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合集八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ㄈ╆P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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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房屋買賣屬于重大的民事活動,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實施,因此精神病人(不論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從事房屋買賣行為。
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房屋交易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睂τ诤贤瑹o效的法律責任(有人將之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沒有責任能力(即沒有承擔責任的資格),自然也不需為此承擔責任。具體到房屋買賣中,因精神病人對此重大交易沒有行為能力,不能夠從事此種交易,因此所導致的合同無效也不宜認定為其有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房屋
1、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自愿將此房屋賣給乙方,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坐落于 區(縣) 小區(街道) 號(棟) 單元 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層,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以產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性質為 ,房屋的抵押情況為。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
2、房屋面積
房屋面積以甲方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記載面積為準。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不一致,則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為準。
3、房屋產權
甲方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
第二條 房屋金額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總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 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金額的95% 元整,定金最終抵作房屋款。
2、二手房屋交易公證辦完后,甲方將與房屋開發商所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購房發票等等一切合同、票據、資料、鑰匙等等的原件交付給乙方后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95%,即人民幣 元整。
3、待該房屋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甲方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日內,乙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整。
第四條 房地產權證辦理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無能為力付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當日辦理完畢配套交接手續。
2、如房屋開發商尚未交房,則待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后7日內,乙方需辦理物業、入住或管理等手續的,甲方應于配合辦理。
第六條 房屋過戶
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與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該房屋有貸款,則應于取得房屋產權證后7日內,辦理貸款清償及房屋過戶等手續。
第七條 稅費的交納
合同履行中,乙方承擔過戶(或更名時產生的房屋交易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其它費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諮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金額4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訂之后,乙方即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在辦理房屋過戶前,乙方在行使權利時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應當協助;
2、房屋實際交付給乙方前,房屋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房屋完成驗收交接后,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房屋風險責任轉移給乙方承擔。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茲和質押擔保的情況,且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1.2 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為代理人則代理人已經過權利人的授權;
1.3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乙方保證: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或過戶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1.3 逾期超過30日后,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金額的40%支付違約金。
1.4 如發生本條1至3款的違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最終解除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對房屋的實際裝修損失。
2、乙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1 逾期30日的,自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額的1‰向甲方按日計算違約金,并于實際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2 逾期超過9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按照合同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
3、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額的4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除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整。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先行支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含定金),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整。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保證該房產及時順利過戶。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 方承擔。
六、乙方支付前期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人民幣 萬元整)。
七、甲方應在收到前期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時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甲方反悔導致房產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應返還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定期利息,同時支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九、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油煙機、空調、熱水器、浴霸、電視機、客廳沙發、晾衣架、房內燈具、床、前后門窗窗簾、廚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本協議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 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室的房地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慶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大慶國用( )第 ;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對該房屋現狀認可,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第二條 房屋售價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
按揭付款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
2、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乙方付給甲方購房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
3、剩余按揭房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按照銀行要求將所有程序辦理完畢,甲方按照銀行按揭程序領取售房款。
4、如銀行貸款延遲下發或不能下發,乙方應在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支付購房房款給甲方。
以上雙方收付款要有收付款憑證為依據。
第四條 交房日期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上述房地產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時,應將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移交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當日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同時賠償給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無論任何一方違約均按房屋成交價的日3‰賠償給對方,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違約解決完畢當日的累計日期計算。
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或未按第七條款約定的時間辦理買方過戶;或者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條款規定的時間交付房地產,或不能按第七條款約定的時間給乙方過戶,或不能按第六條第5款約定的時間將戶口遷出;均視為違約,每逾期一天,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相當于上述房地產價款的日0.5‰的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則按第五條第3款處理。
5、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房價升降由乙方受益或承擔,甲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履行此合同,此情況不視為乙方違約。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時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款,如:電話費、水電費、燃氣費、寬帶費(以本合同第四條交房日期為準,交房日期以前由甲方負責,交房日期以后由乙方自行支付。)等。
2、物業管理費和取暖費甲方結清至 。
3、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4、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5、產權過戶后,甲方必須保證在 天內將其戶口遷出;
第七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1、甲乙雙方約定于月買賣立訂契約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待乙方領到新的產權證時,甲乙雙方應即時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未能按約定日期辦理過戶手續的,由責任方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辦理上述過戶手續時,產生的過戶稅費由 。
2、本合同中未作規定而產生的其它費用由甲乙雙方按照國家規定自行交納,如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交納。
第八條 有關爭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簽定本合同時,賣方夫妻雙方若只有一方現場簽字,則視為另一方已同意,賣方中一方可全權代表另一方意見。賣方中有一方若隱瞞另一方事實真相,私自簽定本合同則屬于詐騙行為,將承擔此交易的一切法律責任,本合同對此套房產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交易完畢后自動終止,與此相關的所有收據作廢。
第十條 補充條款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
現住址:
工作單位:
乙方: 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聯系方式: 現住址: 工作單位: 生效日期:年月日
房地產買賣合同
敬 請 注 意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如下注意事項和合同中的條款。
1、本合同文本適用于房地產買賣(二手房)。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后,可另行簽訂附件或填入空白條款內。
3、賣方簽訂合同時應出具該房屋的有效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書和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代理人售房應出具委托公證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產權人、共有人或代理人必須本人到場簽字。
4、買方簽訂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代理人購房的應出具委托公證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5、在簽署本合同之前,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房屋的所有情況(如鄰居關系緊張房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房屋漏水或房屋有重大事件包括民風民俗在內)。
6、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方:深圳市中ccc
地址:深圳市福田xxxxxxx融中心26c
買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買賣雙方于 年 月 日 就購買諾德假日花園一期 棟 座 層 號房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現雙方就認購書做如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 買賣雙方約定采取下述第2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買方須于7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0%,余款70%于簽定本認購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2)向銀行借款方式:
若買方選擇銀行按揭,買方須于7日內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按揭金額、按揭年限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如銀行貸款金額減少,首期款將相應增加。
2如買方采用銀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于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賣方或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或不簽署相關文件)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賣方有權沒收買方已付定金,其余款項不計利息退回買方;由于銀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發生巨大變化等)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買方已付款項不計利息全額退還回買方。
無論何種原因買方未能成功辦理按揭,但同意繼續認購本房地產的,買方應在賣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首期款外的余款。
3 買方須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房款,若買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筆款項,每逾期1日,買方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賣方支付滯納金。
4 買方應在付清定金后,自簽訂認購書之日起2日內按賣方和相關按揭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接到賣方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按揭銀行辦理按揭相關手續并與賣方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
5 認購書中所稱的第五條所述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買方逾期付款超過3日;
(2)買方逾期未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或買方單方解除認購書或本補充協議;
(3)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在約定時間內簽訂的其他買方原因。
若發生上述事由之一,賣方有權終止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有權將標的房地產另行出售,且無須通知買方,并有權追究買方違約責任,買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且買方授權賣方單獨向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認購書解鎖手續。如主管部門要求買方前去辦理解鎖手續的,買方應按賣方通知時間辦理完畢,否則每延遲1日,應按購房全款向賣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并賠償因延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6 賣方已向買方出示《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范文本及其補充協議、《業主臨時公約》(即《臨時管理規約》)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購房信息,買方確認已詳細閱讀并理解上述文件,且無異議,承諾按賣方的通知簽署上述文件并遵守執行。
7 買賣雙方的通知以認購書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地址等為準,任何一方均應確保其聯絡方式的真實性、準確性。若有變更,應在變更后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因未通知所產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擔。如賣方向買方所發函件傳真出現錯發等錯誤,買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即時告知賣方,避免延誤和不必要的損失。
8 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與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有抵觸的地方,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為準。
9 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本補充協議為認購書的補充約定,當二者內容沖突時,以本補充協議條款為準。
買方提別聲明:對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等法律文件之各項條款約定,特別是其中有可能限制買方權利、減輕或免除賣方義務和責任不封,以及違約責任部分,賣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請買方注意并作充分說明,買方已逐字逐句仔細閱讀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內容和含義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予接受。
賣方:深圳市中鐵諾德投資有限公司 買方: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
第一條 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乙方自愿將下列房屋賣給甲方所有;房屋坐落于;買賣雙方均清楚該房屋產權及面積現狀,并確認該房屋是以現狀出售;
第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大寫:,該價格包括房屋的附屬設施;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分期付款:
1、 甲方于簽訂本合同當日,交付乙方履行合約保證金人民幣 (大寫: );
2、甲方于該房屋辦理更名手續成功之時,將扣除履行合約保證金后的余款人民幣 (大寫: ) 交付于乙方;
第三條 乙方在該房屋更名成功當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甲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四條 乙方于甲方交清全部房款當日(工作日)到房管部門及開發商辦理房屋更名手續;
第五條 違約規定:買賣雙方規定,違約方應按照房屋成交價(即總價)的10%,即人民幣(大寫: ) 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若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時,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預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7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價總額的萬分之3的違約金,即人民幣(大寫: ),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7日后,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房價總額的10%,即人民幣 (大寫)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乙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價總額萬分之5的違約金,即人民幣 (大寫: ) ;
第七條 因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蘇州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XX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XX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XX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XX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XX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經辦人: 電 話:
乙 方: 經辦人: 電 話:
丙 方:蘇州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
經辦人: 電 話: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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