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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變更合同

        時間:2023-05-17 17:06:4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華】變更合同模板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華】變更合同模板10篇

        變更合同 篇1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于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量達到一定程度才會引發質的變化,就像勞動合同變更一樣,滿足了上述五個條件之一才能改變。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戶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3

          【問題釋解】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變更合同 篇4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員工工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變更合同 篇5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規定用于

          2。借款期限約定為年個月,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超儲、積壓設備、材料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12。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變更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變更》。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執有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變更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同意將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之乙方變更為本協議丙方。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由本協議丙方代替本協議乙方承擔《原合同》的.全部權利和責任。

          三、《原合同》中的權利和責任轉移行為是建立在乙丙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此產生的其他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四、《原合同》期滿終止后甲方返還押金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_圓)給丙方。乙方已繳納的押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圓)已經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確認房屋內裝修及設施、設備與《原合同》中描述一致,無損壞或丟失。

          六、本協議生效前根據《原合同》規定承租方所應支付的費用(包括房租、水電費、物管費等)由乙方支付。

          七、補充協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名: 簽名: 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8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于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后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征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于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系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并可以適當的'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于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愿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變更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年 月 日簽訂了

          現甲方已更名為丙方。為理順甲、乙、丙三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不變。

          2、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上述 份合同,三方同意合同中約定的甲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書自三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乙方:二十二冶集團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時間: 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時間: 年月 日

        變更合同 篇10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后,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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