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代簽合同三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代簽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簽合同 篇1
致:東營東亞信鴻置業有限公司
我司與貴公司經友好協商就東營市東亞原香小鎮項目二期戶門供應、安裝工程合同事宜已初步達成合作意向,現我公司委托(職務)經理(姓名)徐呈奇為我公司的全權代理人,代表我公司與貴公司簽署 東營市東亞原香小鎮項目二期戶門供應、安裝工程合同受委托人(姓名)徐呈奇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簽定合同、協議等內容)。經受委托人簽署的'任何書面文件對我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公司將嚴格遵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委托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受委托人(簽字):
日期:
代簽合同 篇2
從6月開始,我所在的公司與每個員工的勞動合同都陸續到期了,公司同意給我們續簽一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當時,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簽約手續。但我所在的部門為了保證公司交辦的這項續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束,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讓另一個員工小王(我的好朋友)替我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一個月后,我出差回來,小王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我,F在我想辭職,那個合同對我有約束力嗎?我要賠償違約金嗎?(讀者:小金)
小金:你好!
民法通則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
你雖然沒有委托小王代簽,但在你出差回來后,小王已將此事告之你,對此你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你有法律約束力。若你提前離開公司,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你的原合同如果在6月到期,如果沒有續簽或者所簽合同是無效合同,那么,在六月份以后,你與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當你要求辭職的時候,仍然要履行違約條款。但是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單位,盡到告知義務,依法行駛辭職權,也并不一定要交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地對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視簽訂合同的程序。(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馬國華)
代簽合同 篇3
委托人:
受委托人:身份證號:
現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公司與
簽訂省內旅游合同,現授權________全權負責合同簽訂事宜。
特此授權
本次合同只適用于保險報銷使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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