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合同范本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守信。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量: 以合同預算表為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為準。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項執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條 工期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總用工時間: 天(工期順延的時間未計入)
第三條 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造價為:(大寫) (人民幣)
¥: 元
注:此價款為工程結算依據,最終要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
第四條 工程質量
本工程質量按以下第執行
(1)國家標準 (2)地方標準 (3)行業通用標準(4)甲方特殊標準
第五條 圖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采用以下第 項執行
(1)甲方委托乙方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費用為(大寫): 元,圖紙設計費用不包含在工程總價款內;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圖紙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施工圖紙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提供圖紙的,應在開工前 天將圖紙交給乙方。
第六條 合同組成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坦,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確定變更價款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3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5)發包人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3天內予以確認,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3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6)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而實際工程繼續施工的,視為同意承包方人的價款變更要求。
(7)發包人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八條 雙方一般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工作
(1)開工前 天,全部騰空或者部分騰空房屋,清除障礙物(合同約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對未能全部騰空的房屋內的家具和陳設采取保護措施,為承包人進場做好準備工作;
(2)辦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保證乙方能夠順利進場施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辦理的,相關費用應當由甲方償付給乙方,并且工期相應順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電源,負責協調鄰里及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
(4)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確認工作;
(5)施工期間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該房屋的,應當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護等工作,應當注意為施工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據規定交納應由其承擔的各種稅費。
2、乙方的工作
(1)參加有關施工圖紙或者作法說明會議或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計劃交由甲方審定確認;
(2)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規范、防火規定,按期按質完成施工;
(3)未經甲方同意或者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試試拆改原建筑物主結構及各設備管線;
(4)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家具、陳設及水電管線的完好,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的通暢;
(5)對于施工過程中的在關事項(如材料的進場、隱蔽工程的驗收、竣工驗收等)需要甲方確認的,應當及時并給予其必要的準備時間;
(6)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九條 有關材料的約定
1、任何一方負責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產品,還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2、對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規格有差異的,對方有權要求更換,提供方應當予以更換。由此增加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3、材料和設備進場后,統一由乙方負責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過程中有重大失誤而造成的材料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4、材料運輸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5、甲方應將材料和設備按時、按量運送到施工現場,并通知對乙方現場負責人驗收簽字確認。
第十條 有關施工和工期的約定
1、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的方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發包人在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2、暫停施工
發包人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發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人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人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發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另行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十一條 關于質量和中間驗收的約定
1、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2、檢查和返工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現場負責人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甲方現場負責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4)因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書式通知發包方現場負責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現場負責人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發包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3)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現場負責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4、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發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5、發包方指定的現場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為: 。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視為發包方的確認。
第十二條 關于安全施工的約定
1、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安全防護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十三條 關于竣工驗收和結算
1、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驗收通知后 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交移手續。
(2)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時,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為,否則視為甲方對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實際使用之日起計算。
2、結算
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將有關資料移交給甲方,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發包人接到資料后天內未有異議的,視為認可結算資料,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確認,若甲方在收到資料后既提不出書面異議又拒絕在結算單上簽字的,視為結算單已經得到了甲方的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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