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界定的方法介紹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行紀合同糾紛就是行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如果需要通過訴訟解決該糾紛,行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本文通過找法網的律師的解答為您解讀,行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同時小編為您歸納總結了,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權的一些原則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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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中的代銷合同,如出現糾紛,因為行紀人逾期交貨,第三人未支付貨款,進而行紀人也未將代銷款支付給委托人,現在委托人欲對行紀人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轄權,那么本案如何確定管轄權?
找法網律師解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行紀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的,應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委托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如果委托人向行紀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知識: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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