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標準
篇一: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
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地位論
一、違約責任條款地位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不僅對規范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也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依據。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如何正確運用《合同法》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方面,尤其是對違約責任條款適用和把握上仍存有爭議,為討論問題的需要,不妨先舉兩例:
案例一:買受人甲與出賣人乙經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簽約時該房屋設有抵押,故雙方約定出賣人乙須在合同成立生效后3個月內涂銷抵押登記,若乙屆時不能妥善辦理此事,買受人甲有權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并可要求乙承擔買賣該房總價10%的違約金,F乙未能在約定期限涂銷抵押登記,甲依約申請仲裁,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乙依當初合同的約定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仲裁認為,房屋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其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因此也不復存在,故甲不能依原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只能依法請求乙賠償損失。
案例二:甲(轉讓方)乙(受讓方)雙方為轉讓中外合資企業的股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約定,若合同無效是一方原因所致,該過錯方應按合同總額的15%承擔違約責任,F該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經查過錯在受讓方,故轉讓方依約申請仲裁。仲裁認為,盡管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具有相應的獨立性仍然有效,受讓方應依原約定承擔責任。
以上兩案例均涉及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時可否繼續適用的問題。顯然,在案例一中,甲的請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為仲裁機關認為違約責任條款是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若合同效力消滅,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應隨之失效。而在案例二中,仲裁機關則認為,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故在合同無效的前提下,仍可作為過錯方承擔責任的依據。進一步探究可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能否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時繼續適用,實質上是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問題,而且還與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定的原因以及如何理解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密切相關。換言之,如果我們認定違約責任條款具有獨立性,那么該獨立性是在任何合同效力終止或被否認時均應體現,還是應視合同效力終止或被否認的不同原因以及違約責任的形式可否約定而定此外,如果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后仍有效,其認定和適用依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是《合同法》第57條還是第98條規定這些問題困擾著司法實踐,亟需澄清和解決,否則,將出現同類或近似案件卻有不同裁判結果的局面,而有悖于司法公正,影響法律的權威性。為此,本文將圍繞著以上問題展開討論,以求對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二、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具有強制性規范的性質。我國《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強制實際履行或稱繼續履行;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條款主要是對違約形態和后果的規定或約定,通常是合同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結果。但按合同法原理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違約責任條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即合同中是否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認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構成障礙。同理,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也并不意味當事人可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已作了完善的規定。故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又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在審理時,不僅不會據此否認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確定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亦即違約責任條款既可依約而定,也可依法適用。盡管違約責任條款不是合同內容中的“要素”②,缺之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當事人事先設定違約責任條款仍是司法實務中的常態。這是因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于告誡當事人,迅捷確定違約者應承擔的后果,減少計算和舉證麻煩等均具有意義。③既然如此,那么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在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違約方即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應無異議。但當合同效力終止或被否定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否還能作為處理糾紛依據繼續適用,這就涉及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具有相應獨立性的問題。
一般而言,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應以有效合同存在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定,從邏輯上來說,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也應隨之消滅,但如此機械處理并非合理。畢竟合同的簽訂
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違約責任則是合同設立目的未實現的救濟途徑。雖然合同效力因有關原因而不復存在,但其意志已體現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尤其是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不受合同效力影響的情形,似應有肯定違約責任條款獨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認時有可適用的余地。當然,要妥善處理這一問題并非易事。宏觀上,它涉及法律邏輯體系維護與當事人意志尊重的協調,關系到法律公平正義和效率成本的兼顧。微觀上,它既與合同效力的消滅原因息息相關,又與違約責任方式的效用和定性密不可分。這是因為不是所有的合同效力終止后都須適用違約責任條款,且法律對合同效力不同的消滅或否認原因干預度也不盡相同。同樣,違約責任方式的性質和效用也限定了其并非必然有事先約定不受合同效力影響的必要。因此,對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存在獨立性的判斷,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且表明其在合同效力消滅后仍為處理相關糾紛依據的,則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性,一方面可以體現私法自治精神,另一方面可提高效率節約救濟成本。但在具體運用時必須考慮合同效力消滅的原因和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如果當事人無事先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為合同效力消滅后的適用依據,則原則上應不可適用,但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除外。簡言之,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關鍵是應視消滅或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因和違約責任的形態而定。
實務中,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一般僅限于支付違約金。理由是,支付違約金這種違約責任方式性質上屬于預定賠償金,當事人有選擇數額多少以及如何計算的需要,同時作為救濟方式,其更為關注是否有實際損失,與合同效力存在與否關系不大。而其他違約責任形態如繼續履行、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則不僅必然基于合同有效成立,而且當事人選擇余地有限。至于賠償損失,雖也與合同有效存在與否無必然關聯,但其適用多取決于法律規定。因此,相對于合同效力消滅原因而言,違約責任形態的把握更為容易,這也就決定了本文探討的重點在于,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認可運用違約責任條款范圍的界定。
合同效力通常是因合同終止而消滅。對于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互相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雹艿珜贤K止原因的范圍,理論和實務界觀點有所不一,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
一是合同解除是否可歸于合同終止的原因;
二是合同無效是否屬合同終止原因。而這兩方面又恰恰均與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問題關系最為密切。
其一,合同解除能否歸于合同終止原因,實質上體現為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是否有必要加以區別的問題。對此,在各國立法中存在不同做法,在民法學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大陸法系中以德國等為代表的國家一般將解除與終止作區分。⑤大陸法系學者通常認為,合同的解除權和終止權雖都是形成權,但二者在效果上有本質的區別,如有的學者指出合同的終止是指持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滅法律關系的權利,稱終止權,而合同解除則是溯及既往消滅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⑥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認為,“契約因解除而溯及地失其效力,終止則僅使契約對將來失其效力!雹叩拇_,現行德國民法典也正是將合同解除權與終止權作分別規定。⑧另一種做法和觀點是不嚴格區分終止和解除,直接將終止作為解除的一種,如日
本民法就未規定合同的終止,但在合同解除時,根據解除是否溯及既往而分別規定。我國原來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則是規定合同終止,將解除與之等同。⑨事實上,如果我們將爭論重點僅停留在解除和終止的范圍和效力方面,那么得出應加以區別的結論,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考慮終止的用語在我國法律習慣上往往作為解除的上位概念使用,解除僅是終止的原因之一,解除是因,終止是果,如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那么,將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統稱為解除,并包含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兩種情形未尚不可,反而更有依據。⑩不過,即使如我國《合同法》那樣安排,將解除作為合同的終止原因之一與其他終止原因一起規定,也不意味著解除與其他終止原因產生一樣的效果。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是雙方協議或一方依法或依約行使解除權的具體表現,是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邏輯結果。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后,當事人不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但并非當事人間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畢竟原先的合同權利義務并未完全實現,其中必然有許多未料事宜需要解決和處理。而其他合同終止原因與解除不同,通常均體現為合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絕對消滅。其具體表現為權利實現或債務因債務人的不存在而無法繼續履行,即立法基于債的相對性原理、權利實現和當事人便利等因素,不僅考慮合同不再有履行效力,而且當事人之間也不存在需要解決其他事宜,亦即當事人間的債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歸于完全絕對的消滅。緣此,一般認為因解除而終止合同效力的,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結束,但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后,違約方對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需賠償,這也說明因解除而終止合同的,必應采用清理補救措施。也正因如此,我國有學者認為,在區分合同終止效力的基礎上應使用“相對終止”和“絕對終止”的概念,以準確地反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和合同之債消滅這兩個范疇的法律問題。相對終止為合同履行終止,絕對終止是合同之債的消滅。絕對終止意味著合同全部權利義務的消滅,說明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爭議或爭議已經解決,無須再以原合同為依據主張權利。而相對終止意味當事人爭議還不可避免的存在,該合同仍是判斷當事人是非解決爭議的依據。[11]
其二,合同終止與合同無效有否區別,無效合同可否為終止原因對此,我國理論界也未形成統一認識,在我國原有的立法中卻有將合同無效作為合同終止原因的先例,如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技術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撤銷”的,合同終止。[12]而現行《合同法》卻反其道而行之,未將合同無效作為合同終止的原因,對合同無效予以單獨規定。二者相較,筆者認為合同無效不歸入合同終止原因更為妥當。理由是,就民法原理而言,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均是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具體表現,民法對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盡管干預力度不盡相同,但總體上反映為否定性評價,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其均為自始無效,在當事人之間不再發生其預期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僅產生法律所規定的后果。也就是說,當事人間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屬合意之債而屬法定之債。既然合同無效意味著當事人間無合同關系,那么何來合同權利義務;既然從未有過合同權利義務,又怎能終止因此將合同無效作為合同終止原因有悖民法的邏輯和價值判斷體系。應指出的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盡管當事人以設定合同為目的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但因當事人已相互接觸也會基于不當得利、締約過失等原因產生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故而,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同樣也存在著需要繼續清理的問題。
可見,雖然合同效力被否認不能歸于合同終止的原因,但其與合同因解除而終止仍具有相似之處,即存在當事人之間需要進行事后清理的情況。于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可否在以上兩種原因致合同效力消滅的情況下繼續適用的問題,就使人無法回避。筆者認為,對此應區別對待。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時,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具有獨立性,可在事后處理有關事宜時繼續適用。相反,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即使當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滅后該違約責任條款仍為處理相關糾紛依據的,也不應具有獨立性。理由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是法律對合同效力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其結果是有關實質性的條款均自始、當然、完全和絕對無效,以體現國家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預,而
違約責任條款通常應是保障合同權利義務得以公平實現的救濟措施,理應歸屬于實質性條款范疇,隨合同無效而失去約束力。此外,合同無效后,事實上有新的法律事實出現,隨之也產生了新的救濟途徑如締約過失之債等,故當事人間利益的保護不會出現空白地帶。相反,合同的解除主要是私法自治的產物,它與合同無效后的清理應有區別,如合同權利義務因解除而終止,應可繼續適用違約責任條款,以尊重當事人的意志。
三、針對合同效力消滅后處理有關事宜的依據,我國《合同法》分別在第57條和第98條作出相應規定。《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能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本湍壳皩W界較常見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條中“關于解決爭議方法條款”主要包括:1 仲裁條款。它是仲裁協議的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采取“或裁或審”制,仲裁條款有排斥訴訟管轄的效力。我國《仲裁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否則,訴權作為法定權利是不能以當事人合意任意排除的。2 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不受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3 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對標的'物質量或技術的品質發生爭議,在提交訴訟或仲裁前,應將標的物送交雙方認可的機構或科研單位檢驗或鑒定,以檢驗或鑒定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這種約定,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又不涉及合同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應當承認其效力。4 法律適用條款。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當事人可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對于中國有專屬管轄權的合同,與我國公共利益、主權、安全密切相關的合同只能適用我國法律。必須適用我國法律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設立法律適用條款,合同中若有此類條款自不能產生效力。[13]《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薄敖Y算和清理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關于經濟往來或財務的結算以及合同終止后處理遺留財產問題的條款。[14]可以說,無論是“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是“結算和清理條款”,都是當事人為合同效力消滅后如何處理相關事宜而事先約定具有相對獨立效力的條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終止或被否認而失去效力,否則這種約定將變得毫無意義。但問題是,“結算和清理條款”和“解決爭議條款”是否可包含違約責任條款,這單純從文字表達上很難得出明確的結論。寬泛地解釋“解決爭議的條款”,其既可包括仲裁條款等當事人關于解決爭議的程序、辦法、適用法律等內容的約定,也可包括違約責任等其他條款。而且,《合同法》第57條規定的“解決爭議條款”的適用并未區分合同無效、被撤銷與合同終止,這又增添了司法實踐的判斷和具體操作麻煩。同樣,“結算和清理條款”中的清理似乎也可包含以事先設定違約金的方式來了斷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后的有關事宜。
的確,《合同法》第57和98條規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和“解決爭議條款”,均可作為合同效力消滅后處理有關事宜的依據,應無疑義。但筆者以為二者內涵和外延應有區別。結合前文所述合同效力消滅后有適用支付違約金需要的兩種情況,應明確規定:合同因解除而終止的,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具有獨立性,并可在事后處理有關事宜時繼續適用。而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效力消滅后則應隨之失效,不再維持其效力。進而明確《合同法》第57條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應僅限于程序性內容范圍,而不包括實體權利義務的分配。換言之,認定違約責任條款有獨立性,可在合同效力消滅后繼續適用的依據,是現有《合同法》第98條規定,而非第57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篇二:買賣合同(標準)
買 賣 合 同
賣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買方(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買賣商品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產品名稱種類、規格、數量
1、種類:
□眼鏡,包括
□現金禮券(使用方法參考禮券“使用說明”)
2、品牌:
2、規格(含現金券面值規格):
3、數量:
第二條:產品質量
甲方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質量標準。
第三條:產品價格及合同總金額
1、產品價格:以產品標注的零售價格為準(現金券以券面金額為準)
2、折扣:
(1) 購買正價眼鏡折扣為折,如遇甲方產品做統一活動的,以甲方活
動折扣為準。
(2) 現金券的折扣為折。
3、合同總金額:
第四條:預付款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簽訂時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即人民幣元整。
2、若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則此預付款直接沖抵乙方應付貨款。
第五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1、付款時間:2、付款方式:3、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等值收款憑證。
第六條:產品交付時間、地點及方法。
1、交付時間:
2、交付地點:3、交付方法,按下列第
。1)甲方送貨;
。2)乙方自提自運;
(3)其他:。
4、運輸方式及運費承擔:5、包裝方式:
第七條:產品驗收
1、驗收時間:2、驗收方法:3、驗收標準:4、驗收異議:
。1)乙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不合規定,應在 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 日內未通知甲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或損壞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產品,或者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
2、甲方如提前或延期交付產品,應提前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購買的現金禮券無法在甲方店內使用,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其他: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篇三:銷售合同違約條款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免費)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策略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策略
蔡從云
我們簽訂合同如果簽訂成對對方沒有任何約束的合同或者對方違約時我們沒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悶的事。我們公司從小到幾千、大到幾百萬近千萬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相當多的,出現糾紛無法維護公司的利益;或者違約責任太籠統根本無法追究對方責任,如有個買賣合同把違約責任定為不履行退款,那么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責任,更沒有約束力。維權是需要成本的,對方也會權衡守約與違約成本,如果違約無成本那么對方守約就只能看自己單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無約束力對公司來說很多交易就顯得不確定,對公司經營存在較大風險。
所以簽訂合同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權。
那么違約責任條款怎樣約定?那就是違約責任的策略問題: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方面都應該有違約責任給予保證。我們要求再多,
談判再辛苦,合同條文再美好,如果沒有違約責任保證那都是一句空話,違約責任是保證公司利益的尚方寶劍。合同簽訂時應當爭取到起草權,把違約責任具體化,那么我們權益更容易落實到條文上。
2、具體:違約行為有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遲延履行;質量瑕疵,我們應在約定、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承擔;不正確履行。所以必須針對上述每一種違約行為來制定違約條款;也可把違約責任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
3、明確,如果根本沒有針對對方違約約定相應反制措施,簡單一句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不明確,可以有多種理解,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是很難解決問題的。違約損失賠償也是一樣,除了要證明對方違約,還需證明己方的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恰恰不容易證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違約金約定是違約責任最好的表達方式,適用廣泛。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相對簡單明確,由于是金錢給付,適用于各類合同;同時違約金用數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會出現爭議。
支付違約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合同約定得更加詳細,那么執行起來就更加方便。
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要小得多,守約方只需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也保證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不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其訴訟請求能夠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勝訴的機率。篇三:銷售合同的通用條款-(中文)
銷售合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編號:用條款。本通用條款適用于通用條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買賣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本通用條款有效期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該通用條款到期時,如買賣雙方有后續交易,且對條款中內容完全接受,則該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如一方對條款提出修改或異議,經雙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條款,修改后的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
第一條 銷售合同總價
銷售合同總價若為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的,則為已包含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總價;若為美元的,則為未包含關稅及增值稅的總價(cip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買方自行負責產品的所有報關完稅手續及相應的費用,如買方委托賣方辦理有關手續的,買方應當另外支付賣方相應的服務費,具體費用雙方可另行協商約定。
第二條 產品的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所有權和毀損風險自產品臵于合同約定的交貨點之日起轉移至買方。
第三條 產品的交付
1.包裝:賣方提供****產品的標準包裝。
2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并交予收貨人;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或收貨人的,應當在收到賣方出具的《產品備齊待運通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同時,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及收貨人導致賣方多支出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這些費用均由買方予以承擔。
第四條 產品質量保證及驗收驗貨期
1.銷售合同項下產品的規格、技術標準參照之前已經提供的有關*****的《產品手冊》。
2.賣方對產品提供終生有限保證,其中產品的非電氣部件終身無材料和工藝瑕疵;所有安裝于產品內或產品上的電氣部件,自購買日起十二個月內無材料和工藝瑕疵;對買家的補償僅限于替換及安裝因材料或工藝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裝僅適用于非地面車輛應用;買方指定選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產品適用該制造商的保證;其他有關保證信息可查閱****網站。除****承諾的保證以外,任何其他產品的保證都不適用于****的產品。
3 質量保證的除外情形:
(1) 未按產品的技術要求或是《產品手冊》的要求進行安裝、操作、使用、保養及檢修的;
(2) 買方人員或第三方人員故意的破壞或是疏忽導致的損壞;
(3) 產品正常的損耗;
(4) 未經許可的改裝而造成的損壞;
(5) 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壞;
(6) 其他與制造商及賣方無關的情形。
4 買方在收到賣方產品時,應當當場對產品的數量、重量及外包裝進行清點、檢驗,并在相應的貨運回單上予以明確記載;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產品后的3日內,及時對產品進行檢驗,如認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或《產品手冊》中的相關標準,應當在收到產品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買方未在上述驗貨期內,對產品數量、規格、質量等提出書面異議的,將視為產品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5.雙方同意,如買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將交由產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產品手冊》的有關標準進行檢測,異議的提起、產品的檢測等流程見本合同附件《產品退檢流程》。制造商對產品的檢驗結果對買賣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可基于檢驗結果就是否退換貨進行協商。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買賣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條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國際商務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發生不可抗力,買賣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一項公正的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賣方對交貨遲延、未交貨或者產品質量等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條款
1. 銷售合同簽訂后至賣方實際交付前,如買方退貨的(包括部分退貨)或是買方收貨后不是由于賣方質量原因,買方退貨的,賣方有權收取退貨產品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在報價單中標有“*”的是為買方特別定制產品,賣方將收取該產品的全部貨款作為違約金。
2買方延遲支付貨款的,還應當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遲天數/365x未付貨款金額×10%。如買方延遲支付的(包括未全額支付定金的),交貨期順延;延遲支付超過30天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3基于銷售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賣方無法按期送貨的,或是買方未按約定日期提的,賣方將向買方收取未交貨物價值的0.2%/天的倉儲費用。因買方的原因超過約定的交貨期30天后,賣方可單方面取消訂單。
4 如確實為制造商和賣方產品的質量或交付原因,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的責任僅限于按照****保修條款對于產品進行退換。除以上賠償外,****不接受任何其他關于產品情況或者產品使用方面的陳述,無論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及責任條款,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和********均不承擔買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知識產權及保密
1.對于買方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產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技術標準、產品說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對于一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都將通過有關途徑進行索賠。
2 對本通用條款和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的所有的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均具有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進行披露。
第八條 買方承諾及保證
1 .本合同產品的生產商系********公司,故產品的銷售必須完全符合****商務部有關產品出口銷售的規定,具體注意事項見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買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對此些規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買方簽署本合同的行為是表示對此些規定的接受,同時愿意承擔因違反此些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2. ****公司有著嚴格的反商業賄賂規定,買方保證,將與賣方共同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的附件《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 通用條款及銷售合同的生效及送達
1. 本通用條款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條款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2. 本通用條款中記載的買賣雙方地址為今后雙方寄送與本通用條款包括與之相關銷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變更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銷售合同中的文件發送地址與通用條款不一致,以銷售合同為準。
3. 本通用條款以及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為準。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應以中文為準。
4. 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銷售合同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條 通用賠償
買方應保護,賠償,并保證賣方及其附屬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經銷商免受任何性質由于以下兩種情況引起的索賠,要求,訴訟,判決,負債,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損失。
。ㄒ唬 買方違反任何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擔保,公約或義務;和(二)由于買方的行為或遺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賠
引起的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
本通用條款的解釋、效力及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如有爭訟,任何一方均可向賣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本通用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以書面形式訂立補充協議。
合同附件:
1.產品退檢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誠信承諾書
附件一
產品退檢流程
1.****產品可提供終身有限質量保證。
2. ****產品的使用應遵守****公司的安裝及使用說明。若客戶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先聯系****銷售工程師協
助解決。
3.若客戶需要將****產品退回****工廠進行檢測,請聯系****銷售工程師,由他們負責協調產品退檢流程。申請產品退
檢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a.產品沒有遭受到人為破壞。
b.客戶必須提供真實、必要的產品使用情況。
c.若產品曾接觸過非惰性介質,必須提供該介質英文版的msds或產品安全數據
d.使用過的產品必須經過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說明,保證退檢產品內外無污物、無殘留介質。
4.****工廠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檢產品后1至2個月后, 出具退檢報告,由銷售工程師將報告轉發給客戶,按報告
的結果處理問題。
5.經****工廠檢測,無工藝或材料缺陷的產品,****不予修理或替換。
附件二
出口控制聲明
此通用條款項下中所有銷售合同中的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規提供。嚴禁違背****法律對此合同中所有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進行出口,再出口,銷售,再銷售,轉讓或者轉移的操作。此外,買方有獨立的義務遵守****的出口法規和所屬國的進出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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