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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2-08-03 15:02:0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買賣合同集合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買賣合同集合4篇

        買賣合同 篇1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 ;號牌號碼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 ;車架號______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

          ______至___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行駛公里數______;車輛使用性質: ( )客運、( )貨運、(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___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 。買方應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 (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日內向買方支付車款的___%,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剩余款項。

          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當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文件包括:(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 )稅訖證明、( )車輛年檢證明、( )養路費繳費憑證、( )銷售舊機動車委托書。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手續過程當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

          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______ %的標

          準支付違約金。

          3. 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

          權要求賣方反換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4.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

          切損失。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六條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賣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2

          本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年月日在訂立: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以上公司單稱時為“一方”,合稱時為“雙方”。

          鑒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是由轉讓方于年月日投資成立的,其注冊資本為萬,經營期限為年。

          鑒于,轉讓方有意將其擁有的占目標公司100%的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愿意按同樣的條件受讓目標股權。故此,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承諾

          1.目標公司:原公司法人承諾,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均與受讓方無關,若產生轉讓目標公司前的債權債務及發生的任何責任問題,必須由本人承擔。

          2.受讓方:受讓方權債務均與轉讓前的目標公司無關。

          第二條目標股權的轉讓

          1.轉讓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受讓方轉讓目標股權,受讓方同意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受讓目標股權。

          2.作為取得目標股權的對價,受讓方將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價款(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第三條付款安排

          1.為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在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日內,原公司法人將證件準備齊全做公司年檢手續,年檢正常后法人變更我受讓方后,截止交易成功,受讓方一次性付給原公司法人元人民幣價款(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2.如果因轉讓方的原因導致本協議在簽字后日內無法得到審批機構的批準或原法人無法配合受讓方做公司報檢手續以及必須移交的一切事務,此協議為作廢協議,無需付轉讓款。

          3.條規定的內容的約束,自生效日起,受讓方應根據經審批機關批準的目標公司的合資合同和章程,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費用

          1.受讓方將承擔按本協議(標的公司),產生相關的年檢費用及手續費用均由受讓方承當。

          2.與目標股權轉讓有關的登記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第五條效力

          本協議將提交審批機關批準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生效(“生效日”)。

          第六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1.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其他事項

          1.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不可對本協議有任何修改。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違約或遲延履約而給予的延期,不得影響、損害或限制守約方在本協議項下及作為債權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所擁有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守約方放棄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也不構成守約方放棄對違約方今后類似的違約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

          3.本協議構成雙方有關本協議的'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雙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所有協議、諒解和安排。

          4.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通力合作,以確保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對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雙方應通過善意協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決,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持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原告(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裕

          法定代表人:劉培煉,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杰,浙江泰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裕

          法定代表人:石維綱,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恩,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鄒永闖,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建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物申請質量鑒定,在鑒定期間被告撤回鑒定申請。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訴,本院受理被告反訴后,本案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鄒永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提供給被告各種規格的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有貨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訂立合同的實際時間應是20xx年9月1日,同時被告已經付清了全部貨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F根據20xx年9月6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告應于同月7日前供貨,逾期供貨一日應按總貨款的1%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貨物,遲于合同約定的供貨期限3天,已構成違約。故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43元,并承擔本案反訴費。

          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應是20xx年9月6日,反訴被告實際是在同月6日就交貨了,由于反訴原告提出規格不合適,要其他類型的鋼材,故反訴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訴原告所需的鋼材。按合同規定是反訴原告帶款提貨,是反訴原告違約在先,同時違約金每天按總貨款的1%計算應屬過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

          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原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被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1日。根據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雙方簽訂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同時被告在反訴狀上也明確認為是9月6日,被告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證明是9月1日。故本院確認原、被告所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

          二、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被告已付貨款多少元?原告認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貨款100000元,同年11月賣給原告價值6724元的貨物,同年12月19日賣給原告價值34950元的貨物,20xx年2月7日付貨款86944.20元,共計被告已付給原告貨款228618.20元。被告認為已付上述款項是事實,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銀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貨款。原告認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貨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貨物的款項,且與本次貨物的規格也不一樣,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時間為9月6日,且合同約定了帶款提貨,故原告的異議成立。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本院確認被告已付貨款228618.20元。

          三、反訴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給反訴原告的鋼材根據合同規定是否違約?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應于9月7日前供貨,而其于9月10日供貨,逾期3天構成違約。反訴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故反訴被告應依約支付8243元的違約金。為此向法院提供了雙方所簽訂購銷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貨單1份。反訴被告認為,在9月6日送貨后,根據反訴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規格的貨物,反訴被告沒有違約。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告提供的送貨單看,反訴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貨物與雙方所簽訂合同所需鋼材的規格不一樣,且反訴原告收貨后在合理期限內也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故反訴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貨行為并未構成違約。

          通過對上述爭議焦點的認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給被告約定規格的鋼材一批,同時約定帶款提貨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給了價值為274795.25元不同規格的鋼材,被告在收貨后已支付原告貨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違約金5649.92元的計算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鋼材后,尚有46177.05元貨款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貨款,已構成違約,對被告逾期支付的貨款原告要求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對原告違約金的計算也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649.9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付清全部貨款,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訴原告訴稱反訴被告構成違約,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34元,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共計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243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20xx元,反訴受理費340元,合計240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5元(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020244090088029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施 飛

          審 判 員 傅 建 昌

          代理審判員 王 輝

        買賣合同 篇4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后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3、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4、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5、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于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并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7、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在《北京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9、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根本違約解除后,守約方可以主張賠償哪些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也就是說,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賣他人所得額外收入,特別是在出賣方一房二賣,出賣人將房屋以高于買受人所出價格,賣于第三人的情形,買受人有權要求從出賣人轉售的更高房價款中分享利益。

          10、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的機會損失等)、締約花費的成本等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11、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先權,而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

          12、房屋買賣中,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具有什么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盡管房產中介作為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需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但房產中介應就其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負責,若房產中介未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應或能夠發現其瑕疵,而僅因其不積極調查等消極行為未發現或未告知合同當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能承擔退還居間費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1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受人為善意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為夫妻一方,轉讓房屋行為符合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處分權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對抗受讓人。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存在多個共有人或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的,不應或不能發現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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