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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售電合同

        時間:2022-11-18 09:26:3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售電合同通用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售電合同通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售電合同通用

        售電合同通用1

          購電人:

          售電人: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鑒于:

          (1)售電人在 擁有供建并餅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的 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并人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電廠:指位于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單機容量為 兆瓦,裝機臺數為 臺,分別為 、 、 、 、 號機組)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3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并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為止的上網電量。

          1.1.6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后,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后,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9可用小時:指機組處于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為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折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等效可用系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號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為 ,在無大修年度為 ;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分別為 。

          1.1.12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購電人原因:指由于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售電人原因:指由于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于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并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啟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并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 年年合同上網電量為 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為:

          1月份:——億千瓦時;

          2月份:——億千瓦時;

          3月份:——億千瓦時;

          4月份:——億千瓦時;

          5月份:——億千瓦時;

          6月份:——億千瓦時;

          7月份:一—億千瓦時;

          8月份:——億千瓦時;

          9月份:——億千瓦時;

          10月份:——億千瓦時;

          11月份:——億千瓦時;

          12月份:——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后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并于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等效可用系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于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系數應達到 %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系數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

          4.3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范圍為:-3%-3%。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并確定功率允許偏差范圍。

          4.4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

          4.4.1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于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范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為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為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于年合同上網電量,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上網電價

          4.5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范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為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連續超過2分鐘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上網電價×2

          4.5.3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上網電價

          4.5.4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為,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并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方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方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為: 元/(千瓦時)。

          5.2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為: 元/(千瓦時)。

          5.3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后,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準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 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為: 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計量點

          電廠上樹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什二)

          (1) ;

          (2) ;

          (3) 。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PT)、電流互感器(CT)及二次回路、電能計量柜/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并進行采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采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人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電能表采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rr 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并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人。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并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并結合電能數據采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I/丁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于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

          6.2.6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并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并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并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并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虺霈F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盡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為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于對主表數據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于次日現場抄表。

          7.2.3遠方采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雙方同意以該系統采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采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為準。

          7.3電量計算

          7.3.1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電廠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為按第 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電費計算

          9.1.1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X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8.2電費結算

          8.2.1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后,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后,于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

          8.2.2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后應盡快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后,售電人將修正后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后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

          8.2.3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后,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余的 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后,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臨時電價與批復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于臨時結算電價與批復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復文件的規定執行,并在雙方確定差額后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于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后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并清算。

          8.7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核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于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人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人變更后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

          8.10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范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試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虛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于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為 小時。如由于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2雙方商定,該年度由于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為 次。如由于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3由于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由于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1.4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盡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在并網調度協議生效后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布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后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于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于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采用上述原則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并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后的地址。

          16.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6.6文本

          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送 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購電人(公章):_________        售電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售電合同通用2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直接交易實施方案,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計量點:指經甲乙雙方及輸配電服務方確認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購售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2合同電量: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本合同約定的直接交易電量。

          1.1.3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結束后得到電力監管機構確認。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5不可抗力(視情況選擇適用):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3]。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雙方陳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2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3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3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1 甲方的權利包括

          按照本合同購買并使用乙方提供的電量;

          獲得乙方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生產計劃和檢修計劃及調整信息;

          與乙方協商制訂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發電生產計劃和設備檢修計劃;

          查閱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關口計量數據;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和賠償金。

          3.1.2 甲方的義務包括:

          按照國家有關用電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

          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用電負荷、用電計劃等信息;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電量計劃;

          向乙方提供電量費用結算服務;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違約金和賠償金。

          3.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2.1 乙方的權利包括:

          獲得甲方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生產計劃和檢修計劃信息;

          查閱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關口計量數據;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電量費用、違約金和賠償金。

          3.2.2 乙方的義務包括:

          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電量;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信息;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電量計劃;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向甲方提供電量費用結算服務。

          第4章 電能交易及輔助服務

          4.1 甲乙雙方同意,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甲方從乙方購電總量為__________兆瓦時(MWh,計量側為甲方側),年度購電量分月計劃見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的每年__________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電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合同電量,并于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

          4.2 甲方最大負荷 兆瓦(MW),最小負荷 兆瓦(MW),年度平均負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 兆瓦(MW)。

          4.3 由于甲方原因,預計本合同約定的次月直接交易電量發生變化,雙方最遲于次月1日之前3日與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在不影響系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月度間計劃滾動平衡。甲方實際月度用電量與月度計劃電量偏差在+3%以內,視同無偏差。

          4.4 違約電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占第4.1條約定的合同電量的比例低于97%,則低于合同電量97%的部分視為違約電量。

          4.5 乙方輔助服務按照《 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提供。

          第5章 供電方式

          5.1 雙方經協商同意

          5.1.1 [ ][4]通過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千伏(kV) 線路供電。

          5.1.2 [ ]通過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線路供電。

          第6章 電能計量

          6.1本合同電量以甲方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乙方與電網企業已簽的《購售電合同》中所注明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為準(詳見附件二)。

          6.2本合同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甲方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乙方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7章 交易電價與電量結算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由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件一,網損電價按附件一電價執行。

          7.2 電網的輸配電價在甲乙雙方與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另外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

          7.3 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結算原則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

          7.4 月度甲乙雙方直接交易電量結算按如下方式計算:

          7.4.1當甲方月度用電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10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103%;

          7.4.2當甲方月度用電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10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甲方月度用電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結算。

          7.5 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清算按如下方式進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小于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乙方年度上網電量作為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大于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作為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電費=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價。

          8.2 雙方協商同意[5]:

          8.2.1 [ ] 甲乙雙方直接結算。

          8.2.2 [ ] 甲乙雙方委托承擔輸配電服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進行結算。

          8.3 若采用8.2.1條方式結算,則結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預付電費,雙方協商預付周期,余額低于該周期預付電費的25%時,乙方負責提醒甲方續費,如余額為零,乙方不再繼續提供直購電量,直至甲方恢復續費,由此產生的年度電量偏差視為甲方原因產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條確定的電價,根據直接交易計劃,以 日為周期向乙方預付電費,次年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預付電費后,向甲方開具《預付電費收據單》,并傳真給甲方,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達[6]。

          8.3.3 雙方委托承擔合同電量輸配電業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出具結算電量數據。

          8.3.4 乙方應在收到承擔合同電量輸配電業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結算電量數據后,對直接交易電量在2個工作日內準確填制《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并傳真給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傳真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后應盡快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后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修正后,乙方將修正后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傳真給甲方,如甲方在收到傳真后 個工作日內不通知乙方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7],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達。

          8.3.6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送達給甲方。甲方收到正確無誤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后,在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退回乙方開具的上一周期《預付電費收據單》原件。

          8.4 若采用8.2.2條方式結算,則相關約定在另行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8]。

          8.5 存在異議的電量和電費不應影響無異議部分的電費結算和支付。

          8.6 輸配電服務費(過網費)和網損電費的結算在甲乙雙方與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另行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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