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簽訂合同模板集錦10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簽訂合同 篇1
一、做鐘點工要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68條至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人們通常所說的鐘點工、小時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二、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簽合同?
(一)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后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二)生死合同不能簽。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三)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后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鐘點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也是給予了保護的。
簽訂合同 篇2
【HR法寶】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王巖新疆中興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摘要:親,關于簽訂勞動合同,你要知道這些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雖然認定勞動關系并非以勞動合同為唯一的依據,但是勞動合同是勞動爭議中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證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訂立的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且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里的“用工”指的是用人單位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而通常所說的“用工之日”也就是我們在用人單位開始上班的那一天。
注意,有一個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例外,就是在非全日制用工情況下(如保潔小時工、家政清潔工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僅訂立口頭協議,而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是與用工之日同時簽訂,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最遲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支付二倍工資,補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日至補定合同的前1日,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并且補定書面的勞動合同。假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6個月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請求多支付5個月的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以此類推,勞動者最多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多11個月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
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補簽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里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若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沒有約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在勞動者退休后才可以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較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2、行政處罰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各地的勞動法規,還規定了此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則規定,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必須拒絕使用該勞動者,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那用人單位已經超過一個月的用工期限要求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勞動者承擔責任,但是這種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因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簽訂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簽訂合同 篇4
發包人(甲方):
監理公司(乙方):
鑒于乙方在甲方基建、安裝施工期間負責工程監理,雙方就乙方在甲方施工監理期間及工程竣工后的保密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秘密信息:
甲乙雙方確認: “秘密信息”是指甲方未曾公開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程序、制作工藝、制作方法、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乙方承認在甲方施工期間可能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圖紙、書面變更、口頭通知、圖表等資料獲得或通過觀察全部或部分設備、產品等獲得這些秘密信息。
第二條 對秘密信息的保密
乙方承諾,嚴格保守自己在為甲方施工監理期間所獲得有關甲方及甲方項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項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種秘密信息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無論口頭、書面,還是磁盤、通信網絡等介質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條 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項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種秘密信息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許可或協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條 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在甲方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不得向任何個人、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等披露此種秘密信息。在工程施工監理期間一旦甲方要求,乙方應隨時將從甲方及甲方項目獲得的一切資料文件及其復制件歸還甲方,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須全部將從甲方及甲方項目獲得的一切資料文件及其復制件歸還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保存或存檔。
第五條 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五年內有效,其中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為施工期間及竣工后的無限期期間。
在保密期限內,乙方無論何種原因必須承擔保密義務,且甲方不支付任何保密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工程監理費的10%賠償,如果甲方的損失超過工程監理費10%的,以甲方的損失額為準進行賠償。由于乙方違約而使甲方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損失、可得利益等間接損失及調查、訴訟費用。并且乙方還應采取各種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響,盡可能使秘密信息繼續處于保密狀態;同時,本協議繼續有效。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作為工程合同的附件,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公章): 監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合同 篇5
1、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的風險
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須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2、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承擔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的風險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風險
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若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不利于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員工損失的風險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簽訂合同 篇6
一、應當審慎選擇代理人
委托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托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二、委托事項明確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三、授權范圍清楚
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并且《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币虼,委托人應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對授權范圍予以明確約定,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代理期限明確
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委托代理行為的具體期限。代理期間過長對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五、支付報酬明確
委托合同分為無償的'委托合同與有償的委托合同。
1、無償的委托合同:一般是親友或熟人等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需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2、有償的委托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訂立的一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和報酬。
而無論是無償的委托合同還是有償的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委托費用和報酬的多少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六、委托事項應當合法。
委托事務不合法將導致合同無效,并且將導致委托人與代理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七、轉委托。
如果委托人允許代理人轉委托處理委托事務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予以約定,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八、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執行。
簽訂合同 篇7
不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要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已為廣大企業所熟知。然而,一些小企業仍然對此置若罔聞。勞動仲裁部門的數據表明,今年年初以來,全市勞動仲裁機構受理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爭議案件已有近700起,且多數發生在個體加工企業、小型餐飲企業,以及外地駐甬商業服務類企業。
不訂合同后果很嚴重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顯然,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后果是嚴重的,部分企業已為此付出了不小的違法成本。張小姐在一家外地駐甬辦事處當營銷員,雖然她每月1500元的'薪酬都能按期足額拿到,但單位一直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至今年5月底,張小姐提出辭職,并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她4個月的雙倍工資,單位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合同范本《不簽訂勞動合同》。最后,按照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支付了張小姐總額為6000元的4個月的雙倍工資。
小規模的加工企業,雖然用工不多,但要是不與職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損失同樣慘重。本市一家小型電子企業,只有十幾名工人,但長期處于無合同用工狀態。雖然這么多年來尚未發生過糾紛,但當今年上半年企業轉產時,勞資雙方就發生了爭執。當該廠工人了解到沒簽勞動合同可以拿到雙倍工資時,就集體申請仲裁。盡管此案最后以調解告終,但企業還是按規定支付了這十幾名職工近8萬元的工資。
勞動合同要依法訂立
當用人單位正在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大幅度地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的今天,一些小企業為何仍然頻頻“觸雷”?勞動仲裁部門分析認為,這些企業以往用工就不夠規范,加之為了規避社保,就往往以員工流動性大為由,不想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的今天,也不把簽訂勞動合同當回事。加之有的企業主不太了解勞動合同法還有這一條規定,等到職工與其對簿公堂時,才恍然醒悟。
勞動仲裁部門提醒企業,勞動合同法不僅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企業的利益。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的職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招用。
簽訂合同 篇8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
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
3、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簽訂合同 篇9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簽訂合同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裝飾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種協議。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擔保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公司建立統一授權、分級管理、歸口把關、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按照合同性質和標的額劃分合同管理權限,施行“誰訂立,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既是合同的承辦部門,又是合同的審查部門。按職責承辦本部門職責要求申報的項目合同,負責本部門合同項目的立項、組織談判、會簽審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基本條款;如涉及公司內部多個部門,應事先進行內部協商,統一意見,確定牽頭部門主辦合同,其它部門給予積極配合。
3、全面準確的填寫合同條款,按公司規定組織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見附件一:合同審批會簽單)。
4、負責合同履行跟蹤,確保合同履約率,收集匯總合同相對方意見。
5、及時辦理合同變更、解除等手續,并報主管部門及分管副總審核、批準。
6、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及與合同有關的會議紀要、簽證、變更
等資料,并及時向法律合約部反應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
7、參與本單位重要合同項目的法律論證、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參與合同結算付款,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8、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工作,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工作。
9、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負責本單位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材料。
10、及時向合同存檔部門辦理合同歸檔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其經營范圍內管理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之外的各類合同。
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公司直屬分支機構、臨時駐外機構等,可在公司進行專項授權的范圍內管理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第八條 未經公司批準或授權,禁止任何所屬部門對外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 公司法律合約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簽訂審批、合同爭議糾紛處理等事項;
3、負責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4、參與公司重大合同項目的談判、法律論證、文本起草和招投標工作。
5、對公司管理的合同進行法律審查,辦理授權手續,具有法律否決權。
6、組織審查各部門上報審批的合同,辦理會簽審批、授權手續。
7、參與合同結算價款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8、按照管理權限組織處理合同糾紛。
9、負責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等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并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10、指導、檢查、監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訂并推廣使用公司合同標準文本。
12、公司賦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職責。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十條 訂立合同應當按照立項、選商、談判、會簽審查、審批、簽字或授權簽字、蓋章的程序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程序訂立合同。對于大量發生的小額交易且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勢緊急的項目合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即時清結外,必須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到合同主體、內容、形式合法。合同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單位(含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權限內或公司授權范圍內以該法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禁止以其職能部門、分公司或負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ǘ┮艳k理營業執照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分公司),經公司授權的,可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訂立合同;
。ㄈ┪崔k理營業執照的單位經公司授權以其所從屬的法人或已辦理營業登記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齊備、完整。合同當事人約定權利和義務,應當具體、明確,不得出現容易產生歧義或含混不清的條款。合同中的專門術語、專有詞匯應當設?疃x解釋。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ǘ说奈铮
。ㄈ⿺盗;
。ㄋ模┵|量;
。ㄎ澹﹥r款或報金(單價、總價、費用明細);
。┞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公司檔案管理要求的相關內容;
。ㄊ唬╇p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四章 合同立項、選商、談判
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的項目,應當列入公司計劃(如高層會決議、材料申購單等)或財務預算。未列入計劃和預算的合同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由計劃和財務部門相應調整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類合同(含建筑總包、專業分包等)選擇相對人,按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邀請招標或發包人指定分包時,應基于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法規行規簽訂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投標,暗示陪標或圍標,禁止暗箱操作、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采購類合同(含勞務、材料、機械設備等)選擇相對人,應當嚴格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和規定,通過比選和競爭方式進行。按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干預選商活動,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業賄賂。
第十六條 合同談判由合同承辦部門或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并要求合同相對人提供下列資料,查驗其真實性:
。ㄒ唬┙浌ど绦姓芾聿块T年檢合格、并加蓋合同相對人印章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合同相對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該自然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二)資質等級證書(如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資質證書)及涉及許可經營的許可文件。
。ㄈ┓ǘù砣嘶蜇撠熑说纳矸葑C明書,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ㄋ模┠軌蜃C明其履約能力的有關資信資料。
。ㄎ澹┬枰贤鄬θ颂峁┑钠渌Y料。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組織者要做好談判前的相關準備工作,一般應當邀請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按專業和職責分工歸口把關,初步議定合同內容、價款等目標值,確定談判的主談人和談判方案,并做好談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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