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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臺賬模板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二、合同內容
1.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
2.租賃期限;
3.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
4.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1.出租人和承租人;
2.供貨人:
a.供貨人是否列為第三人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b.供貨合同有仲裁條款的不列為第三人。
3.實際使用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四、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3.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法律關系:
1.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
(1)確定標準:
a.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b.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3)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
a.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b.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租賃物從境外購買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用外幣支付租金,應認定為有效。
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1)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除外情形:
a.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
b.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
4.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5.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7.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8.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1)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只能收回欠付租金部分的租賃物;承租人享有部分價值返還請求權。
a.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
b.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
c.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a.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
b.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六、融資租賃合同管轄: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
a.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b.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2.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
1.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2.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b.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c.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d.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
a.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
b.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
a.可以退還租賃物;
b.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
a.可以返還租賃物;
b.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4)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1.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
a.其行為無效;
b.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c.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2.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3.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a.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
b.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4.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a.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b.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c.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5.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的承擔和享有:
a.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屬違約行為;
b.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8.在承租人破產時:
(1)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
(2)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
a.租賃物價值大于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
b.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九、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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