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委托合同范文錦集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托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委托合同 篇1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6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別的性質,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對當事人特殊信賴的基礎上,而信任關系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在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時,就應不問有無確鑿的理由,都可以允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隨時解除合同。否則,即便勉強維持雙方的關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 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63頁。]因此對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定之外,還賦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別規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還可以隨時或任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這里的“隨時”有些國家或地區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國家或地區用“終止”;本質上說,它們大同小異。]且《合同法》410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任何種類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條規定上對行使該項解除權未作任何限制,這便承認了當事人可以雙方信任基礎不存在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因此,盡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定,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規定約定、處理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合同法》授予當事人的隨時任意解除權,使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內容都失去了意義。由此帶來的現實后果是:委托合同當事人可以“失去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為由,隨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避免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司法實踐也證明,行使這一任意解除權,有時會出現不適當的結果,進而使委托合同的違約責任特別是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成為法院面對的一個嚴峻挑戰,加之《合同法》對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研究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我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存在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法律往往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即不管相對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無期限,委托事務的處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雙方均得以隨時解除合同,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權的行使方面與其它合同相比所獨有的特征。盡管在實踐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承擔有影響,并不因此而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這種不詳實的規定導致了在實踐中運用該規定出現了一些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方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拋棄任意解除權條款的效力問題。我國法院在處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時,經常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諸如“非有重大理由不得終止或者解除”等條款的效力存有爭議,即對該約定是否能排除法定的隨時解除權意見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可以認為當事人的約定是排除了隨時解除權的適用。[參見(20xx)佛中法民二終字第373號判決書。廣東怡法律師事務所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案。]有的法院認為當事人限制解除的約定是無效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即便是約定了無重大理由不得解除,當事人也應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參見重慶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瑞馳地產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地產委托銷售合同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渝一中民終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書。雙方當事人的委托銷售合同中約定了無重大理由不得終止委托合同,一審法院認定該約定有效,否定委托人的隨時解除權。二審法院認為委托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隨時解除合同。后判決委托人應賠償受托人的損失(不過受托人沒有證據證明而法院未予支持),并支付已銷售部分房屋的傭金,而不應支付未履行完合同部分的報酬。]。可見,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第二:委托合同是否應區分有償還是無償。我國《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是以有償委托為原則,還是以無償委托為原則、有償委托為例外,學者之間觀點不同。[韓世遠教授認為,我國采取了與德國、法國、瑞士等國家同樣的做法,即委托合同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高富平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規定是以有償為原則,無償為例外。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98頁;高富平。
委托合同 篇2
委托人全稱(下稱甲方):
委托人地址:
受托人全稱(下稱乙方):
受托人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 號商標轉讓至甲方名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委托購買商標詳細資料如下:
(一) 商標名稱:
(二) 商標圖樣:(以商標注冊證上為準)
(三) 商標注冊號: ;國別: 。
(四) 商標所屬類別及所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上述商標轉讓至甲方指定公司或自然人名下事宜,支付乙方人民幣共計 以購買上述商標。
(二) 受讓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蓋章等或者受讓自然人的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轉讓材料,并且,甲方應保證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若因甲方隱瞞、提供虛假資料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直接責任。
(三) 合同簽定之日至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轉讓之前,甲方擁有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獨占使用權。
(四) 上述商標在商標局的轉讓申請,由乙方負責遞交,轉讓申請費、公證費包括在轉讓款內由乙方本人辦理。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負責提供轉讓上述商標所需的商標注冊證原件、經商標所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和經商標所有人辦理過公證的《商標轉讓聲明書》,并且,乙方應保證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保證該商標不存在權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標實際受讓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直接責任。
(二) 上述商標類別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乙方應負責提供一并無償轉讓。
(三) 商標轉讓過程中,若發生商標補正等情況,乙方應在相應時效內積極地協助甲方,直至商標轉讓成功為止。
(四) 本合同簽訂生效后,雙方不得反悔,并且,乙方應告知商標轉讓方不得在其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不得就該商標向第三方進行轉讓、許可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轉讓、許可,否則,乙方應賠償給甲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 商標轉讓不成功的,則乙方需全額退還甲方商標轉讓費用人民幣共計 。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定金 , 。乙方收到定金后,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好轉讓方轉讓聲明公證、申請書簽名事宜并將商標注冊證、公證文件和經商標持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傳真或掃描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余款人民幣共計 給乙方,乙方同時寄出商標注冊證原件、公證文件和經商標所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甲方收到上述文件之后即可使用其注冊號為 的商標。
第五條 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 本合同為寄簽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已簽署的合同后三日內未支付定金,本合同自然失效。乙方謹是本商標代理方,乙方收到定金后因持有人原因未能成交的乙方將第一時間告知甲方并退還定金,乙方不承擔其它賠償。逾期未付清余款視為放棄轉讓商標,乙方有權處置本商標。
(二)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義烏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傳真件和掃描件等同原件)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委托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______________事務。
第二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權限與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處理的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五條受托人有將委托事務處理情況向委托方報告的義務。
第六條受托人將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
第七條委托人支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付費用的時間、方式:___________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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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章):
受托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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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印制單位:
委托合同 篇4
本合同委托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傎M用為: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委托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與 (貸款國政府主管機構名稱)簽署的貸款協定(或會談紀要), (貸款國名稱)同意向政府提供 (貸款金額和幣種)的政府貸款用于 (項目名稱)。
(省級財政部門名稱,以下簡稱借款人)根據《關于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230號)確定該項目為第一類貸款項目。根據借款人的推薦,財政部(以下簡稱甲方)審核同意該項目由 (代理銀行名稱,以下簡稱乙方)負責外國政府貸款的財務代理工作。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根據甲方提供或乙方與貸款國金融機構為該項目簽署的對外金融協議中規定的貸款條件(包括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等)將貸款轉貸給借款人。乙方不對項目進行評估,不承擔貸款還本付息風險。
二、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以下業務:
(一)要求借款人及時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關于同意該項目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批復;
2.省級以上計劃部門或經貿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和/或利用外資方案的批復;
3.代理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銀行列明具體內容)。
(二)審查借款人提交的有關文件。在審查文件時,如果發現問題而無法辦理轉貸時,應及時報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與借款人簽訂轉貸協議。在轉貸協議簽訂之前,乙方應將轉貸協議草本報甲方確認,并在轉貸協議簽訂后將副本報送甲方備案。
(四)建立必備的項目檔案。
(五)根據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購公司提交的申請,按對外金融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規定辦理貸款項下提款手續,并根據貸款機構或外方銀行的提款回單,負責貸款的賬務記錄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轉貸協議的約定通知借款人償還本息及支付費用。
(七)按對外金融協議的要求,辦理貸款本息及費用的對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對項目實施進行財務監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轉貸協議的約定按時如數償付到期的全部債務,乙方應進行催收,并應及時將催收情況報告甲方。
(十)負責貸款項目的統計工作,向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項目統計資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與國外貸款機構或外方銀行就項目執行、債務管理、統計數據等問題進行業務聯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三、甲乙雙方應就項目的執行情況定期交換意見。
四、乙方按甲方《關于印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手續費收取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財債字[20xx]74號)收取轉貸業務費。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還款責任而導致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付費時,乙方應先行予以墊付。乙方應將對外墊付的本息、罰息及按國家規定可收取的有關費用的明細清單在下一個年度1月15日前上報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清單審核無誤后,將采取財政扣款措施,按照實際發生額(包括本息、罰息和國家規定的可收取的有關費用)以相同幣種或按實際撥付日銀行外匯賣出價折算成的人民幣在同一財政年度內撥付乙方。
六、乙方對外墊款所需的外匯將按甲方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條限定的本財政年度以內撥付墊付資金,按違約支付額以發生時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違約金。
八、對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該項目對外金融協議及轉貸協議執行完畢。
十、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需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修改或補充的書面協議。修改或者補充的書面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若與本協議有不同之處,以修改協議為準。
十一、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本協議正本兩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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