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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托合同

        時間:2021-11-30 12:34:27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委托合同模板匯編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托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品】委托合同模板匯編5篇

        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郵政企業):

          單位全稱:中國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負責人姓名:

          住所:省市縣(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全稱(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代表(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姓名: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縣(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為提高郵政服務水平,方便用戶用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現就甲方委托乙方經營郵政業務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依據本合同,甲方與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乙方因代辦郵政業務招用的各類人員,與甲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代辦網點地址、名稱、營業時間、投遞時間及頻次。

          代辦網點的名稱、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設立。

          營業時間:

          第三條代辦郵政業務的項目和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郵政業務:

          1.出售郵資票品及郵政出售品;

          2.收寄國內、國際平常、給據函件;

          3.收寄國內包裹、辦理匯兌業務;

          4.收寄特快專遞郵件;

          5.收訂報刊;

          6.零售報刊、圖書(由甲方供貨);

          7.郵政分銷業務;

          8.代收代繳類業務:移動、電信、聯通話費、電費、水費、數字電視等區域性業務。

          9.代售類業務:機票、彩票、火車票、郵資票品、速遞攬收、集郵預定、報刊收訂等郵政代辦的第三方業務。

          10.其它業務:

          乙方開辦上述業務,由甲方向上級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網點,負責提供統一對外標識設計方案、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業務處理流程、郵政用品用具和業務單冊、統一的業務資費標準;

          2.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報刊;

          4.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標準、相關規定發生變動時提前告知乙方;

          5.對乙方代辦的郵政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接受乙方的業務咨詢;

          6.負責培訓乙方代辦人員的郵政業務、技能,使之達到甲方服務標準所要求的服務技能,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乙方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后,依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代辦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作為本協議附件;

          2.負責提供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營業場所(需提供產權或租賃憑證),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招用具有辦理受托郵政業務基本技能的從業人員辦理郵政業務;

          3.遵守法律法規及郵政行業規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規定的服務要求和標準向郵政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維護郵政信譽,保守通信秘密、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郵政業務資料和客戶信息,并承擔法律責任;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交納業務保證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給用戶或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賠償金;其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繼續追償;

          5.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代辦郵政業務,不得超范圍跨區域經營甲方委托的郵政業務,也不得拒辦應當辦理的委托代辦業務;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委托經營的業務再委托或轉讓他人經營;

          7.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委托或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經營與甲方委托業務相同或存在競爭的業務;

          8.代售的郵資票品和封裝用品,必須到甲方指定的郵政局所購買,按郵政規定價格出售郵資票品;要節約使用各種業務單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養工作,不得丟失和損壞;如所用單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應按成本價購買,費用不得分攤在用戶身上;

          9.不準私刻代辦章戳;不得外借、濫用戳記;相關戳記在合同終止時上繳甲方,并予以作廢;

          10.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郵政資費標準和物價部門規定的郵政業務代辦服務費、延伸服務費標準,郵政出售品價格按甲方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其他種類業務;不得向用戶提供記欠費或資費優惠服務,確需資費優惠的,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11.如實登記各項業務、質量統計報表、營業報表、現金日報表,并按甲方規定時限按時上報各類報表,上劃各種款項;各項郵政業務檔案要按規定及時整理、歸類、上繳;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郵政用品用具(見合同附件1),保障郵件、重要票據單冊、款項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甲方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14.依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限、頻次、標準、封發交接郵件報刊;

          15.依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見合同附件2)做好郵件報刊的投遞服務;

          16.本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訂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內,向甲方交還有關郵政用品用具、票證單冊以及甲方授權其使用的其他物品,雙方約定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的,乙方應同時向甲方結清;

          17.乙方應提供甲方認可的代辦擔保人,如:在昆的企事業單位、小區物業管理或昆明市郵政局在崗正式職工等做擔保人,方可簽訂代辦合同。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網點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違者由郵政管理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郵件安全相關規定

          1.郵政代辦所要對外公示郵件禁限寄規定。用戶交寄郵件時,營業員應告之用戶有關禁限寄內容,對包裹、特快專遞類郵件,應提示用戶認真閱讀詳情單背面的“用郵須知”,并在詳情單寄件人處簽字確認。

          2.收寄各類物品類郵件,代辦人員必須與用戶當面眼同無縫隙驗視內件,防止出現夾帶問題。要核實內件物品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核對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與實物是否一致;對無法辨別內件性質的物品,應請用戶提供相關證明原件。

          3.收寄各類信件類郵件,應注意內件是否有違章夾寄,如發現非紙質性物品,應驗視內件,但不得驗視信件內容。對用戶拒絕驗視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郵政代辦所不得與用戶簽訂自封免驗協議,所有郵件必須進行驗視后方可收寄。

          5.郵政代辦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類產品,應引導用戶到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指定營業網點收寄,液體類化工產品一律嚴禁收寄,對無法確定安全的粉末狀及液體類物品也不得收寄。

          6.驗視后的郵件,要使用帶有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標識的膠帶牢固捆扎,封裝好的郵件不得再交給用戶,并必須在郵件實物及各類詳情單的明顯位置加蓋“郵件驗視章戳”,注明重量和驗視人名。

          7.郵政代辦人員在接收郵件(袋)簽收后,必須妥善保管,安全攜帶,否則;造成的郵件在存儲、運輸、投遞途中丟失、損毀、延誤、水濕、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辦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營收款的結算和交納方式

          乙方應依照規定時間報送業務報表,上交全部營收款。少收或欠費部分由乙方自己補齊,解繳款的頻次和時限規定為當日。

          第八條代辦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計酬標準”:

          (1)國內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國際港澳臺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專遞按收入的10%支付;

          (3)匯款按匯費收入的10%支付;

          (4)報刊收訂按當月流轉額的3%支付。

          (5)代收移動、聯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0.7%支付,代收電信話費按代收金額1.75%支付,代收鐵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2.1%支付。

          (6)電費按0.35元/筆支付、水費按0.13元/筆支付。

          (7)代售昆廣網絡續費卡按銷售金額的1%支付;

          (8)代售體育彩票按銷售金額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銷售金額的0.25%;

          (10)機票按窗口出票數量核發代辦費:2元/張;

          (11)集郵:郵品銷售按銷售金額的5%支付。

          20xx年市公司對電商業務的支撐政策發生變化,以市公司新政策為準。

          二、未經審批,代理手續費標準不得變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繳全部款項后,甲方支付乙方代辦費。每月結算一次,第一個月的代辦費于次月25日前支付,從第二月起的代辦費于當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時支付代辦費的,應從延遲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辦手續費金額承擔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未付代辦費的1.5%。

          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業務營收款項;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補齊,甲方不予核減,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繳納營收款,乙方應按時延遲繳納部份天數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二)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扣減乙方的代辦保證金,扣減代辦業務,如仍不足彌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乙方嚴重違反郵政營業服務標準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造成用戶¥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用戶投訴3次有理由投訴,查證屬實的;

          2、乙方代辦人員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積壓、延誤、丟失、損毀或私拆、隱匿郵件;

          3、乙方不執行本協議確定的代辦郵政業務范圍,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圍經營的;

          4、乙方不執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資費,引起投訴的。降低服務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類郵件、報刊、票款、郵政公物丟失、損毀、被盜,造成郵件積壓、阻斷通信,給甲方和郵政用戶造成較大損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營業款,累計時間達7天或金額達¥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檢查、指導和管理,故意阻撓甲方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藏匿重要單據憑證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協議,未提前告之甲方,臨時終止郵政營投服務的,可扣減代辦保證金或代辦手續費,直至解除合同終止協議。

          9、出現上述八種情形中兩種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上述違約情況單方解除合同,自書面解除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或者遲延支付代辦費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發生國家主管部門政策變化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給乙方任何賠償;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國家正式出臺的新政策紅頭文件,方能行使本單方解除權。

          4.如無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須在選定接辦單位(人)后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前乙方應繼續做好郵政服務工作,不得中斷。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及食宿交通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二條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附則

          1.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與代辦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定,在通知并送達乙方后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當事人共同協商,可訂立補充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注冊地址為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企業。其注冊地址為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為了開展租賃業務,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關事項。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資租賃代理服務并協助劃轉租金。受托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

          3.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定義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系指委托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協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營業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系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費”: 系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費。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并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文件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對任何文件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除影響受托人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義務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托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托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委托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托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該資金帳戶應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并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托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審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托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托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托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委托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并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

          4.3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注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委托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發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承租人確認委托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并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后附屬于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于委托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于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對租賃物的品質、規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性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注所有權標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托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9在任何涉及對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的說明時,承租人必須聲明、說明或解釋本設備的所有權情況。

          4.10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認購權費(應該說清楚一點)(應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之日起由委托人轉移至承租人。

          4.11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經協商一致,決定撤銷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雙方名義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續費無須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導致指令變更或撤銷的一方承擔。如指令變更或撤銷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雙方原因導致的,手續費由雙方分擔。

          4.12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載明的劃轉日期(必須為工作日),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由委托人資金帳戶劃轉至委托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帳戶。

          4.13委托人與承租人確認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時雙方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約定的各種違約情況。

          4.14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和承租人通過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進行融資租賃的金額(即本合同標的)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

          5.1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進行協商確定,詳見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見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達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帳戶日為準。

          5.3承租人應當將應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受托人為委托人代扣代繳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的營業稅和其他任何可能產生的稅費,同時把剩余的資金劃轉至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委托人承諾:基于本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委托人承擔。

          5.4租金支付經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連續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

          第六條保證金

          6.1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的金額和期限,于融資租賃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的融資租賃保證金,計______萬元。

          6.2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定日起3日內劃入委托人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現違約時,委托人有權處置保證金;合同執行順利的,經協商,保證金可沖抵最后幾期租金。

          6.4保證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租金的償還

          7.1如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則委托人有權對逾期租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加收罰息。

          7.2受托人按照約定將融資租賃租金或罰息劃轉至委托人的資金帳戶后將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確認函件。

          第八條 手續費

          8.1各方商定,融資租賃受托人手續費按照本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收取,共計______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在本合同項下,受托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助委托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 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10.2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費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優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并違反本款關于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合同提前終止

          12.1如出現以下情況,委托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托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

          (b)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使用融資租賃的項目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承租人發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承租人出現分立、合并、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委托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

          (j)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委托人向承租人發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托人。承租人應當在委托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資金帳戶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劃轉至委托人帳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聲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接受委托人的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e)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

          (g)承租人保證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受托人的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控股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承租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股本結

          構的變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承租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承租人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將有可能發生的清算、破產、注銷、解散等事項。

          13.3承租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承租人重復作出。承租人同時承認,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4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委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委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委托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5委托人的保證如下

          (a)融資租賃資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委托租賃本金和租金時,自行決定對承租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追索。

          13.6委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委托人重復作出。委托人同時承認,受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擁有良好聲譽,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b)受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

          (c)受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證如下:

          (a)自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受托業務,不將受托事項轉委托;

          (b)按照本合同約定劃轉融資租賃的資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租金;

          (c)保證將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處賬戶的租金扣稅后劃入委托人指定帳戶,未經委托人書面許可,不將任何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挪做它用或主動代委托人清償債務;

          (d)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及其他費用時,協助委托人通過法律及其他途徑進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受托人喪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資格或條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會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處理本合同項下資金,充分保護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f)如受托人發生組織形式的變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組、兼并,受托人將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變更過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變更后的主體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受托人的義務。

          13.9受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受托人重復作出。受托人同時承認,委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第十四條 違約

          14.1 發生以下情況時即構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申請資料及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條約定的各項文件)有虛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委托租賃租金、各種罰息、提前還款租金補償金、費用以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d)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

          (e)承租人在與受托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下發生了違約事件,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可能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僅在本合同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適用);

          (f)承租人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g)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14.2出現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違約事件,委托人應當在知道后的5日內決定是否分別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擔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賃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委托租賃本息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c)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

          14.3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

          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中留存足夠的租賃資金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

          (c)委托人的資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執行租賃合同的;

          (d)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e)委托人違反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約定的。

          14.4 發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違約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糾正上述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及要求委托人賠償。

          14.5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償的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受托人已經收取的手續費不予退還且不得用來折抵損失。

          14.6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資金帳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帳戶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向委托人劃轉的;

          (d)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其他約定的。

          14.7 發生本合同第14.6中違約事件,受托人應賠償因過錯給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費用

          15.1因承租人沒有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導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作為債權人參加承租人破產、清算、重組等法律程序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預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協助委托人追索或協助委托人參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委托人均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15.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繳融資租賃業務所發生的營業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擔保

          本合同□采用擔保□不采取擔保(本條僅在各方選擇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方適用)。

          在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

          16.1承租人應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如采取抵押或質押方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如采取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擔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簽署保證合同。

          16.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內,如遇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時,委托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更換經委托人認可的擔保人或提供其他經委托人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程序的參加

          17.1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約定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此事。

          17.2若承租人發生不按期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受托人在知曉該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曉該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權自行決定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受托人亦有義務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協助委托人提供訴訟所必要的文件。

          17.3對于承租人針對委托人發生的其他違約情形,按照本條17.2的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

          18.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依其解釋。

          18.2本合同當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

          19.1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9.2在受托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20.1本合同經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書面同意后可以修改、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實踐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失去強制執行性,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各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成為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性的有關條款。

          20.3如遇地震、臺風、瘟疫、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執行的,當事人各方及時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 本合同項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種通訊聯系均按下列地址送達對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另外兩方。

          21.3本合同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通知可以通過電傳、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發送,以電傳、傳真、電報等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以信函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

          22.1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經對本合同進行了充分的閱讀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為表達三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特進行如下簽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誠實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處理甲方孩子上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期限及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內處理甲方孩子上學事宜,甲方預先向乙方支付委托費用______。

          二、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詢問乙方委托事項辦理情況,并可以適時給出具體要求;乙方應當及時答復甲方辦理情況,并根據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事項。

          2、若乙方擅自轉委托或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適當履行委托事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導致的損失。

          3、甲方有義務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提供有關資料給乙方以協助乙方辦理委托事項。

          4、乙方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委托事項,若乙方遲延完成,應向甲方全額退款。

          三、違約責任:

          1、在乙方已經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委托事項的,甲方預付的費用無權要求全額退回。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或是乙方未實際履行義務的,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商的可向______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法達成如下委托采購合同條款。

          一、乙方委托甲方與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鋁型材購銷合同》。具體要求見附件一、附件二(注:如遇價格波動,以實際采購價格為準。匯率按乙方《委托付款通知書》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基準價結算)。

          二、質量要求:符合有關中國出口商檢標準。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三、出口口岸:港。

          四、交貨期限:20_年月日前,可分期交貨,按實際交貨量結算。

          五、費用與業務款的收取或支付:

          1、委托總額:元,人民幣大寫:元整。分兩批進貨,第一批貨款為元,人民幣大寫:元整。第二批貨款為元,人民幣大寫:仟元整;

          2、傭金支付: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傭金比例:委托金額的;分兩批付款:

          第一批傭金為元,元整;

          第二批傭金為元,元整;

          合計人民幣為元,元整;

          3、開證費為開證總額的1。5‰,由乙方在甲方開證前支付給甲方。

          4、甲方帳戶:

          開戶銀行賬戶:

          開戶行:

          結算帳戶賬號:

          六、在代理采購鋁型材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代墊任何費用。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第一批貨款開具萬元±5%美金信用證給甲方,并將第一批傭金全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第二批貨款萬元±5%美元信用證在一個月內開出,并將第二批傭金全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七、當甲方收到乙方的美金信用證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將開具與美金同等條款的人民幣信用證給貿易有限公司。由于乙方未撥付貨款而導致合同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結算時,當乙方將貨款匯到甲方賬戶后,乙方在5個銀行工作日內及時將貨款撥付給貿易有限公司。

          九、甲方只負責按本合同要求代開人民幣信用證,不承擔其它責任。乙方應及時與貿易有限公司聯系發貨等事宜,貨物到出口港口后乙方到現場驗貨。對《鋁型材購銷合同》履行期間出現的商務糾紛(包括數量、質量、運輸、票據等)由乙方負責解決、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乙方接貨后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發票、驗貨結果等相關資料。

          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執行期限為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20_年月日。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出庭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特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在委托乙方時要明確授權范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后果由甲方承擔。如委托代理合同與授權委托書代理權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為準。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為甲方與糾紛案的第一、二審代理人。

          第二條、因甲方通訊地址不詳或變動,以及其他通訊方式不能及時與乙方保持聯絡,導致乙方承辦的法律事務,無法及時與甲方溝通,從而喪失法定權利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及時將案件進展情況通知甲方。

          第三條、甲方必須如實地向乙方代理人敘述案件事實,提交書面委托手續,提供有關證據,不得編造、隱瞞事實真相。否則,乙方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費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費用,乙方嚴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乙方在此聲明:乙方、乙方承辦人不向甲方或其經辦人作任何形式的關于案件處理結果的承諾。如甲方對乙方承辦人的某些分析或預測理解為作出了這種“承諾”,則該“承諾”無效,并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1、代為調查、收集、提交證據;2、代為簽署、提交、接收法律文書;3、代為出庭;4、代為接受調解、和解;5、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撤回訴訟請求;6、代為提起上訴;7、代為協調司法鑒定機構關系;以及與訴訟活動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審代理費各————元共計人民幣元,以上費用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元,一審判決后三日內支付元;二審上訴后三日內支付元,二審判決生效后支付元;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審訴訟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審代理費;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訴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審代理費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額支付以上費用,乙方有權終止代理。辦案的差旅費、住宿費、打字復印費和調查取證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由

          甲方承擔,依據報銷憑證實報實銷。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至本案本審審理終結之日止(包括判決、調解、自行和解、撤訴等)。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損失方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經書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內受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間及受影響之范圍內中止履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按指印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四條、本合同—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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