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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編號:
承包人編號:
備案編號:
鑒證編號:
發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具體情況,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地點:
1.2工程內容:房屋間數 室 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1.3承包范圍: 1.4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
1.5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工期(包括法定節假日): 日
第2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2.1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
。ぃ
2.2合同價款采用方式
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 種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價格加 %包干風險系數計算。包干風險包括 (2)采用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預付款
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 %即人民幣(大寫) 預付款扣回的時間、比例:
2.4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3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款內)。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4.1指派 為發包人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材料進場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4.2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負責向物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登記,并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主動接受監督管理。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水、電、暖氣、煤氣管道),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電源,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負責協調與周圍的鄰里關系。
4.4負責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采取保護措施。
4.5開工前應確認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并向承包人進行現場交底。
4.6負責裝飾裝修所產生垃圾的處理工作,如無能力處理也可委托承包人處理,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為承包人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5.2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5.3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5.4未經發包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施工中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5.5工程竣工未移交發包人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5.6保證裝飾裝修現場的整潔,竣工前做好衛生清掃和處理工作。
第6條 材料供應
6.1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6.2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6.3凡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應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第7條 安全生產和防火
7.1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7.2發包人提供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規定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7.3承包人進行裝飾裝修活動,要嚴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違反消防法及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8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8.1雙方約定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 標準(可選擇優良或合格)。
8.2優良工程等級增加的經濟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及國家制定的現行裝飾裝修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8.4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發包人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承包人可自行驗收,發包人應予承認。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自接到驗收通知兩日內應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
8.6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發包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9條 工程變更
9.1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均應及時辦理變更洽商簽證,方能進行該項目施工并以此為依據相應變更價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換用,必須經發包人批準。
第10條 竣工結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接到竣工資料后三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
10.2工程結算報告經發包人批準后,雙方簽字,三日內由發包人向承包人結清工程尾款。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結算,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11條 工程保修
11.1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第12條 違約責任
12.1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應承擔違約責任。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 元。發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滯納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承包人支付發包人 元違約金。
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扣除工程總價的 %。
12.3承包人應妥善保護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家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12.4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損失。
12.5承包人向發包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6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發包人負責。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12.8雙方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第13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14條 不可抗力
14.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第15條 保險
第16條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條 合同份數
1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第18條 合同備案、鑒證
18.1合同備案、鑒證:(現場簽字)
發包方: 身份證號:
承包方: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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