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經典模板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房屋
1、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自愿將此房屋賣給乙方,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坐落于 區(縣) 小區(街道) 號(棟)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以產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性質為 ,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
2、房屋面積
房屋面積以甲方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記載面積為準。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不一致,則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為準。
3、房屋產權
甲方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
第二條 房屋金額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 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金額的95% 元整,定金最終抵作房屋款。
2、二手房屋交易公證辦完后,甲方將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購房發票等等一切合同、票據、資料、鑰匙等等的原件交付給乙方后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95%,即人民幣 元整。
3、待該房屋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甲方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日內,乙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整。
第四條 房地產權證辦理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無能為力付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當日辦理完畢配套交接手續。
2、如房屋開發商尚未交房,則待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后7日內,乙方需辦理物業、入住或管理等手續的,甲方應于配合辦理。
第六條 房屋過戶
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該房屋有貸款,則應于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辦理貸款清償及房屋過戶等手續。
第七條 稅費的交納
合同履行中,乙方承擔過戶(或更名時產生的房屋交易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其它費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諮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金額4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訂之后,乙方即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在辦理房屋過戶前,乙方在行使權利時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應當協助;
2、房屋實際交付給乙方前,房屋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房屋完成驗收交接后,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房屋風險責任轉移給乙方承擔。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茲和質押擔保的情況,且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1.2 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為代理人則代理人已經過權利人的授權;
1.3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乙方保證: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1.3 逾期超過30日后,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金額的40%支付違約金。
1.4 如發生本條1至3款的違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最終解除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對房屋的實際裝修損失。
2、乙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1 逾期30日的,自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額的1‰向甲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實際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2 逾期超過9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按照合同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
3、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除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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