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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麥認購增資合同通用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小麥認購增資合同通用,歡迎大家分享。
甲方: ___
地址(或身份證號碼):___
乙方:___
地址(或身份證號碼):___
丙方:___
地址:___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市___有限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地點)召開的全體股東大會決議,甲、乙、丙各方就認購增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司注冊資本由___萬元人民幣增至___萬元人民幣。
二、___萬元人民幣的增資額,由甲方認購___萬元人民幣,乙方認購___萬元人民幣,丙方同意認購___萬元人民幣。
三、認購增資后,___有限公司的性質由內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投資總額為___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為___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增資部分的出資額以___出資;乙方出資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增資部分以___出資;丙方出資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認購增資的出資額以___出資。合營期限為___年。
四、出資期限:公司注冊資本增資部分的出資額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認購增資范本范文
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___和民法典等。
作物種植保險合同
第一章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于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后,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生雹災后,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獲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第四章 保險產量、保險價格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五章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六章 賠償處理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獲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獲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保險小麥面積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于或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于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七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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