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訂立合同范文錦集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立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貸款通則(試行)》的規定以及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洽談協商,擬定合同文書兩個階段。
(一)洽談協商
對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項目或者生產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項需求,借款雙方以洽談協商來商談借款事宜。所謂洽談協商就是要經過“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請”和“貸款方進行審查認可”兩個主要步驟,也就是經過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借款方向貸款方發出借款申請即為要約,借款方為要約人,貸款方為受要約人。
借款方要取得貸款,首先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币虼,借款方同時須向貸款方提供以下資料:T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T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處理情況。
T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T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T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T在開戶銀行存入規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T經有關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或開工通知書。
T按規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T貸款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承諾
承諾是指貸款方對借款方提出的貸款項目經過審查與評估后,所作出的貸款意向書。承諾應當經過下列步驟:
(1)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方自己或請求社會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根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高的,可優先考慮貸款,信用等級低應采取限制性的貸款措施。
(2)調查立項。貸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約之后,根據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規章和信貸政策規定,做好借款前的調查立項工作。
(3)貸款審批。貸款方的審查人員必須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并按規定上報給有批準權限的人員審批。凡經批準的貸款項目,信貸人員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約作出承諾,簽發貸款意向書。
(二)擬定借款合同文書
借貸雙方就借款事宜洽談協商,雙方意見一致后,參照借款合同專業合同文本格式擬定借款合同文書。合同內容即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可用條文、表格或二者相結合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書。上述訂立程序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與借款方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使用。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無需上述復雜的訂立程序,當事人雙方只要通過協商,意見一致,達成協議即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依雙方當事人協商相約而定。
訂立合同 篇2
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三、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采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了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對于勞動者來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工作方面的相關內容和勞動者想了解的一些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而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得隱瞞,這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行使得非常充分。當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的時候,什么問題都可以直接問,一般說來,這些問題勞動者都要回答,因為現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面試,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機會,所以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行使幾乎沒有什么障礙。
訂立合同 篇3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定,與小張簽口頭約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為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由于業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定給小張發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張提供的銀行進帳單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盡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幸的心理,法網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條規定說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已存在著勞動關系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于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陬^約定的條款,由于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生糾紛查無實據,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
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準等繁瑣手續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同時也是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范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定并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于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訂立合同 篇4
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并未親自參與合同的訂立,但可以成為合同主體(如通過代理人訂約),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合同訂立是雙方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訂立合同。
2、訂立合同應當經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訂立合同,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沒有要約或者承諾,就不可能達成交易、訂立合同。
3、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皡f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必須協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只有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合同才能成立。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雙方當事人沒有經過協商或者雖經過協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而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合同。
4、合同訂立的結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系。通過訂立合同這種行為,就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債權債務的關系。
訂立合同 篇5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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