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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合同

        時間:2023-06-10 07:46:4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的公司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的公司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XXX 質量要求:

          XXX 質量要求:

          XXX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 )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 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日期:日期:

        公司合同 篇2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 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雙方的出資應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 元(大寫 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 % 債務,乙方承擔 % 債務。

          六、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 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七、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 義務: 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a: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b: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c: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d: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經營班子(a、b、c、d)

          為共同發展,股東a、b、c、d在設立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決定同時聘請以a為主組建的經營班子營運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股東和經營班子的權利、義務,甲方和乙達成如下協議:

          一、 公司的運營模式

          1.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1.2 公司的經營班子是指總經理以及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的副總經理。具體是指a、b、c、d.

          1.3 公司的股東與經營班子稅后利潤的分成按下列方式操作:

          1.3.1 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余額,股東享有________%,經營班子享有30%;

          1.3.2 公司設立后三年內,股東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金額按股東出資比例全部轉增注冊資本,經營班子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中,不少于________%必須轉增注冊資本,另剩余的不多于________%可提取現金,作為經營班子獎勵;

          1.3.3 公司股東必須以股東會形式形成決議以確保經營班子和股東應得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后獲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準,相應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東的增加和變更也必須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二十日內修改執行完畢。

          1.4 凡股東會按未通過1.3.3 決議的',本協議可代替作為股東會決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改、股東的增加和變更。

          二、 公司經營班子中總經理的特別權限

          2.1 為維護公司的穩定和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公司經營班子中總經理除享有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權限外,還可根據如下條款行使總經理特別職權:

          2.1.1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不高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的幅度內,有權自主決定;

          2.1.2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但低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的幅度時,應在獲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審批決定;

          2.1.3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超過公司注冊資本金總額5%的情況下,在獲得董事會同意后方可審批決定。

          三、 其它條款

          3.1 在聘任期內,公司不得無故解聘總經理、副經理。若需解聘總經理、副經理,需經董事會3/4以上董事同意。

          3.2 凡公司經營性虧損造成公司凈資產減少________%時,總經理必須及時通知董事長召集董事予以討論,并制定經營補救方案。

          3.3 公司經營班子有義務和責任全力維護股東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公司股東必須保證公司經營班子的正常運作。

          3.4 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

          3.5 本協議一式捌份,甲方股東各執一份,乙方經營班子成員每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 本協議經甲、乙方簽字后在公司成立后即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經營班子簽名:

          a :_____________ a :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

          d :_____________ d :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平等、互利、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出售其依法擁有所有權的_________公司的股權的各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有關各方

          1.甲方:_________公司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乙方:_________公司是經批準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審批與認可

          此次乙方向甲方出售其所有的 公司的股權,已經分別獲得甲方董事會、乙方董事會批準,按照乙方公司章程的規定,乙方董事會有權出讓上述股權。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在綜合考慮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及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_________股公司的股權價格確定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四條付款方式和時間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轉讓價款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_________股公司的股權過戶到甲方名下。

          第五條聲明、保證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并確認甲方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議: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并已獲得了出售本協議項下資產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

          (2)本協議項下出售股權合法有效存在,不存在任何抵押、擔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影響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情況或事實;

          (3)乙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乙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4)乙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乙方承擔的其它協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2.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并確認乙方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議: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并已獲得了為購買本協議項下股權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

          (2)甲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3)甲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甲方承擔的其它協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3.甲乙雙方的各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是根據本協議簽署日前存在的事實而作出的,每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應單獨解釋,不受其他各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其他條款的限制并且在甲方取得購買股權時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4.在本協議及本協議各條款的有效期內,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了解到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不真實的事實情況,甲乙雙方同意立即通知另外一方。

          第六條協議的終止

          在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合法地取得因出售本協議項下股權而獲得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的任何時間:

          1.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協議,并收回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

          (1)如果出現了對于其發生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對于其后果又無法克服的事件,導致本次股權買賣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3)如果出現了任何使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2.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后終止本協議:

          (1)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2)如果出現了任何使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3.在任何一方根據本條1、2的規定終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八、九、十條以及終止之前因本協議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協議中的權利,也不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若不履行本協議載明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由于違約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1.所有權的追索,按本協議第五條所載明的甲方付款條款,若甲方未能到期足額付清購買股權款項,則乙方對甲方不付款的股權有追索權。

          2.按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若甲方付款的資金未能按期到位,則每延續一天交納未交購買股權款部分0.5%的滯納金。

          3.若甲方按期付清購買股權款項后(以乙方收到匯款單據之日為準),_________日內乙方未辦理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構成違約,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罰金,并償還甲方的全部付款及利息。

          第八條保密

          1.甲、乙雙方對于因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獲得的、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但是,按本條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2)有關本協議的談判;

          (3)本協議的標的;

          (4)各方的商業秘密。

          2.僅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條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該方的專業顧問或律師披露(如有);

          (4)非因該方過錯,信息進入公有領域;

          (5)各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

          3.本協議終止后本條款仍然適用,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免責補償

          1.由于乙方違反其聲明、保證和承諾或不履行本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導致對甲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的起訴、索賠或權利請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提供合理補償,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之責任或造成的損失除外。

          2.由于甲方違反其聲明、保證和承諾或不履行本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導致對乙方或它的職員、代理人的起訴、索賠或權利請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職員、代理人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提供合理補償,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之責任或造成的損失除外。

          3.本協議終止后本條款仍然適用,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協議生效和文本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授權代表簽署并經有關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居住地: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雇傭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雇傭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雇傭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1、乙方的工作崗位將根據甲方的經營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現進行確認,如有調整或調動,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乙方應履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乙方到 擔任 工作。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的勞務。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具體工作時間按甲方規定的工作班次執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時,按規定給予補休或發加班費;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守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1、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七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1、乙方享受的勞務費用: 元/月;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發薪日期為次月十五日。

          2、乙方缺勤,以缺勤時間按實扣發(不包括工傷);乙方因工負傷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有權依法代為扣繳。

          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 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2、 雙方就結束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 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在不予服從的同時也沒能與甲方達成和解的;

          4、 乙方提供的勞務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標準的;

          5、 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6、 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第十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提出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聲明,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費已由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會繼續繳納(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并保證不會因此對甲方造成不利影響,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合同期間各類醫療費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負擔,停工治療期間甲方不支付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 甲方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本合同條款同等。

          2、 乙方不及時將個人信息屬性變動通知甲方的,視作本合同終止,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訴其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3、 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損害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

          4、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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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的公司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XXX 質量要求:

              XXX 質量要求:

              XXX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 )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 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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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 篇2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 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雙方的出資應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 元(大寫 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 % 債務,乙方承擔 % 債務。

              六、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 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七、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 義務: 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a: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b: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c: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d: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經營班子(a、b、c、d)

              為共同發展,股東a、b、c、d在設立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決定同時聘請以a為主組建的經營班子營運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股東和經營班子的權利、義務,甲方和乙達成如下協議:

              一、 公司的運營模式

              1.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1.2 公司的經營班子是指總經理以及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的副總經理。具體是指a、b、c、d.

              1.3 公司的股東與經營班子稅后利潤的分成按下列方式操作:

              1.3.1 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余額,股東享有________%,經營班子享有30%;

              1.3.2 公司設立后三年內,股東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金額按股東出資比例全部轉增注冊資本,經營班子按1.3.1 分得的________%部分中,不少于________%必須轉增注冊資本,另剩余的不多于________%可提取現金,作為經營班子獎勵;

              1.3.3 公司股東必須以股東會形式形成決議以確保經營班子和股東應得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后獲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準,相應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東的增加和變更也必須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二十日內修改執行完畢。

              1.4 凡股東會按未通過1.3.3 決議的',本協議可代替作為股東會決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改、股東的增加和變更。

              二、 公司經營班子中總經理的特別權限

              2.1 為維護公司的穩定和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公司經營班子中總經理除享有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權限外,還可根據如下條款行使總經理特別職權:

              2.1.1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不高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的幅度內,有權自主決定;

              2.1.2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但低于公司注冊資金總額________%的幅度時,應在獲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審批決定;

              2.1.3 總經理審批費用開支時,凡單筆費用開支在超過公司注冊資本金總額5%的情況下,在獲得董事會同意后方可審批決定。

              三、 其它條款

              3.1 在聘任期內,公司不得無故解聘總經理、副經理。若需解聘總經理、副經理,需經董事會3/4以上董事同意。

              3.2 凡公司經營性虧損造成公司凈資產減少________%時,總經理必須及時通知董事長召集董事予以討論,并制定經營補救方案。

              3.3 公司經營班子有義務和責任全力維護股東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公司股東必須保證公司經營班子的正常運作。

              3.4 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

              3.5 本協議一式捌份,甲方股東各執一份,乙方經營班子成員每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 本協議經甲、乙方簽字后在公司成立后即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經營班子簽名:

              a :_____________ a :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

              d :_____________ d :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平等、互利、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出售其依法擁有所有權的_________公司的股權的各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有關各方

              1.甲方:_________公司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乙方:_________公司是經批準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審批與認可

              此次乙方向甲方出售其所有的 公司的股權,已經分別獲得甲方董事會、乙方董事會批準,按照乙方公司章程的規定,乙方董事會有權出讓上述股權。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在綜合考慮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及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_________股公司的股權價格確定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四條付款方式和時間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轉讓價款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_________股公司的股權過戶到甲方名下。

              第五條聲明、保證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并確認甲方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議: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并已獲得了出售本協議項下資產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

              (2)本協議項下出售股權合法有效存在,不存在任何抵押、擔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影響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情況或事實;

              (3)乙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乙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4)乙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乙方承擔的其它協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2.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并確認乙方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議: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并已獲得了為購買本協議項下股權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

              (2)甲方具備簽署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3)甲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甲方承擔的其它協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3.甲乙雙方的各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是根據本協議簽署日前存在的事實而作出的,每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應單獨解釋,不受其他各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其他條款的限制并且在甲方取得購買股權時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4.在本協議及本協議各條款的有效期內,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了解到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不真實的事實情況,甲乙雙方同意立即通知另外一方。

              第六條協議的終止

              在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合法地取得因出售本協議項下股權而獲得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的任何時間:

              1.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協議,并收回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

              (1)如果出現了對于其發生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對于其后果又無法克服的事件,導致本次股權買賣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3)如果出現了任何使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2.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后終止本協議:

              (1)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2)如果出現了任何使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3.在任何一方根據本條1、2的規定終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八、九、十條以及終止之前因本協議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協議中的權利,也不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若不履行本協議載明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由于違約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1.所有權的追索,按本協議第五條所載明的甲方付款條款,若甲方未能到期足額付清購買股權款項,則乙方對甲方不付款的股權有追索權。

              2.按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若甲方付款的資金未能按期到位,則每延續一天交納未交購買股權款部分0.5%的滯納金。

              3.若甲方按期付清購買股權款項后(以乙方收到匯款單據之日為準),_________日內乙方未辦理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構成違約,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罰金,并償還甲方的全部付款及利息。

              第八條保密

              1.甲、乙雙方對于因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獲得的、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但是,按本條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2)有關本協議的談判;

              (3)本協議的標的;

              (4)各方的商業秘密。

              2.僅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條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該方的專業顧問或律師披露(如有);

              (4)非因該方過錯,信息進入公有領域;

              (5)各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

              3.本協議終止后本條款仍然適用,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免責補償

              1.由于乙方違反其聲明、保證和承諾或不履行本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導致對甲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的起訴、索賠或權利請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職員、代理人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提供合理補償,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之責任或造成的損失除外。

              2.由于甲方違反其聲明、保證和承諾或不履行本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導致對乙方或它的職員、代理人的起訴、索賠或權利請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職員、代理人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提供合理補償,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起之責任或造成的損失除外。

              3.本協議終止后本條款仍然適用,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協議生效和文本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授權代表簽署并經有關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居住地: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雇傭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雇傭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雇傭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1、乙方的工作崗位將根據甲方的經營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現進行確認,如有調整或調動,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乙方應履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乙方到 擔任 工作。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的勞務。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具體工作時間按甲方規定的工作班次執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時,按規定給予補休或發加班費;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守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1、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七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1、乙方享受的勞務費用: 元/月;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發薪日期為次月十五日。

              2、乙方缺勤,以缺勤時間按實扣發(不包括工傷);乙方因工負傷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有權依法代為扣繳。

              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 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2、 雙方就結束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 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在不予服從的同時也沒能與甲方達成和解的;

              4、 乙方提供的勞務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標準的;

              5、 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6、 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第十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提出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聲明,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費已由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會繼續繳納(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并保證不會因此對甲方造成不利影響,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合同期間各類醫療費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負擔,停工治療期間甲方不支付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 甲方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本合同條款同等。

              2、 乙方不及時將個人信息屬性變動通知甲方的,視作本合同終止,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訴其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3、 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損害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

              4、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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