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賣土地合同(精選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村買賣土地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標的即房屋狀況
1、該交易房屋坐落縣鎮村莊(或路旁)
2、該房屋為(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共 層。房屋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左緊鄰的房屋,右緊鄰房屋。
3、該房屋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文件編號: )
第二條:合同房屋交易價款: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1、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幣 萬元。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人民幣 萬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前確實專屬自己所有,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專有該房屋的證明并交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價款并有義務開具收據交付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對該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未被告知的權利情況。
4、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不屬于已被或已確定將被列入新規劃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圍。
5、甲方應告知乙方有關該房屋的質量狀況。
6、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文件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7、該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該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無效。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甲方該交易房屋價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據。
2、乙方購買該房屋后,若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辦理相關權屬登記的,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改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要求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約方應當改正。
2、甲方違反第四條的有關約定導致乙方在合同簽訂后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時要求甲方全額退還房屋價款及其相對應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價款的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可以通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縣鎮村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西齊: 南齊: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 )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占追绞湛詈蠹瓷。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并經村委同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后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并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合同經雙方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雙方簽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4
甲方:________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
乙方:________制構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
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將________縣________鄉半坡村東11.6畝土地所種果園轉讓給乙方。該地塊位于________至________東,東至半坡村六組地界,西至________線,南至半坡村三組地界,北至半坡村六組地界。
二、乙方在合同簽定之日,一次性付給甲方轉讓費拾叁萬元整(13萬元)
三、甲方將協議原件交乙方。
四、乙方履行________公司和半坡村會所簽協議的義務,享有原協議的一切權力。
五、本著友好協商精神簽訂此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附興園公司和________鄉半坡村村會協議。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
甲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這個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單位(簽章):____鑒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6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ǘ┲車A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ㄒ唬┍緟f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學習投資項目合同范本。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協議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ㄒ唬┌凑毡緟f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ǘ┌凑毡緟f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議。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議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比例尺1: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協議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協議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協議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A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商品購銷合同書范本。
五、協議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協議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協議第四十條關于協議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議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協議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協議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籣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第四十條本協議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ㄒ唬┍緟f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ǘ┍緟f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協議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ê炞郑篲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7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耍谏鐣髁x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痹谖覈涍^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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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谶@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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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备鶕@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梢哉f,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于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么,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么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于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于出讓金,則意味著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說,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于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么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沖擊,改變耕地大量閑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茍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疤枴⒃铝梁托切墙裉炜瓷先ヒ蝗鐜浊暌郧;玫瑰仍像在伊甸園里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橐、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后還有一個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于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于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采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稇椃ā返脑瓌t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于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閑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臺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占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范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后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周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里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并待國家政策調整后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于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于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愿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8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__)村的土地,賣給甲方(__)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著自愿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于__,面積共__平方米,約__畝。
二、期限為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__元計算,總額為__,
支付方式為
1、一次性:
2、分期: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后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字)__年__月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9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_______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第二條、流轉土地用途
該土地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
第三條、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__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流轉土地的種類、位臵、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___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南至_______,東至_______,西至_______,具體現狀平面圖見附件。
第五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甲乙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_______(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元/畝,(或實物_______公斤/畝),合計_______元(或實物_______公斤)。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2、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第十條、爭議糾紛解決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項解決:
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和征得對方同意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轉讓給乙方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邊有植被、樹木的土地),面積為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詳見附件)。
第二條轉讓期限:本土地轉讓期限為永久,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后___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___元(大寫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將土地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同時甲方有義務將原有的房屋證書、土地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條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征地補償: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收該土地時,土地、地上物等拆遷、安置、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類資料、文件的,甲方應無條件提供到位。
第八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村委會(同意備案登記意見):____________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愿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后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稅由甲方承擔,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后,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筑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電話:
電話: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2
出賣方:__________(簡稱:甲方)
代表人:_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_(簡稱:乙方)
見證人:__________(簡稱:丙方)
代表人:__________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__________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3
出賣人(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無債務糾紛,無產權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_______市_______ 區______鄉______路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 拾_______ 萬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備注: )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元(¥: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其出售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合同簽訂日之后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本合同簽訂后,甲方給乙方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準建證,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交房之時,甲方應保證乙方房屋水通,電通,路通,并無任何質量問題。
八、違約責任
1 、甲方應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逾期超過1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
逾期超過1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10%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未按承諾規劃建設或者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所有損失。
4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 、如因規劃部門導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積極配合,補償款為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____年__月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____________萬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____________股權;乙方以貨幣出____________萬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____________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建筑密度不小于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余下____________%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__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__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5
出賣方: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村民委員會(簡稱:丙方)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五、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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