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書
甲方:
乙方: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與趙金鋼(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個體工商戶)貨運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及訴外調解代理人,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黃浩、任德賓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和訴外調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如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談判、和解;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采用風險收費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為:
1、乙方辦案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2、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賠額的30%作為律師費。
支付方式為:
在甲方得到還款后5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還款,須根據每期的賠付金額,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兩期付清,每期20萬,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的方式也為兩期,每期為20萬×30%=6萬)
六、甲方擅自終止委托事項或撤訴等,其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七、乙方對委托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本案結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從事進行其他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雙方另行協(xié)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間,甲方就本案不得組織越級上訪,不得發(fā)生暴力沖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發(fā)生上述事件給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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