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合同十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層第__層。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商鋪。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整。
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按__ 支付租金給甲方。共計租金為:,大寫:。在租期滿后在相同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租金在到期前7天付款。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或因甲方與房主租賃出現任何問題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退還乙方全部租金并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損失。
第九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 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___度;
(2)電表現為:___度;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ㄒ唬┳饧s概念
租約是當事人就房屋或物品出租和承租訂立的書面契約文書 .
。ǘ┳饧s結構
租約一般由標題、稱謂、正文、結尾四部分組成
1.標題。一般直接寫明文種或“租用對象”加“文種”,如“房屋租約”.
2.稱謂。分行頂格寫明租約雙方的姓名,必要時應注明身份證號碼。
3.正文。采用條款式,注明租用對象的地點、面積或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租用對象的使用權限,使用范圍或禁忌;租用對象被損壞時的賠付金額及方式。
4.結尾。租約雙方簽章,署明簽約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房屋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房屋買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房屋”)賣給乙方,本著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則達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況 房屋坐落于____區 路 號 棟 單元,建筑面積 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買賣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買賣前此房屋所有費用(包括房屋集資款或購房款、所產生的.稅費、水電氣搭戶費、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擔,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為交納。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價款元(大寫:元整)。在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元(大寫:元整),余款 元(大寫: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產證過戶給乙方____日內付清。此次房屋買賣產權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付款以甲方收據或銀行轉賬憑據為憑。
三、簽訂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應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鑰匙、甲方購房合同、甲方交納房款憑據及相關票據資料等。
四、本房屋產權證辦理兩年后(隨國家相關政策及時調整),甲方應在一個月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本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如甲方有意推諉或超出一個月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應按違約時房屋市價、裝修費用、家具電器和違約金 元(大寫:元整)賠償給乙方;如乙方在辦理產權過戶____日(48小時內)不能付清余款,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權另行處置,房屋裝修損失和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生不可逆轉的39;情況至本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擔相關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如在過戶前甲乙雙方當事人發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償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繼續執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公證處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和司法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共同恪守。如下:
一、工程項目
1、_____個房間(_____臥室、_____客廳,以下簡稱_____個房間)打地角線,包暖氣及管線(客廳要對稱),房頂四周打石膏線,包_____個房間的門、窗;客廳、臥室鋪_____地板;清除所有房間原有涂料,客廳、臥室打膩子,刷_____漆_____次。
2、通陽臺的.門窗處打一吧臺,上方根據甲方要求(圖紙)做一置物架;陽臺東側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書柜)、西側打一吊柜,包陽臺、鋪瓷磚、吊_____板。
3、衛生間、洗臉間、廚房鋪瓷磚到頂,屋頂吊_____板;廚房地面鋪瓷磚,打一灶臺。
4、房間電源線路根據甲方要求適當調整,客廳門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掛衣服)。
5、未盡細節的之處,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確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須保證裝修期間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負責施工。
三、質量標準
施工質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裝修質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類型的裝修標準,雙方認可。
四、施工期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將處罰金_____元。
五、工程造價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裝修人工費__________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項目和設計要求,_____天內一次將裝修人工費付清。
七、其它問題
裝修項目的具體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實施。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效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 。
第二條租賃期限
。ㄒ唬 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 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萁桓钋鍐巍罚ㄒ姼郊
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ǘ┳赓U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租金及押金
。ㄒ唬┳饨饦藴始爸Ц斗绞剑篲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_________人民幣元整 (: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____付_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ǘ┭航穑篲________人民幣元整 (:_________)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四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
。1)水費
。2)電費
(3)電話費
。4)電視收視費
。5)供暖費
。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
。8)房屋租賃稅費
。9)衛生費
。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 (13)__________________費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五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ㄒ唬┘追綉WC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ǘ┳赓U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轉租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合同解除
。ㄒ唬┙浖滓译p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ㄈ┘追接邢铝星樾沃坏模曳接袡鄦畏浇獬贤
1、遲延交付房屋達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其他約定。
。ㄋ模┮曳接邢铝星樾沃坏模追接袡鄦畏浇獬贤,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其他約定。
。ㄎ澹┢渌ǘǖ暮贤獬樾。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ǘ┳赓U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特殊情況如臨時通知拆遷的雙方都無需繳納違約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確保該房產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確保該房產沒有設定抵押、保全,也未被查封;甲方對該房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房產無任何權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該房產已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甲方向乙方介紹的房產情況,真實、準確,不得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不得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條、甲方所轉讓的房產坐落于: 省 市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樓 戶,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準),總房款為人民幣(大寫)(¥ )。
第三條、甲方保證過戶前交清該房產的水費、電費、供暖費、天然氣費、物業費及所有與該房產相關的費用,單據交乙方確認。
第四條、甲方出售該房產,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轉讓。
第五條、甲方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前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訂金。
第六條、該房產的附屬設施物品明細詳見《房屋買賣訂金合同》中的'附件《附屬設施清單》。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 種付款方式:
A: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當日支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 ),剩余房款將于過戶當日一次性支付;
B:按揭貸款:
乙方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當日支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 ),除銀行貸款之外的剩余房款將于過戶之日支付甲方,銀行貸款將自動打到甲方的指定銀行賬戶中;
C:分期付款: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 種過戶時間:
A:甲乙雙方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起 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第九條、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因銀行貸款原因導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列任意一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該房產總價款百分之的違約金,且訂金不予返還。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第 種稅費承擔方式:
A:甲方承擔與本房產過戶相關的一切費用;
B:乙方承擔與本房產過戶相關的一切費用;
C:與本房產過戶相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第十一條、甲方應當于過戶后且收到全部房款后 日內將該房產交付于乙方并將戶口遷出,交房時甲乙雙方應同時在場,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于乙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甲方以該房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須按訂金罰則處理: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訂金。
第十三條、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并免責。
1、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受到諸如:地震、洪水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導致無法按照原協議條款執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且在此以后7天內將發生事故地區有關部門開具的事故證明寄給對方;
2、 因政府產業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的補充約定如有與其他條款不相符的,以補充約定為準。
第十五條、補充約定: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方妻子:
乙方妻子: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定日期: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7
出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
承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xx㎡面積的房屋
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向乙方出示該房及本人的有關合法手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房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有效期為x年
二、該房出租的月租金為xxxx元,繳租方式為一次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應及時更換門鎖,否則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其房屋的使用性質,更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必須愛護房內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否則照價賠償。
五、在本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經營)權,不得收回房屋或轉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終止協議。
六、乙方必須按照交納房租,否則甲方有權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辦理各種相關證件、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現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合同簽訂后,乙方交保證金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后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甲方退還乙方所交保證金。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以交費收據為準。
八、若乙方的本協議期滿后需繼續租用此房,應提前壹月與甲方商議。(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購買權)。
九、甲、乙雙方在協議期內,均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則按該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損失,作違約賠償金。乙方違約則從押金里扣除一個月房屋租金作賠償金給甲方。
十、如果拆遷此房乙方無條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滿天數甲方退還乙方。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廢,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備注:
甲方簽字: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簽定: 地址: 聯系電話:
房屋合同 篇8
發包人: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地點:
1.2工程內容及做法,工程____________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居室規格: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廳____________廚____________衛____________陽臺
總計:施工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1.3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____天,開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1.5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人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條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2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設計費壹萬元整,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四條發包人義務
4.1開工前7天,為承包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
4.3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4.4不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施工期間發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4.6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五條承包人義務
5.1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5.2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5.3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家具和陳設,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4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六條工程變更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7.1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7.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人,并接受發包人檢驗。
第八條工期延誤
8.1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因發包人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8.3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8.4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九條質量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達到國家認定的裝修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條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承包人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
10.3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12月。驗收合格簽字后,填寫工程保修單。
第十一條款項支付方式
11.1|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金額|
|第一次|開工前三日|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三次|雙方驗收合格|支付____________元|
11.2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人。發包人接到資料后7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2.4發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200元。
12.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負責修理,工期不予順延。
12.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200元。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幾項具體規定
14.1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地點,發包人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大寫叁仟元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14.2施工期間,發包人將外屋鑰匙3把,交給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人負責提供新鎖4把,由承包人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14.3施工期間,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時間為:09點00分至17點30分;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附則
16.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16.2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16.3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9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墒牵瑢⒃摋l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ㄈ╆P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梢姡姹敉瑫r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嗾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合同 篇10
甲方(轉讓人):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受讓人):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開、公證、平等合法的基礎上轉讓給乙方,就房屋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 的.古房(四合院) ,(計 平方)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 整(¥: 元)的房屋土地購買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應證件齊全(如無房產證等證件需鎮辦公室。村部作證簽字、保證無他人有爭執。
三、乙方購買甲方的房屋土地將房產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隨房產轉讓,房產土地使用,建筑面積以實際測量的為準。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歸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協同辦理好房屋土地轉戶登記手續后,乙方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房款一次付清給甲方。
五、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轉戶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轉讓房屋土地時,房屋內的固定生活設施一并轉讓給乙方,其它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應與相鄰方洽商進行,甲方應協調好相鄰雙方關系,避免糾紛發生。
八、乙方購得房屋土地后,有使用、管理、處分的權利,甲方無權干涉。房屋土地轉讓后,甲、乙雙方不得另有爭執。
九、本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村部門各備存檔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補充: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甲方鎮辦公室證明(蓋章):
甲方村部證明(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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