價款支付到乙方賬戶。價款清償借款及各項費用后,由乙方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償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第一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十五天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事實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需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礦合同14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了編號為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采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采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采礦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審批發證機關為______(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1.2抵押物系乙方通過(________)的方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___________________。

          1.4抵押物的礦區范圍坐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抵押物的開采礦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截止_____年___月,抵押物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9雙方確認或經評估的抵押物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雙方確認認書或抵押物的評估報告原件見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3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礦區范圍內的全部基礎設施和地上附著物。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后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采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采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復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后,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抵押期間,乙方應每___月向甲方提交一份書面報告(以下簡稱“定期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采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乙方履行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義務的各項情況;

         。5)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6)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情況(如有)。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后___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注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該書面報告應載明擬受讓人姓名/名稱、擬轉讓的價格和條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或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布貨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及抵押人違反陳述與保證、特別約定事項等導致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償時,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時,甲、乙雙方可依法協商共同委托湖南省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變賣,

          7.2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通知

          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得到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省_________市

        采礦合同15

          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甲方與四川省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________區分局簽訂的《四川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采礦權拍賣出讓合同》、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________區分局向甲方出具的《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編號為C5116022011037130107648的《采礦許可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通過合法的采礦權掛牌出讓競標,競得四川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桂興鎮工農村六組石灰石礦采礦權,并向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________分局支付完全部轉讓金后獲得編號為C5116022011037130107648的《采礦許可證》,采礦權有效期為五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甲方將上述石灰石礦共計0.009平方公里(詳細礦區坐標見附件)的五年采礦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采礦權轉讓費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此轉讓費包含甲方已支付的電力設備安裝合同預付款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及采礦場道路及場地占用土地的使用費、首年的`采礦場山林占用費。

          第五條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費,付款周期如下:

          1. 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2. 前述石灰石礦的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乙方獲得采礦許可證后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3. 乙方完成礦區蓋山掀揭、場地平整及大型設備進場安裝完畢后且從第二筆款項支付完畢之日起不超過____天支付人民幣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認。

          第六條甲方應將之前簽訂的電力設施設備安裝合同中約定的所屬甲方的權利義務轉移至乙方名下,未付的人民幣400,000.00元(大寫:肆拾萬元整)工程款由乙方支付;甲方應全力協助保證該合同順利履行。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完善采礦場道路、場地占用土地的租賃協議及補償工作,簽訂采礦場山林占用(使用)補償協議并完成首年的補償。

          第八條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應完成向甲方的首次付款;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將該礦場的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并辦理變更后的《采礦權許可證》。

          第九條甲方在辦理前述變更手續過程中,如確因國家政策相關規定導致無法完成轉讓行為并將采礦權人變更為乙方,則甲方應向乙方全額退還首期款人民幣50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本合同終止履行,雙方各自已支付費用由己方承擔。

          第十條前述變更行為可以直接轉讓、變更方式進行,也可以甲方將采礦權作價入股乙方增資方式完成轉讓,具體方式以過戶時實際情況由雙方商議確定,但轉讓方式不構成對轉讓性質的影響。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條款據實履行,不得有違約行為,否則將承擔因違約行為對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附件作為對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明確及補充,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據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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