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變更合同匯總7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變更合同 篇1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名稱) 合同(合同號: ,下稱“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2、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ㄉw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變更合同 篇2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變更合同 篇3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為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4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法律基礎
《勞動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卑凑丈鲜鲆幎ǎ萌藛挝缓戏ǖ刈兏鼊趧雍贤仨毻瑫r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二是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三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企業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權為由強行變更,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變更合同 篇5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更合同 篇6
總部:
感謝長期以來對**品牌的支持。為適應市場和公司未來戰略發展需要,……。懇請貴司將原屬**公司“**”品牌在貴司旗下**門店的合同主體變更為**公司。此合同項下的`債權和債務、權利和義務,自合同變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擔。對由此給貴司帶來的不便,深致歉意。 順祝商祺!
注:需加蓋2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原公司 現公司
公章: 公章:
財務章: 財務章:
法人章: 法人章:
變更合同 篇7
本協議于年月 日在 簽署。簽約雙方為: 采購方: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供 方: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項 目: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本協議雙方于 年 月日簽訂的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采購合同 (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 鑒于:
。1)本協議雙方為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采購,已簽訂了原合同。
。2)本協議雙方設備變更,期望對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協議雙方意圖以法律形式相互約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對原合同規定的合同總價減少人民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74525.00), 即以合同總價人民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969575.00)代替原合同總價人民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壹佰元整(¥:1044100.00)。
2、變更說明:甲方收到乙方產品后經檢測,其中五臺高清紅外網絡球機不符合約定的檢驗情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按原合同第五條,存在質量問題的五臺網絡紅外高清球機按原裝配退還乙方。
3、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簽訂10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以承兌匯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貨款的70%即¥730870元整,20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兌匯票的方式付合同貨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余5%即¥52205元整,作為質保金,待叁年質保期結束后于年月日以承兌匯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雙方已責成其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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