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協議范本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協議范本如下:
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協議范本(1)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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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深圳市 區
,房屋(間)編碼為
的房屋(以下簡稱出租房屋)出租給乙方作住宅使用。該建筑物共
層。產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為
,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
有效證件為 .
出租房屋為 (套、間),建筑面積共計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每一延遲日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三條 出租房屋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乙方應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過 個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向甲方支付(不超過三個月) 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須向乙方開具收據。
甲方向乙方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條件:
1、
2、
3、
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方式及時間: .
甲方不予返還租賃保證金的情形:
1、
2、
3、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一方違約,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房屋租賃涉及的稅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房屋租賃管理費、 費;乙方負責支付出房屋的水電費、衛生費、房屋(大廈)物業管理費、 費等因使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
第六條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內部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內進行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乙方可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應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屬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與他人。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終止期不得超過原乙方的租賃期限,乙方并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得將轉租房屋再行轉租。
乙方擅自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單方依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請單方解除合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終止(或因其它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于終止后 日內遷離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間應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內居住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備案)機構調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兩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一種,并在□里打“√”)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通信地址為雙方通知或文件的送達地址:
甲方送達地址:
乙方送達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約定的,以雙方當事人簽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為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未經書面變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達地址郵寄視為送達。如按上述地址郵寄文件被郵政部門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深圳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
第十五條 附頁內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須在簽訂后10日內到原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登記(備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合同登記機關執 份。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記或備案人(簽章)
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委托合同協議范本(2)
編號:
委托人(下稱甲方)
姓名/公司名稱:
地址:
證件種類及號碼:
電話:
傳真:
受托人(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擁有之位于北京市區街號第座層單位房產(下稱“該房產”),有關買賣契約或產權證明見附件,委托期限兩年。該房產的建筑面積為平米(需以產權證所載數為準)甲方合法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且甲方愿將房產出租。
2、甲方出租房產的條件如下:
1)租約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應積極為甲方尋找適合租戶并最大限度地滿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介紹客戶完成該房產租賃后,乙方可獲得相當于該房產租約中所簽訂之全年租金總額的平均租金作為代理費。甲方授權乙方可在簽署正式房產租約前收取訂金,此訂金可作為之后乙方應得之代理費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與承租人簽署該房產正式租賃合約(包括甲方應收之租房訂金到位)之日起7日內繳付乙方。
5、當乙方向甲方介紹可能承租人時,甲方應積極配合,自行與承租方簽約,并盡快辦理簽署租約所需的有關手續。
6、甲方亦可授權乙方作為代理人代理簽署有關租約,有關事宜將在授權書中另行約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為出租該房產外,亦可自行尋求或委托他人尋求該房產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尋求到該房產的承租人,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將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終止后六個月內,若甲方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承租方簽訂租約,甲方也須將按照本協議訂明的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9、本協議書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滿且雙方并無續約;
2)甲方與經乙方介紹的承租方簽約且付清應付乙方之代理費;
3)甲、乙雙方書面同意提前終止本協議。
10、甲、乙雙方均須為本協議書內容予以保密,未經雙方許可不得將有關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擬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擬補充條款。如有爭議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通過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2、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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