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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
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參考法條:《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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