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房合同的協議三篇
篇一:終止租房合同的協議
終止租房合同的協議
出租房:
承租方:
因出租方賣方無法將房屋租給承租方繼續使用,在出租方分別于2011年12月10日和2012年2月28日通知承租方在一個月內搬出的前提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終止租房合同的協議:
一、承租方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搬出并將房屋完好無損地交還給出租方。房屋內設施不缺不損,否則應承擔相關費用。
二、清算相關生活費用:水、電、液化氣、閉路電視等表、卡費用應在搬出時一并結清(三日內)。
三、承租方應交回租賃合同原件給出租房。
四、出租房應在承租方搬遷退房前退還剩余日期的租金
2012年4月1日——2012年8月5日止的租金)承租方應開具收據。
五、出租房應因提前終止合同同意支付承租方補償金(一個月的租金)和一次性搬遷費300元整,但應在搬遷后結清各種生活費用(表卡)三日內一次付清,承租方應開具收據。
六、以上條款望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反,違約方應承擔對方全部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同具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訟法院。
出租房: 承租方:
日期: 日期:
篇二: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于2011年1月28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于***市***區***路***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F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2012年11月29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2012年11月29日提前終止雙方于2011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三、乙方須于2013年3月30日之前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在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煤氣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同時結清包括上述補償在內的相關費用。如乙方不能按約定
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2011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
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房屋租賃終止合同
房屋退租協議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組織機構代碼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一、乙方因其它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承租位于 市 路 號 樓的房屋(包括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該房屋)。經甲、乙雙方協商,終止該房屋的租賃,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特定本協議,詳細情況如下:
1、乙方應將該房屋按約定租金付至 年 月 日。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與乙方的租賃合同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2、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所屬物品搬離該房屋,并結清水、電等費用。
3、退租后乙方應交付該房屋所屬的全部附屬設施等。
4、對于仍在使用中的部分,在原合同期滿后交由甲方。
二、由于房屋退租系雙方協商退租,經協商在雙方交接物品完成后甲方如數退還租房時所交押金,乙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共一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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