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樣品買賣合同協議
茲為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憑樣品買賣合同如下:
憑樣品買賣合同【1】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 貨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與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 件,甲方應于 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 仟 佰元,共人民幣 萬 仟 佰元,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約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致乙方受到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方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憑樣品買賣是什么
憑樣品買賣,或稱貨樣買賣,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質量標準的買賣。憑樣品買賣屬于特殊買賣的一種,其與一般買賣的區別在于,憑樣品買賣在訂立合同時就存在樣品,并且當事人在合同申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必須與樣品的質量保持一致”或“按樣品買賣”等宇樣。如果當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即使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提示了樣品,都不為憑樣品買賣。
為了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合同時的樣品保持同一質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各執一詞、口說無憑,(合同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且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如果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那么根據(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換言之,出賣人不能借口樣品買賣,而不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樣品瑕疵是表面瑕疵,買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賣人消除實際交付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未作規定。依據瑕疵擔保責任法理,該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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