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合同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違約賠償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違約賠償合同1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一、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二、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
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
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
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于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睹穹ㄍ▌t》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于《合同法》中關于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違約賠償合同2
一、 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 60%確定補償費數額。
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而裁減人員的:
A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破產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1、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舉例說明,某單位與張工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某單位在合同期滿前一年提出與張某解除合同,張某未同意。此種情況下,如勞動者同意合同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某單位支付四個月的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作為賠償金;如用人單位未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上述賠償金及賠償金的一半作為額外賠償金。需注意,本賠償金只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適用于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還是上述案例,如勞動者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安排自己勞動期間的工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的25%。
3、擅自扣發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2)勞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ㄈ┌才偶影嗖恢Ц都影噘M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即,本規定主要適用于仲裁、訴訟前的監查階段,該賠償是否應當支付、應當支付多少金,均由勞動行政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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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辭職 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钡谝话倭愣䲢l“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边@是因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很大,用人單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使用人單位有所準備,安排新人來接替工作,以免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損失。
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要聘用勞動者,必須確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方可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樣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勞動者能夠真正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且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連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原用人單位可以向現用人單位和違約勞動者中的.任何一方請求部分或全部的賠償。因此,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可獲得更有保障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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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 然而,對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僅限于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于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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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是合同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給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造成的妨害,這種妨害既可能是針對物質權利,也可能是針對精神權利。當違約行為妨害了財產權利的行使時,就給當事人造成物質損害,使其既得物質利益和可得財產利益歸于喪失,即帶來既得物質損失和可得物質損失。既得物質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滅失、減少、毀損和費用的支出,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可得物質損失,或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違約行為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些損失由于與違約行為所侵害的財產權利的關系不同,它們的性質也就不同。直接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稱為直接損失;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進而妨害非約定的其他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是為間接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締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边`約損害賠償責任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補救方式,F擬就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從法理方面進行探析,希望有助于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理解。
一、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征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即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請求,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是違約損害賠償存在的前提。
2.損害賠償原則上只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害后果。
3.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約定方式可以用具體的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采 共7頁 第1頁
用某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來確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免責的條款從而免除其未來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遭受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都應該得到賠償。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
1.違約行為。即當事人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損害。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當事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免除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履行合同責任的免責條件。
三、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合同法規定了三類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1.約定賠償。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奔s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痹诤贤斒氯藳]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四、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則
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應當遵循這樣幾條規則:
1.合理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可能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損害賠償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為限,或者說違約方對違約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應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币簿褪钦f應當賠償的損失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
合同法確定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原則,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既得利益和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傻美媸俏磥砜色@得的已預見收益,雖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實現,但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產生并受合同的保護,由于可得利益處于未然狀態,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只能求助于人類的經驗。為防止賠償范圍過寬而損害違約方的利益,合同法采用了可預見性原則。合理預見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所謂預見的主體是指誰應合理預見。合同法確立了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因此只有是違約方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原因有二:一是只有在已發生的損失是違約方能夠合理預見時,才表明該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是違約方比一般人更了解非違約方的情況從而在違約行為發生時減少可能遭受的損失。
。2)預見的時間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因為任何合同的締結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在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通過討價還價,形成合同的對價關系,如果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可能通過達成有關限制條款來限制責任,如果要由當事人承擔在訂立時不應 共7頁 第3頁
當預見的損失,則當事人會鑒于風險太大而放棄交易。
。3)預見的內容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失的種類及其各種損失的具體大小,F行合同法對預見的內容不甚明了,筆者認為預見內容應僅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或種類,而不應要求預見損害的程度,因為這樣既強調對違約方責任的限制——僅對預見到的那類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又強調對受害方利益的公平維護——賠償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
依可預見性規則的要求,違約方只對他可預見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可預見范圍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便是可預見性的標準。因此,確定判斷可預見性的標準不僅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且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合同法并未規定可預見規則的標準,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按以下規則確定違約方是否預見:
首先,如果一項損失是社會一般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就視為違約方應當預見到。其次,如果一項損失一般人難以預見的話,但由于當事人的身份、職業、及相互之間的了解情況決定了違約方可能比一般人更為了解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以及訂約和履行過程中可能獲得的利潤,從而更為了解在違約以后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即考慮違約方的特殊的預見能力),如果該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一般人的話,就應當按照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損害范圍。
2.過失相抵規則,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賠償權利人也有過失時,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者免除賠償責任。過失相抵并非指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與賠償義務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指義務人的過失與權利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確定責任的有無及其范圍。在損害賠償法上,過失相抵是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的一項重要的規則,過失相抵在實踐中運用得當則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合理地分攤責任,如運用不當,則難免會成為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而強令當事人接受和稀泥式調解或糊涂判決的手段,因而了解過失相抵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合同法中,過失相抵規則卻被所謂的“雙方違約”條文所替代,兩者雖有聯系,但并非一回事。且“雙方違約”這一概念能否成立,在民法理論上曾屬一項爭點。由于合同法沒有規定過失相抵,構成法律漏洞,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對民法通則第131條作擴張解釋,以使這個針對侵權責任規定的規則擴張適用于合同違約損害賠償。
就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而言:一是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須有過失。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然是 共7頁 第4頁
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如果賠償權利人沒有過失,仍不得減免責任。就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而言,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無須為違法,但是就其為自己的利益或在倫理的觀點上,應為不當之行為。因此阻制違法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適用過失相抵。此外,被害人與有過失并不限于積極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二是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須助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即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行為須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個在先,哪個在后,抑或同時存在,則在所不問。
實踐中,法院對債務人的過失與債權人的過失進行比較衡量,在債權人的過失過大時,既可以使債務人免責,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在過失相抵具備要件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或使債務人免責。因為過失相抵的責任減輕或免除不屬抗辯,而是請求權部分或全部消滅,所以裁判上可依職權加以裁量,債務人也可以就此提起確認之訴。
3.損益相抵規則,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獲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這是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在現在的我國法上,雖沒有專門規定損益相抵規則,但在學理解釋上,是普遍承認這一規則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違約行為屬于這里所說的“同一賠償原因”之一,其他還包括侵權行為、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損益相抵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其要件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是關鍵。合同法要求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賣出股票,因逾期拋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增費的損失,但該股票的價格在后來賣出時上漲,使委托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系。
4.損失擴大規則。也稱為“減輕損失”規則,是指對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而擴大的損失,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兩情情況:一是受害人不應以不合理的行為來增加自己的損失。例如,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交付的商品有瑕疵,就不應繼續使用該商品;二是受害人不能就基本可以采取合理步驟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金。
違約賠償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材料
2、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材料。
3、材料逾期完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材料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材料,甲方愿意賠償乙方貨品庫存的50%的損失,金額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材料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違約賠償合同7
違約金,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谘a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金,即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有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來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聯系
作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違約金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凡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那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具體有什么區別呢?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區別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分為約定違金和法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違約金的數額和支付條件有了約定,那么該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在民事法律中賠償金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成立要件不同
首先,違約金和違約賠償金的成立都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但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僅就某些具體的特定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的,則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行為的存在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違約賠償金不論對什么樣的違約行為都適用。
其次,約定違約金的適用須有當事人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條件的約定,否則,相對人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賠償金則不須有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金。
3、性質不同
二者都具有賠償性,但違約金還有懲罰性的特征。對此,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不很明顯,但民事法律卻對此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边`約金的支付要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一致,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可見,違約金具有賠償性。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但并非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則當事人不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此時的違約金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而且在就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之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此時的違約金也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違約賠償金是對相對人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遭受損失的補償,僅具有賠償性,違約賠償金的范圍以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但《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賠償時的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賠償合同8
違約行為是合同法律風險最主要的體現方式。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會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履行合同的不便,也會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違約行為除了通過合同條款加以事先規制之外,更主要是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彌補,讓守約方獲得相應的利益以彌補受到的損失,不能讓違約方因為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因此需要對違約和損害賠償進行簡單的介紹。
1、違約的條件。
違約的條件比較簡單,就是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與侵權行為不同的是,違約行為不需要考慮當事人是不是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客觀上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可以認為產生了違約。
具體到租賃合同,出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形式有: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租賃房屋、提供租賃房屋的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未對房屋正常使用的損害提供維修服務、擅自將已經租賃的房屋再租給其他人等等;承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行為有: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租金、押金或者保證金等財物、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未經出租人許可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合同到期后拒不按照約定將房屋交換出租人等。
2、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
違約后一般可以采取的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幾種。
。1)實際履行、繼續履行。
也就是違約方在客觀上仍然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守約方也愿意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將合同按照約定全部履行完畢為止。相比較其他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而言,實際履行的成本較少,法律依據也比較明確,較少發生爭議的幾率,所以在實踐中發生違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也會要求當事人首先采取實際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
具體到租賃合同來說,可以要求出租人盡快將房屋存在的缺陷修復、將原先已經中斷的水電煤供應恢復、通過自購建材將房屋已經受到毀損的部分盡快恢復原狀;可以要求承租人另行尋找租賃房屋、繼續經營以減少實際損失、適當減少房屋租金,等等。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為了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不恰當擴大。
。3)賠償損失。
這是最常見的`違約損害賠償方式。主要有:
①違約金。
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需要向守約方承擔一定的金錢賠償。違約金只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才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兼有補償實際損失和懲罰違約行為的雙重屬性;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但數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的,在支付違約金之后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并沒有因為違約行為受到損失,但約定了違約金的,也應該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約定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的,在訴至法院后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調高或者調低。違約金過高予以調低的,一般認為最高數額應為實際損失的30%。
、趯嶋H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當事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支付費用的增加。例如:因承租人不恰當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發生變形,出租人緊急聘請工人對房屋進行維修加固,但只修復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無法修復。在這里,房屋結構無法修復的部分就是出租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該修理費根據法律應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墊付的修理人工費就是支付費用的增加。直接損失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一般是比較容易確定的。間接損失則比較難以理解,它是指合同在全面和適當履行之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一般來說,間接損失一般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或者說是利潤的損失。比如說,承租人獲得租賃房屋后經出租人許可又轉租他人,承租人因此而獲得的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如果發生損失,則為間接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些規定比較疑難,大家只要知道要賠償間接損失或者可得利益損失這些概念就可以了。
、奂s定賠償計算方式。
這又是合同法賦予我們的強大武器。由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是一件較為復雜的事,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合同中事先對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作一大概的估計,并對違約賠償計算方式作一較為詳細和明確的約定,則在事后進行損害賠償工作時無疑具有相當的便利性。
④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
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雙方均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方式防止損失的擴大。一方或者雙方不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于損失擴大的部分,當事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對于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由違約方承擔。
違約賠償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____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為“原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項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項目”。
二、乙方的關聯文件及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各項合同、還包
括在執行中甲方所擔保的責任項目同時解除。
三、乙方在本項目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并承擔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四、乙方必須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如未達到驗收標準、必須急時采取相關措施、至到驗收合格為準。
五、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監理公司、職能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驗收資料(承包范圍內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經監理和職能部門審核簽章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所需的資料整理成冊(不裝訂)、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內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經甲、乙雙方現場實測后以文書形式雙方簽字確認為準。
七、工程結算按原合同所議定的條款執行、以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為乙方“原合同”此期間所完成工作內容的最終結算。
八、最終結算報告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同后、再簽訂甲、乙雙方欠款還款協議書、確定還款時間。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雙方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甲方擔保費用、按財務要求對帳并予以確認、并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十、“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并完成本協議約定內容后,與工程結算款一并返還。
十一、解除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應先行無條件退場、同時移交符合檔案要求的全部資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雙方在場外進行結算。
十二、解除合同簽訂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單位進行本項目繼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干擾、否則、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和保修責任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
十四、乙方已與相關班組簽訂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將履行的合同)由乙方與其協商解除,甲方不承擔乙方與班組之間因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監理公司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10
在合同糾紛中,定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簡稱“三金”)的糾紛較為常見。為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參照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談談“三金”在合同中的適用。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里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同時,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比缂滓矣喠⒎课葙I賣合同,甲出售給乙的房屋價值50萬元,甲要求乙給付的定金不得超過50萬元的20%即10萬元。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于違約金是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因此,它與違約發生后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害,從而要求違約方賠償與損害結果相當的金錢或財物。事實上,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金的性質,只不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賠償金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在賠償金中,非違約方對損害后果證據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后不能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賠償金。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三金”時,最好是事先根據情況約定違約金或定金,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在“三金”的關系中,除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并用外,定金和賠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是能夠并用的。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庇纱丝梢,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但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兩種責任是不能同時并用的。由于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賠償金,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作為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賠償金時將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賠償金是可以并用的。如甲收乙10萬元定金,后甲違約給乙造成50萬元的損失,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給乙20萬元,另外的30萬元損失,乙可以賠償金的方式要求甲賠償。違約金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即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違約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但由于違約金本身可以視為約定的賠償金,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合同中適用違約金后就不能再適用賠償金。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雖然不能同時并用,但在合同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下,是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選擇適用違約金其結果卻大不相同。筆者試舉一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在20xx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時付清房款50萬元。乙向甲支付10萬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后甲將房屋賣給丙。在這種情況下,乙如果選擇適用定金,則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乙20萬元;乙如果選擇適用違約金,他就可以請求甲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同時他還可以要求甲返還自己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這樣乙就可以得到25萬元。
適用“三金”后合同是否還應繼續履行呢?那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在適用違約金的情況下,由于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合同履行之外的,因此違約金的支付并沒有給予債務人一種違約的權利,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繼續履行合同。在約定定金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約定的是違約定金(指當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另一方可以沒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則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后,還應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定金是解約定金(以定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條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拋棄定金來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
定金以后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支付賠償金后合同是否應繼續履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當事人協商而定。
違約賠償合同11
我國《合同法》中具體規定了違約賠償的內容,要是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話,那么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很少人知道合同法違約責任賠償方式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下吧:
從實際出發,我們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
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于法院判決并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采用。
我國亦規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 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違約賠償合同12
描述:
采購合同出現違約情況,對整個采購活動的順利完成影響巨大。當采購合同出現質量違約時,該如何處理?當采購合同出現價格違約時,是否就非要索賠和上訴?當采購合同出現前置期違約時,最佳的處理方案是什么?本課程將結合實際案例,為您詳細闡述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的方法與技巧!
解決方案:
①采購合同中的違約,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質量違約。
二是價格違約。
三是前置期和數量違約。
四是服務違約。
、谠谔幚聿少徍贤械馁|量違約時,要處理好常規品違約和定制品違約情況。其中,對于常規質量違約,主要有這兩種情況:
一是產品不符合標準,這里的標準可以是國際標準、國內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雙方約定的公司標準。但不管哪種標準,合同中必須明確標出同時附帶違約的處理方法及意見,比如退貨、換貨等,同時要規定在此期間延誤定單損失的懲罰額度。
二是產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規定下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供方補貨或者以扣除質保金的方式解決。
、鄱鴮τ谟喼破焚|量違約,則有這幾種處理方式:
其一,產品與圖紙不符,如果產品徹底無法修改、使用,應要求退貨并索賠損失;如果經過修改能夠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應由供方承擔,或者以其他形式作為補償,比如扣除質保金、供方換貨、補貨等。
其二,所供產品與要求的參數不符,如果顏色不對、花色不對,必須要求供方換貨并進行賠償;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牽涉出材率問題,可以通過補貨形式解決。
其三,所供產品技術規格不符,如公差過大、用料純度或者標號不對、或者生產工藝不正確,此種情況如果訂單不允許改動或者公差無法修葺,必須要求對方退貨,并支付賠償金。
其四,產品功能與性能規格不符,比如功能達不到要求、操作過于復雜不人性化,公司無法接受,此時必須終止合同,宣告采購失敗。
、芴幚聿少徍贤械膬r格違約:
首先要找到違約的原因,違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中沒有價格調整協議;二是有了價格調整協議,但價格變化超出了協議范圍。
其次,根據原因采取對應處理辦法。在簽署采購合同時,應附上價格調整協議,價格調整協議一定要規定合同生效的價格變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價格變化過大。如果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格有變,我們應該在價格協議的基礎上與供方交涉,盡最大努力說服對方履行合同。如果價格變化超過最大幅度,供需雙方都可以終止合同或者就價格問題重新簽署合同。
、萏幚聿少徍贤械那爸闷诤蛿盗窟`約時,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前置期滯后違約。
二是前置期提前違約。
三是前置期不穩定違約。
對處理采購合同中的服務違約方面,服務違約一般存在這幾種情況:物流服務違約、培訓服務違約、設備維護服務違約。
為避免出現物流服務違約,如運輸方式選擇不正確、包裝方式簡單不足以保護運輸物品、交貨地點不明確或不準確、物流公司選擇不恰當致使貨物丟失等,我門要在采購合同中寫明運輸方式、包裝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貨到付款方式。
、迣τ谂嘤柗⻊者`約,如果是前期培訓不足,我們除了積極爭取銷售方提供服務外,可以采取扣除設備質保金的方式作為違約懲罰。如果是后期培訓不及時或者根本沒有培訓,在合同簽訂時要寫入產品生命周期內培訓事宜,明確培訓費用。如培訓不及時應向該公司領導投訴,或者協商由供方承擔請第三方培訓的費用。
、邔τ谠O備維護服務違約,如設備維護人員工作效率低下、費用過高、維護中斷等:
首先應與供方進行溝通,如果供方為銷售代理或分銷商,那么向總經銷商投訴;
其次,如果有購買新設備擴建的加護(無問題),以此為條件進行談判,降低后期費用,并明確寫入合同;
再次,根據合同交由有關仲裁部門仲裁或者訴訟,但一般不是情節十分惡劣的.情況下,不建議使用此種方式。
最后,將這幾部分的思維導圖串在一起,就形成了“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許文字的話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們可以看下面的思維導圖,能讓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該如何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
違約賠償合同13
甲方(出賣人):****都城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單元房業主
鑒于:
1、20xx年月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乙方購買***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
2、甲方應于20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20xx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20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20xx年5月30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元,于20xx年月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14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宅樓(________),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________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________日,對照《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15
一、協議三方
甲方:時晨 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身份證:
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甲、乙、丙三方基于裕民家園13幢1104室12月13日火災事故認定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達成如下責任及賠償協議。
二、事故事實
甲、乙、丙三方租住的裕民家園13幢1104室,在20 年12月13日發生火災,無人員傷亡。后經消防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為“遺留火種”,起火地點為南客廳東墻沙發,隨后陽臺移門燃燒垮塌,陽臺著火,而后火勢向南客廳西墻發展。火災造成房屋裝修損失、電器損失及客廳存放物音響器材損失等。房屋復原約¥35000(叁萬伍仟元整)。(房東同意甲乙丙三方修復前提下)。 甲方損失:合計¥47388(肆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三、協議事項
1、因甲方與房東簽訂租房協議,經甲方協調,甲、乙、丙三方在消防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下達后,根據火災事故鑒定結果“遺留火種”,一致同意賠償損失方案按照“煙頭引發火災因素”與“非煙頭引發火災因素”按比例賠償。因
乙、丙雙方有吸煙史,“煙頭引發火災因素”所需賠償比例由乙、丙雙方共同承擔!胺菬燁^引發火災因素”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擔;
2、甲、乙、丙三方都充分知曉火災造成的各項損失,并對其過火面積、實
3、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商定“煙頭引發火災因素”與“非煙頭引
4、就“煙頭引發火災因素”所占責任,乙、丙雙方友好協商為平分,乙方5、就“非煙頭引發火災因素”所占責任,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為均分,
際損失、損失數量、損失賠償金額、損失折舊等表示認同;
發火災因素”所占責任比例為6:4;
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30%,丙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30%;
甲方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13.4%,乙方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13.3%,丙方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13.3%;
基于上述協商與認同,甲方需承擔事故責任(賠償)的13.4%,乙方需承擔
事故責任(賠償)的43.3%,丙方需承擔事故責任(賠償)的43.3%。至本協議簽署之日,賠償部分包括房屋修繕、家具家電購置、音響器材等本協議所提損失部分,若此事故損害到其他相關利益,甲方作為與房東簽訂協議的承租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責任比例向乙、丙雙方行使追償權,乙、丙雙方需積極配合并履行相關賠償義務。
四、特別約定
1、本協議為處理本事故的`終結性協議,經簽章后立即生效,關于對賠償支
2、甲、乙、丙三方認同各自所占責任(賠償)比例,該責任(賠償)比例3、房屋修復具體費用按照實際修復結算賠償金額。 付方式及時間的約定另紙協議確定;
不因日后賠償事項改變或增加而改變;
五、違約責任
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的,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案審理。
六、協議簽署欄
甲方:
。ê炞植词钟〈_認)
乙方:
。ê炞植词钟〈_認)
丙方:
(簽字并按手印確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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