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活牛養殖收購合同參考
收購方(甲方):
養殖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活牛養殖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基本要求:
第二條 養殖及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體重在 - 千克之間,牛齡在 - 個月之間,屠宰胴體率達到 %以上,且 。
2、養殖方需建立以下記錄:活牛入場、出場記錄肉牛飼養用藥記錄防疫消毒記錄免疫接種記錄及 。
3、乙方供牛時需出具無違禁藥物使用證明(供出口用牛場需提供商檢局備案飼養場證明材料)。藥物殘留不得超過 標準。
第三條 結算 甲方應按約定價格優先保證收購乙方的活牛。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交貨時市場收購價格低于保護價時,以保護價為準;市場收購價格高于保護價時,雙方可協商上調價格。
結算方式: 。
第四條 交貨及運輸:
。1)乙方自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保證每天供應甲方活牛 頭。最低供應總數量為 頭,最高供應總數量不超過 頭。
(2)交貨地點: 。
。3)運輸方式: 。
第五條 檢驗方法:
以乙方提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為活牛質量合格依據。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 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貨驗收條件致使乙方無法按時交貨的,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乙方交付的活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甲方有權拒收,質量問題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質量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一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5、 。
第七條 合同解除條件:。
第八條 不可抗力: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收購方(簽章): 養殖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農業局 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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