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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口合同

        時間:2023-05-27 15:05:1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出口合同范文匯總四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口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出口合同范文匯總四篇

        出口合同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都夹g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出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安排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

          二、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托書》(簡稱委托書或托單)。

          委托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托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2.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3.通知方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4.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的港;

          5.貨物品名、件數、重量、體積、聲明價值;

          6.運費及其它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7.托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書沒有簽名蓋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內容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補正,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為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上述事務所需的文件和單證。乙方應對其提供的文件和單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托后要求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委托內容的,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補償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外費用。

          五、接收貨物

          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現乙方的貨物表面狀況(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良,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出運貨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對貨物的要求

          乙方不應在其托運的貨物中夾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有關對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規定以國際公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等的明文規定為準。如乙方謊報貨物品名,夾帶上述物品,乙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費用。乙方應在貨物起飛后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八、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九、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一、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合同 篇3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

          總金額:萬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畢。

          具體型號、規格、數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 雙方權利義務:

         。ㄒ唬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簽訂的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簽訂的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簽訂的出口合同,積極協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ǘ 委托方:

          1. 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含非法人營業執照);

         、 組織機構代碼證;

         、 稅務登記證(國稅);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 如是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 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3. 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簽訂的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

          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定,則應

          承擔由此產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 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決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量,高報價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 保證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 未經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 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 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 保證在報關日后30日內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內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 費用與代理手續費結算:

          1. 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0天內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后 3個工作日內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3.如簽訂的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時,代理方未實際全部收匯,代理方對委托方就該筆貨款保留追索權。如代理方在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二個月后在國稅局依然查無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的相關信息,委托方有責任協助代理方向當地國稅局查詢。

          四。 違約責任:

          1. 在本合同項下,如一方違約,除依法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及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差旅費、通訊費。

          2. 自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以下順序清償:(1)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支付的費用;(2)利息或違約金、損失賠償金;(3)貨款本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對外貿易代理的有關規定。

          2.委托代理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六。其他:

          1.上述結算價雙方將根據20xx年度實際退稅時間及市場行情協商調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廠若需要代理方提供“產品購銷(買賣)合同”,該合同僅限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用,其內容若與本協議有矛盾,以本協議為準。

          3.如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和人民幣的匯率發生變動,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數)時,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中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5.如國稅局對該產品出口退稅比例進行調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數),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簽訂的出口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的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須補充或修改的應以書面提出并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與本代理簽訂的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ㄉw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出口合同 篇4

          賣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者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者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者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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