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合同匯總9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變更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合同 篇2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并無變化;后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系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于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元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余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逗贤ā返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焙贤兏ǔJ钱斒氯撕弦獾慕Y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后若是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存在異議當及時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合同所牽扯的一般有關金錢利益雙方當對此謹慎小心,必要的時候委托律師處理相關問題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變更合同 篇3
(一)按新協議履行
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條款代替了原合同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構成違約。
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已履行的部分產生效力,對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無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是,對于已經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或其他費用)和標的物數量多于變更后的,多收的部分應當返還。
(二)合同變更造成對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1、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系比較復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范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變更合同內。
2、免責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實踐,變更合同時,主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變更方或者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而變更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原義務不能履行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擔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是,在當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該方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情勢變更,也可比照適用不可抗力的辦法處理。
(2)其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時可以免責的。在合同明確規定免責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合同變更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閱讀過上文后,對合同變更后的法律后果一定有了些許了解。
變更合同 篇4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系,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于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后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合同 篇5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項變更為:
2、第 條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變更合同 篇7
合 同 變 更 申 請 書
深證市天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補充協議,大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可授權給其他主體在指定地點經營“永和豆漿”, 且該授權僅限一次;
現申請由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現申請變更。
申請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年 月 日:_______
變更合同 篇8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9
一、招標文件中,對于合同變更事項已做出明確規定的
在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著一些合同的變更條款,并約定了變更規則。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xx年版)關于變更和價格調整的規定中,對于招投標合同實質性的變更情形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由于不可抗力、變更估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物價波動、法律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價格調整從而引發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的情況是被允許的,只要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了相應變更條款,價款、工期等調整就可依據招標文件約定進行變更。此種約定在招標活動開始時便公平公開的展現在每一位投標人面前,且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當是正當的變更。
二、如果雙方未就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進行約定的,則下列內容應視為可以正當變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臺風等。
社會因素:如政府政策的變更,規劃的調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預見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勢變更,當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而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贝朔N情形下的變更,應當以下列情形為前提條件:
1、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2、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
3、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4、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如果建設工程中標后發現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變化、當事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需要縮減預算、因物價暴漲、匯率變化等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情況等情勢變更情形,可以變更實質性條款。
三、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變更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只是加重中標方責任的
在招投標活動公平合理開展的前提下,招標人與中標人依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標后,雙方經協商一致對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的,且此種更改只是加重中標人責任的,這種更改應視為正當。如:折減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給付、縮減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質量、加長工程保修期等。因為此種情形之下變更之后的結果,對中標人的要求更加嚴苛,并非出于招標方與中標方相互約定以非法牟取中標方中標為目的的。同時這也不會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因為在評標過程中,中標方的投標方案已經是眾多投標方案中最為優化的。因方案自身的優化奪取中標顯然是合理的中標。其他中標人在招標中尚且不能勝過中標人,在加重中標人責任時,就更無法與中標人競爭了。此種變更不會剝奪其他投標人的商業機會,應屬于合理情形下的變更,應當被法律所允許。一個工程中標后,招標文件載明按照完成產值的80%支付進度款,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同意按照完成產值的70%支付進度款。這顯然改變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是這樣的約定被認定無效顯然不妥。
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導致合同造價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
實際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因考慮不周或者受限于編制招標文件人員的專業水平,招標文件總會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錯誤,例如,因招標人的專業水平所限,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土方大開挖的方式進行土方開挖,可承包人經過現場踏勘,發現工地周邊均是密集的高樓,若采用土方大開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導致周邊的高樓坍塌,為了保障周邊住戶安全,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需要增加成本,這顯然變更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但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按照招標文件進行施工根本不可行,變更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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