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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訂立合同

        時間:2024-07-16 10:07:4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7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7篇

        訂立合同 篇1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雙方的后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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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合同 篇2

          在現代的工作生活中,訂立合同已經成為了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合同因為其清晰地規定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訂立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大眾的青睞。那么,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為您解答。

          一、訂立合同的條件

          (一)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二)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三)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么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4、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钡兄Z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訂立合同 篇3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ㄒ唬┮s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價、發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處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合同法》第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ǘ┏兄Z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ㄈ┖贤闪⒌臅r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ㄒ唬┚喖s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ǘ┚喖s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ㄈ┚喖s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ㄒ唬┖贤问降母拍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ǘ┛陬^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陬^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的,如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ǘ┖贤臈l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二)使用格式條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中,一般規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逗贤ā穮^分規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备鶕@一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逗贤ā返谑藯l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是否存在對開發規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邸I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業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法效果與執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不講,僅就這項規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兑庖姟芬幎ǎ懊袷掳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甭蓭熒頌槲腥说拇,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ㄒ唬┳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ǘ┕鹿牙先、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ㄈ]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ㄎ澹┳匪魃鐣kU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煌ㄊ鹿、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ò耍┻M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ㄊ唬┢鹪V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ㄊ┱诮邮苡嘘P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ㄊ模┢渌樾未_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4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訂立合同 篇5

          一、學習目標

          1、知識目標:識記《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的糾紛;了解我國法院的層級設置;識記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概念;了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以及法院決定受理后在開庭審理前所做的準備工作;了解審判監督程序。

          2、能力目標:能夠應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判斷管轄問題;根據教材《民事起訴狀》的樣本,會結合實際案例書寫較為簡單的民事起訴狀;掌握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能夠在模擬法庭中擔任審判長。

          3、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培養法制觀念和科學合理的法制思維。

          二、學習重難點

          1、學習重點: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重點突破方法:先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理論知識,使學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個步驟,然后播放一段《庭審現場》的剪輯視頻,讓學生身臨其境的感受庭審的一般程序。

          2、學習難點:法院管轄問題

          難點突破方法:在用案例鞏固第一個知識點——法院受理的'糾紛時,設置一個法院受理但在區域管轄方面較為復雜的案例,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通過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總結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然后通過案例(即學即練)達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學方法

          講授法;分組討論,合作交流

          四、教學過程

         。ㄒ唬﹦撛O情景、激情導入

         。úシ乓曨l:《彩禮該不該退》,中央電視臺第12套節目《庭審現場》),

          使學生簡單了解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一般步驟,特別讓學生注意:法庭調解可在開庭前和庭審中的任何時候進行。

          展示三個案例,給學生設置疑問,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案例一:關雄是某市稅務局職工,由于工作吊兒郎當,被稅務局以違反內部規章制度為由開除。關雄對被開除不服,決定到法院起訴稅務局。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二:建陽是某大學學生,因沒參加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被拒發學位證書。建陽認為學校侵害了其榮譽權,訴請學校頒發學位證書。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區,小霞住在同市東城區,小霞欠小管錢一直不還,小管欲起訴小霞,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如果會受理,小管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離婚、繼承以及侵權等糾紛提起的訴訟都屬于這一范圍。

         。2)行政訴訟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刑事訴訟案件

          刑事訴訟以立案為起點。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以及自己發現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有沒有犯罪事實和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學完此知識點后,展示當堂訓練: 閱讀案例回答,以下訴訟,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一:孫女士的公司與某國企業簽訂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國與該國終止了外交關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孫女士要求法院判決政府改變決定。 案例二:李先生對工商局拒發營業執照不服。

          案例三:老趙對公安局用手銬強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審查的行為不服。 2、法院的管轄

         。1)級別管轄: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確定管轄權。

          此外,由于專業性質,還設有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

          (2)地域管轄:確定某個一審案件應該由哪個地區的法院來管轄。 ①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行政訴訟:以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刑事訴訟:犯罪地法院管轄。 學完此知識點后,展示當堂訓練:

          案例一:劉勝住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區人民法院的對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劉勝左腿傷殘,二人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但王燕一直沒有履行,劉勝為維護其權利,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案例二:某市B區居民孫立因醉酒不慎點燃了A區街道邊的一棵風景樹,該區行政執法局對其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補種并處罰金500元,孫立不服,向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維持原處罰決定,孫立還不服,該向哪個法院起訴?以誰為被告呢? 3、起訴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稱為起訴,俗稱“告狀”。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與被害人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受理的條件: ①有管轄權

         、谂c原告有直接利害關系 ③有明確的被告

         、苡芯唧w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的五個階段: ①開庭準備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合議庭評議 ⑤宣判

          播放剪輯視頻《考試作弊引發的案件》(約10分鐘),使學生充分了解法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ㄈ┊斕糜柧

          1.在開庭審理階段,()要在開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

          A 書記員 B審判長 C 主審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收到起訴狀后要進行審查。審查后應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接到起訴狀后要從哪些方面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ㄋ模╈柟虅撔

          1.原告A公司狀告B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審法官,應如何安排法庭調查階段的集體程序?

          2.自選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訴書》為樣本,寫一份民事訴狀。

        訂立合同 篇6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傊,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訂立合同 篇7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代理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鏡像規則。但嚴格執行鏡像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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