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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21 11:17:0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浙江省勞動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浙江省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浙江省勞動合同

        浙江省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現居住地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合同范本《浙江省勞動合同書》。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浙江省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 元。

          乙方月工資為 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鑒證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ㄒ唬﹦趧雍贤谙;

         。ǘ┕ぷ鲀热菁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ㄎ澹┥鐣kU和福利待遇;

         。┕ぷ鲿r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ò耍┙逃c培訓;

         。ň牛﹦趧雍贤K止、解除條件;

         。ㄊ┻`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ㄒ唬┻`反服務期約定的;

         。ǘ┻`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ㄈ┓伞⒎ㄒ、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ㄒ唬┻`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ǘ┎扇∑墼p、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ㄒ唬﹦趧诱咭蠛炗唲趧雍贤,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ǘ﹦趧诱卟辉秆a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峁┡c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ㄈ﹪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ㄋ模﹪乐厥殹I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ㄎ澹┍灰婪ㄗ肪啃淌仑熑位蛘邉趧咏甜B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ㄒ唬l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ǘ┥a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ㄈ┓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ㄒ唬┰谠囉闷趦鹊;

         。ǘ┯萌藛挝徊话磩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ㄈ┯萌藛挝灰员┝、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ㄋ模┛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ㄎ澹┚懿恢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ㄆ撸┑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ò耍┪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ǘ┗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ㄈ┡毠ぴ诜嫌媱澤幎ǖ脑衅、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ㄋ模┮呀浐炗啛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ǘ﹦趧雍贤s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ㄈ﹦趧诱咄诵、退職的;

         。ㄋ模﹦趧诱咚劳龌蛘弑蝗嗣穹ㄔ盒媸й櫋⑺劳龅;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ㄒ唬┗疾』蛘叻且蚬へ搨谝幎ㄡt療期內的;

         。ǘ┡毠ぴ诜嫌媱澤幎ǖ脑衅、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捎谟萌藛挝坏脑蛑率箘趧雍贤瑹o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ㄈ┪窗凑毡巨k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ㄒ唬┯萌藛挝粸殇浻脛趧诱咧苯又Ц兜馁M用;

         。ǘ┯萌藛挝粸閯趧诱咧Ц兜呐嘤栙M用;

         。ㄈ⿲ιa、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趧雍贤s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ㄒ唬┻`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ǘ┻`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ㄈ⿲趧诱叩耐对V、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ㄋ模⿲ζ髽I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ㄎ澹┢渌麘斠婪ńo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浙江省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在 。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 《公司職責要求》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 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 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 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辦理離職,離職前必須交接完成,方可離職。如果未交提前一個月提出并未交接完成,乙方自行離開,甲方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壓乙方兩個月工資及其他未發放的一切獎利,做為甲方的補償,情節嚴重者,甲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乙方自愿承擔所造成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如果提前一個月提出,但未交接完成,乙方自行離開,甲方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壓乙方兩個月工資(但其他未發放的一切獎利需在離職后二個月內發放),做為甲方的補償,情節嚴重者,甲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乙方自愿承擔所造成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如乙方提前一個月提出并完成交接,甲方需在次月25號,發清乙方工資,其他一切未發獎利需在次次月25號發清。但乙方離職當月的獎金不發放。

          2、甲方需提前一個月告之乙方,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不得少發乙方任何工資及獎金,并甲方需補償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3、乙方需嚴格執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從甲方的處罰制度,否者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開除乙方,情節嚴重者,甲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

          4、乙方因故被開除,乙方也需交接完成方可離開。如交接完成,當月工資及其他一切獎利不發放,但其他工資甲方必須在次月25號前發放。如不交接完成,以第九條的第一款的第一種情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甲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浙江省勞動合同5

          甲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3、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浙江省。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__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

          四、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_______,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工資形式為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

          1、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3、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4、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5、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2、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3、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至少一式___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年備查。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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