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如何來確定管轄
一、什么是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
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二、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1986年1月7 日)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 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 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條鏈接】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 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 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 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 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 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 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 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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