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托合同通用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股權信托合同通用,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股權信托合同通用1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
、俦竞贤
、谛磐杏媱潯
、坌磐胸敭a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權信托合同通用2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帳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計劃。
2、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 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帳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帳戶)。
第十二條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帳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劃轉信托帳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3)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
第十七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5、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______‰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________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3、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確屬特殊情況,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上所涉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賠償的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信托不終止,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被解除;
。4)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并報經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同意。
第二十條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按本合同記錄為準,如有變更,需書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________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________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________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托合同須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及委托人將全部信托資金正式劃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帳戶時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股權信托合同通用3
一、股權信托合同的特征
基于上述對股權信托基本內涵的分析,并結合股權信托合同的特殊性,筆者認為股權信托合同應當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股權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托是一種集合了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管理權、絕對處分權或者公司股權的新的完美設計(Stimson, 1887),那么股權信托的設立自然離不開承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托人需要借助合同來明確信托目的、信托當事人、信托的股權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項。至于信托的設立是否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除我國外,各國信托法律制度對此均規定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何寶玉,20xx)。但是股權信托的復雜性使其區別于一般的信托,當事人設立股權信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股權信托合同應當具備股權轉讓條款。
信托不同于委托代理,股權信托要求委托人將其股權轉移給受托人且由受托人管理,由于股權的轉移,因此在股權信托關系上產生了雙重“所有權”,即受托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們將這種法律上的所有權叫做名義上的所有權,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叫做實質上的所有權或者受益權(劉迎霜,20xx)。因此,股權信托合同只有具備股權轉讓條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質特征。否則,僅可能是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的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股權信托合同,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就屬于委托代理合同。
(三)股權信托合同的核心條款應當是受托人條款。
委托人基于信任,通過訂立股權信托合同將股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股權信托目的的約束下以股東的身份管理和處分股權,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權信托收益,在股權信托終止時,又負有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合法主體的義務。
二、我國股權信托合同的法律環境及其存在的問題
受大陸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響,判例(法)在我國的重要性遠不及普通法系國家,我國調整股權信托合同的法律均為成為法。
(一)我國現行股權信托合同的法律環境。
在法律層面,我國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調整股權信托合同的法律關系:一是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的《信托法》二二是調整民商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法》,具體與股權信托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解釋等二三是調整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司法》,具體與股權信托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規定和對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股權信托合同法律環境存在的問題。
我國《信托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設立信托的一種書面形式一一信托合同,但是對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沒有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且我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此信托合同成為了所謂的無名合同,但是僅依據《信托法》有限的條文和《合同法》總則并不足以調整復雜的信托合同。這被認為賦予了信托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是我國缺乏信托理念和傳統,股權信托市場并不成熟,法律規范的簡略和分散會造成一種令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另外,盡管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條款,但是股權轉讓并不等同于股權信托,即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取代股權信托合同。
3.股權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風險。
由于股權信托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圍繞受托人信義義務的履行來設計,因此受托人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必然是股權信托合同的重要內容。注意義務主要基于受托人的能力和態度,而忠誠義務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態度和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必須由合同條款將其具體化為相應的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主觀過錯的(張維迎,20xx)。在合同條款設計上,受托人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授權,而忠誠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控權,如果授權范圍過小、不當,或者控權過于嚴格,則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權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三、完善我國股權信托合同法律環境的建議
與發達國家相比,股權信托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優勢以及當事人和市場的需求,股權信托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權信托的發展需要一個適宜的法律支持環境。完善股權信托合同的法律環境,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強調私法自治。
股權信托合同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是私法自治的手段。當事人運用股權信托合同能夠根據其意愿直接創設個別性規范來約束行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個別性規范與私法中的一般性規范構成了完整的私法規范體系(朱慶育,20xx)。因此,調整股權信托合同的主要手段應當是自由主義,具體需要以下法律環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托登記制度。
信托登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將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相區別,如果沒有股權信托登記而僅依靠股權信托合同來約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會增加股權信托的風險,也不利于股權信托項下的股權流通。根據我國《信托法》第十條的規定,對于設立信托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否則不產生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僅對股權轉讓進行登記而未進行股權信托登記,一般并不會產生股權信托的法律效力而僅具有股權轉讓的屬性,這更類似于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將抑制股權信托功能的發揮。
(三)慎重認定信托合同條款的效力。
單純以受托人的道德來維系信托已不合時宜,信托合同條款的設計已愈加重要。根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果狀態,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撤銷和效力待定四種,但是這四種狀態均以合同在客觀上業已成立為前提。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四十條又規定了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此均不應當進行擴大解釋。尤其是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的認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以締約時雙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來綜合評判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是否達到了惡意的程度,進而認定相關的合同條款是否屬于無效的情形,對于可撤銷合同條款的認定也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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