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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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下文簡稱甲方)
承租人: (下文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及其則分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制定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甲方現有位于多寶鎮關廟街與省道交匯十字路口以南、廣播電視塔以西、原電動工具廠以東的臨街門面房 間,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房屋租賃期限:五年,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第三條: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及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第一年即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的`房屋年租金為1500元/間,以后年租金收取標準按照隨行就市原則,即本合同租賃范圍內的每間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原則上應該與北面同排其他房主收取的每間房屋年租金收取標準相同(不含本排房屋北邊第一家),不另加價,也不降價。
2、房屋年租金收取采取先付款、后使用方式,具體為:乙方應在下一租賃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先與甲方議定下一租賃年度的房屋租金并足額交清后,乙方下一年度方可使用甲方房屋;甲方收款后,應親筆寫下收款條據交給乙方作為付款憑證。乙方如有資金困難,經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可酌情延期支付房屋年租金,但最遲不得超過下一租賃年度開始后一個月(31日歷天),乙方如違約拖延支付,甲方可依法單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對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后,應在三天內無條件搬出甲方房屋。
第四條:乙方承租后,如因生產經營需要改動房屋結構形式(乙方對房屋結構的改動不得破壞房屋安全性和穩定性),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乙方在承租使用期間造成甲方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如果甲方認為有必要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房屋原狀,乙方應無條件恢復,所需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變動對本合同的處理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依法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但該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甲方在出賣、轉讓房屋所有權之前,應事先通報乙方。
2、免責條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遇到法律、政策的變化,自然災害、災難或者意外事件的發生造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或雙方人員、財產損失,例如遭遇政府部門強行拆除、占用、收購甲方房屋等等;發生地震、洪水等等;發生戰爭、動亂、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等等,以上屬于不可抗逆的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均不算違約,相互不對對方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經甲方同意,可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議需甲、乙雙方及第三人(即房屋承租權受讓人)共同在場合議制定,合同變更協議一經簽訂,則第三人獲得乙方相應合同權利與義務,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自動終止。
第七條:乙方不得利用所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對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繼續對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依法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產生的水電費及其他稅費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執行,也可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人或者合法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合同生效后,違約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處)
承租人 (簽字或蓋章處)
合同簽訂日期:二零 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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