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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什么?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F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并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3、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4、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二)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并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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