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合集8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編: 電話: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編: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買賣商品房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乙方決定購買甲方擁有的房屋所有權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商品房位于紅旗街購物廣場C1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商品房總額為 (漢字大寫)
第三條:乙方先付甲方商品房總額 ,剩余房款 于雙方公證之日付清,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房價的`壹倍,賠償對方。
第四條:本合同任何一處修改,經甲乙雙方在修改處簽名捺手印認可,否則修改無效。
第五條:鑒于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房產證等有效證件,合同生效日后,商品房如有拆遷,獲得拆遷款全部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配合,拆遷所提供證明是乙方商品房,甲方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以上條款如有違約,甲方應返還乙方購房總金額。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雙方于 年 月 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 )。
買受人購買位于深圳市 房產 。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xiàn)經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測繪的實際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依據原合同第十七條之約定: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現(xiàn)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xié)議:
一、根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雙方同意按本協(xié)議第 條第 款規(guī)定予以解決。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根據原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扣除房屋面積的0.6%誤差后據實結算房價:
1、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于3%:
1、買受人退房:
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zhí)行。
2、買受人不退房:
(1)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四、雙方按本條款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后,買受人不得依據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出賣人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五、本協(xié)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號: )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shù)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并按規(guī)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xù)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xié)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xù)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產權人______份,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份,乙方______份,_________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______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委托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
商品房座落:區(qū)、縣路、道、街 。設計用途 ,建筑結構 ,建筑層數(shù)為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來源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商品房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元(幣種:),價款為元(幣種:),計 (大寫)。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雙方約定,乙方按下列第種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列第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xù)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逾期在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列第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xù)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商品房建筑面積與甲方銷售建筑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guī)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商品房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
下列配套設施運行日期約定如下:
1、 上水。
2、 下水。
3、供電 。
4、燃氣(氣源種類) 。
5、暖氣 。
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運行的,甲方應在日內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并且每項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huán)境布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日內與乙方協(xié)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xù),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商品房權屬登記
雙方約定,在下列第種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
1、自初始登記完畢之日起日。
2、訂立本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訂立合同時,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的,按下列第種約定處理:
1、合同繼續(xù)履行。甲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前期物業(yè)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經備案的(天津市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及(業(yè)主公約),乙方對該合同及公約相關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承諾遵守。
第十四條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商品房時,無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見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份數(shù)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備案機關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圖
附:商品房方位圖;分門分層平面圖(1:100或1:200),將該商品房圈紅,加蓋騎縫章。
附件二: 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
附件三:商品房質量、設備等情況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設計、環(huán)境布局等情況
附件五:補充合同
合 同 登 記 備 案 欄
經辦人:
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1、 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至屋頂?shù)臉翘蓍g、電梯井道、門廳、電梯前室、走道、水電間、電梯機房、外墻。
2、 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的.架空通道。
附件五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 物業(yè)用房位于1#、8#樓一層、13#樓一層及二層。
2、 門衛(wèi)位于8#樓一層。
3、 消控中心位于9#樓一層。
4、 公共衛(wèi)生間位于9#樓一層。
5、 水泵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機房、電視設備間、專用配電室等位于8#樓地下一層
附件六 關于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
交付的商品方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三)款約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guī)格、數(shù)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
2、 起居室:
。1) 內墻:墻面砂漿打底。
(2) 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3) 室內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3、 廚房:
(1) 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 墻面:墻面砂漿打底。
。3) 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 廚具:無
4、 衛(wèi)生間:
。1) 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 墻面:墻面砂漿打底。
。3) 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 衛(wèi)生器具:無
5、 漿找平層,頂棚刮膩子,鋁合金窗。
6、 電梯:
。1) 品牌:國內知名品牌;
(2) 型號:普通電梯(非擔架梯)。
7、 8、
9、試水龍頭。(2)電:總線到各戶配電箱,戶內安裝一盞試電照明燈泡,其余只預留電工套管。
10間隔墻及推拉門無分隔由買受人自行分隔與安裝;陽臺花池由買受人自行分隔。
附件十 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
1、 門廳、走道的消防箱及水電間檢修時打開門可能會對通道通行造成妨礙;
附件十一補充協(xié)議
增加:
1、 室外箱式配電房、景觀綠化的樹木可能會對一樓個別套房產生遮擋,買受方同意接受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2、 本項目在景觀施工過程需要對景觀設計方案不斷優(yōu)化修改,可能會和原總平面圖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買受方同意接受并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60余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fā)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fā)商于20xx年9月28日交房,于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為①業(yè)主的身份證明;②委托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項目立項文件;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于劉先生委托開發(fā)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fā)商于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fā)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fā)商辦證逾期為由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fā)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fā)商的義務是什么?原告劉先生認為開發(fā)商應該在交房后90天內為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倍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后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fā)商則認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fā)商只要在交房后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fā)商的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于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于開發(fā)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后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后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fā)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限制。但是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fā)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fā)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于該建筑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后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fā)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fā)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后,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fā)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文件。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為既然雙方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fā)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lián)合監(jiān)制的標準文本,則該文本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為由制訂文本的單位解釋文本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guī)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咨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后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guī)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置的程序?傊,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fā)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為,與開發(fā)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备鶕@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fā)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筑物總權屬證明文件。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fā)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fā),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guī)范與效力規(guī)范的區(qū)別出發(fā),認定合同效力;诖祟悊栴}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fā),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xiàn)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社會整體發(fā)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xiàn)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xiàn)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xiàn)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guī)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fā)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fā)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fā)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fā)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qū)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zhèn)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xiāng)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成為一種病態(tài)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qū)出現(xiàn)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fā)商品房、規(guī)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qū)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xiāng)產業(yè)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yǎng)育等傳統(tǒng)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yè)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fā)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zhèn)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梢哉f,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xiàn)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xiàn)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fā)小城鎮(zhèn)的戰(zhàn)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xiàn)代化道路的發(fā)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zhèn)開發(fā)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fā)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xiàn)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guī)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tǒng)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xiàn),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tài)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tài)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tài)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guī)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的契約即為病態(tài)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guī)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tài)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guī)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tài)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tài)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guī)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tài)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guī)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guī)定中的效力性規(guī)定。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xiàn)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guī)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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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xiàn)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guī)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xiàn)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xiàn),則不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tài);谶@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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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guī)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guī)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guī)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guī)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qū)分,逐款加以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qū)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行性規(guī)定。法律規(guī)范可以區(qū)分為任意法規(guī)和強行法規(guī),而強行法規(guī)又可以區(qū)分為強制規(guī)定和禁止規(guī)定二種。強制規(guī)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禁止規(guī)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guī)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guī)定和效力規(guī)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guī)定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guī)定中的效力性規(guī)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guī)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guī)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guī)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guī)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guī)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guī)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guī)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瑫r,該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备鶕@些規(guī)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是以農業(yè)的穩(wěn)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yè)穩(wěn)定,才會有工業(yè)和第三產業(yè)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wěn)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fā)是在現(xiàn)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fā)揮其創(chuàng)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xiàn)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yōu)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wěn)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fā),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xiàn)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fā)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fā)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xiàn),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wěn)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于房屋開發(fā)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么,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么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于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于出讓金,則意味著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說,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fā)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xiàn),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jiān)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xiàn)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于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么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xiàn)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現(xiàn)的開發(fā)區(qū)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沖擊,改變耕地大量閑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xiàn)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茍發(fā)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xiàn)行環(huán)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fā)展,現(xiàn)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疤枴⒃铝梁托切墙裉炜瓷先ヒ蝗鐜浊暌郧;玫瑰仍像在伊甸園里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tài)。”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xiàn)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后還有一個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shù)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于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xiàn)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于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采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于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shù)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tǒng)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guī)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guī)劃入手,保護耕地、節(jié)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閑置土地數(shù)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臺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guī)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qū)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chuàng)業(yè)”。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占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tǒng)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范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后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周期,如何在現(xiàn)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xiàn)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里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xiàn)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zhèn)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并待國家政策調整后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實踐中的現(xiàn)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于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tài),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于目前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愿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xù)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fā)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fā)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fā)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fā)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xié)調各方面的系統(tǒng)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xié)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1.1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1.3.1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1.3.2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甲方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wèi)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乙方,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發(fā)生相關糾紛,其后果由甲方承擔。甲方需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甲方保證出售房屋中未曾發(fā)生過重傷、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乙方心理不安的嚴重情況,不存在不正常輻射及其他致病等情況,若有,甲方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如果乙方發(fā)現(xiàn)房屋中曾經發(fā)生過上述情況而甲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履約定金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五條價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人民幣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不動產權證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收據并簽字畫押。
乙方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項,甲方收款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不動產權變更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辦理過戶手續(xù)。
2、在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時,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xié)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九條承擔違約責任。
3、辦理以上手續(xù)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附屬設施等相關手續(xù)辦理時間約定:
1、甲、乙雙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xù)。
3、甲方應在房屋交付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第八條共有產權人情況
甲方確認本合同所售房屋(有/無)共有產權人。
如果有,無論不動產權證上是否登記了共有權人,甲方需提供共有產權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按房屋總價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____%的違約金。
3、違約方要承擔守約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
第十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轉移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yè)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由________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zhí)______份,乙方留執(zhí)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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