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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買賣合同

        時間:2021-11-03 09:59:3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買賣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買賣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買賣下列房屋: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

          經雙方設立條件如下:

          第一條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給甲方,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甲方應將上列價款付與乙方,乙方收到全部價款后,應將房屋在一個星期內騰出交給甲方。

          第三條 本契約簽訂后,甲方應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未經市有關部門及乙方同意,不得對上述房屋加層和改建。

          第五條房屋基地及底層獨用園地屬國家所有,僅供甲方使用。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甲方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繳付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不論甲方住進與否均歸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維修費用分擔原則,按月由甲方承擔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在兩年內屬于原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保修;屬于人為的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其中一份作產權登記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汽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后記汽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請過戶的同時支付。

          (3)余款元,可分十次支付,自至止,每月 日前支付 元,乙方應于過戶時,將相當于上述期滿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戶與交付手續:

          第二條第(3)項的支票于過戶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乙方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中任何一期的付款,則必須將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甲方須保證后記汽車并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及于交付日后三個月以內,往后即概不負責。

          第七條后記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價金,并負連帶清償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保證人(丙方):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權證號: )售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價款乙方分二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第二期,在房屋產權、土地權過戶后付清,付人民幣_________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四、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水、電、暖、燃氣、物業等費用結清,然后過戶給乙方。

          五、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由二套房引起的費用由甲方負責。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七、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八、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九、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3日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自行修理,費用將由甲方負責。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

          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日 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出賣給乙方車庫的相關事項協議如下:

          一、甲方出賣車庫的位臵。甲方出賣給乙方的車庫位于營山縣城新民路銀都小區A區地下附一層,編號為2號至15號和77號,共15個,(含所購車庫進出口通道用房),總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附圖紅線標示內)

          二、車庫價格:甲、乙雙方協商車庫單價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書后,乙方預付定金 元。余款乙方接收車庫時一次性付清。

          四、相關約定

          1、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地下車庫不辦理產權登記,以甲、乙雙方簽訂的本購買車庫合同書和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乙方購買甲方地下車庫的永久有效依據,將來并不受物業持有人變更的影響。

          2、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地下車庫售前產權必須是屬于甲方,且產權清晰,無債務抵押。若售后發生產權、經濟糾紛均由甲方按合同書違約協定負全責。

          3、乙方購買甲方的地下車庫及為車庫配套的過道物權和使用權永久歸乙方所有,并與該小區地上建筑物享有同等的相關權力,今后若發生該地上建筑物附帶地下車庫拆遷改建,相關協商處臵,收益權利均歸乙方所有。

          4、地下車庫公用設施及通道的使用權。乙方所購甲方地下車庫含銀都小區A區地下車庫進出口通道共用使用權。地下車庫進出口通道及相關配套設施為全體地下車庫購買人共有,乙方同樣享有永久的通行權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封閉、阻撓、改變用途和堆放雜物等影響乙方車輛通行的行為。

          5、為了便于乙方對所購車庫的管理和利用,甲方同意乙方根據自身停車需要,在所購車庫進出口安裝門欄,門欄以內的物業處臵權、使用權,由乙方自行策劃、管理和維護。甲方不得干預。

          五、車庫交付條件。車庫內四邊墻壁和屋頂為搓沙抹平刮白,地面為豆石地面,護墻底部應做好排水溝。為乙方所購車庫的進出口各安裝卷簾門一扇,單獨安裝電表一只,通道安裝照明5盞。甲方統一提供門崗和安裝監控設備,消防設施等,并進行物業管理。

          六、車庫交付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日。

          七、違約責任。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另一方總金額30%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八、車庫保修按照國家相關保修條例執行。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另行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購買乙方產品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乙方所提供的產品

          第二條費用清單

          甲方支付剩余款項。

          第三條交貨期:

          自收到甲方預付款之日起日內到達甲方指定地點。

          第四條交貨地點、費用承擔及所有權轉移:

          乙方通過物流發運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費由乙方承擔;貨物所有權自甲方簽收之日起轉移,運輸途中產品的損毀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乙方應做好適合物流運輸的產品包裝,并隨貨附《貨物清單》(加蓋合同章),詳細注明產品規格及數量,甲方根據貨物清單內容驗收貨物。

          第六條甲方自收到貨物起7日內可對產品的規格、數量等產品信息提出異議,乙方必須在3日內答復并提出解決方案,否則甲方有權退貨并要求乙方承擔所有的費用。

          第七條質量保證:

          1、乙方承諾甲方所購買的產品質量和乙方提供的樣品一致,口感有微小差異屬于正常。

          2、乙方提供的所有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要求,如出現質量問題假一賠十,給甲方造成危害和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期交貨(除雙方協商同意免除外),每延期1日按合同總金額的2%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端的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端,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作出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單位蓋章、預付款到達乙方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買賣合同 篇6

          經長興縣教育局批準,由長興縣教育局招投標分中心對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進行單一來源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樂器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1、樂器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價款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2、甲方應對樂器名稱、產地、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顏色、數量予以當場驗收。

          3、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委托國家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第四條 交付方式乙方在20xx年 10月 26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

          第五條 搬運費用

          搬運費用由 乙 方承擔。

          第六條 支付方式

          乙方交貨后,經甲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100%。

          第七條 售后服務

          1、自開具銷售憑證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工期,準時交付甲方使用,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罰金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款項,否則,每拖延一天,甲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罰金給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誤,屬于免責條件;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縣教育局招投標中心 壹 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賣合同 篇7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于王興中學門前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十四間豬舍、一臺飼料機等墻院內所有建筑設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轉讓給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給原告轉讓費55000元,王某某協助嵇某某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由嵇某某負擔等。時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的李某某及村委會副主任(無正主任)張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了轉讓費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標的物。交付后,被告對上述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規定應歸于無效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和飼料機等。另,訟爭房屋除上述三間平房及兩間廚房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外,其他無任何手續。被告一直未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轉讓的行政許可。被告在王興社區居民委員會1組已有宅基地一處。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的效力;二、如果協議無效財產是否應予返還。

          從本案來看,協議中約定的標的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飼料機等動產部分,由于該動產買賣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自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由于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其效力爭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轉讓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準予,此屬行政許可,即合同生效必須有此要式,而且買受方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此理由認定無效為主,而以認定有效為輔。即在購買人購房以后,獲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房屋等不動產部分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第二,無效情形下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被認定無效以后,雙方各自返還財產應屬于常態的一種處理方式。無效以后主要審查的重點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雖然在認定合同無效過程中,更多地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在判斷能否返還或有無必要返還時,則應更多地考慮地上房屋的現狀與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實踐中,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很好判別,而房屋的現狀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其一,與原買賣標的一致;其二,購房人已對房屋實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區分;其三,該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該房屋已自然滅失;其五,該房屋因征用、拆遷而滅失,但購房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等等。

          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與原買賣標的完全一致且買賣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情形予以適當返還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還為主,尤其是當前拆遷行為日益增多而導致的合同糾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此種風氣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誠信卻因司法裁判而使其獲得不當利益。本案中,由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同時,雙方合同履行時間較長,買受人也已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如果返還將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此種情況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又因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也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亦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

          如何看待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其實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合同簽訂的是損害到國家或集體利益的,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土地法規定了村集體用地只作為本村民調制,非本村民或城鎮居民等局外人不得買賣,禁止買賣

          所以樓主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以前幾年的北京的藝術村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輸呀,慎重呀.

          案情簡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訴被告)與W經理部簽訂村民住宅集資代建協議書1份,雙方約定:原告潘某繳納集資建房款136547元,選定W經理部開發建造的生活小區中房號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繳納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張某(反訴原告)的房屋被拆遷,被告張某與拆遷單位X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約定拆遷單位X將自W經理部購得的本案爭議房屋403室安置給被告張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過經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進行了裝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時許,原告潘某回到403室,發現房門被撬,被告張某等人在該房屋內,并稱該403室系拆遷安置給他的房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妨礙其居住。被告張某接到訴狀后,向法院提起反訴。

          爭執意見

          對該案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故應認定原被告分別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此,原被告雙方均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應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我國的有關集體土地建房的現狀,將雙方各自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有效,再根據誰先實際控制和占有的原則進行判決。

          分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質問題,導致該房屋無產權證,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問題,長期以來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從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來考慮,確認合同有效,并不影響該法旨在保護耕地總量、防止耕地減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農民自身居住條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認定合同有效能夠避免由于合同無效引起的社會不穩定。認定合同有效,既體現了合同法鼓勵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現在和未來立法的發展趨勢,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個合同的相對人,均未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將上述合同視為有效,并按有效處理。

          綜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張入住403室,且對403室進行了裝修,對該房屋進行了事實上的控制與裝修,被告張某以撬門的方式進入403室,違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喪失了對該房屋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的主張應被法院支持。

          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整體的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已成為農村發展的新趨勢。農村各類產業基地和開發園區的不斷崛起,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大批農村房屋被拆遷。由于拆遷補償款的數額往往遠高于房屋售價,為此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紛紛毀約,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增加。另外,拆遷的異地集中安置,動遷戶將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

          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這些糾紛的出現從深層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二是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三是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四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買賣現象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三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旨意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房屋依據其土地屬性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大類。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已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對于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現并無類似的規定。

          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現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義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筆者認為,“農民集體”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而是一種能按章程或規則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在“農民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如對集體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的權利是集體所有權的組成部分,全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集體中的成員不能以個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所以,集體所有既不同于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故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這一理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將共有的財產分出或者轉讓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

          內容提要: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狀態。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

          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依據前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承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另外,理論上認為,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根據共同共有的法理,農民對其宅基地和承包的農用土地都應當有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但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受讓權。就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而言,若賣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在房屋買賣時和買賣以后無異議,且未對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優先購買權,距糾紛發生,房屋已出售較長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放棄對宅基地的優先購買權,同意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買了一間村集體土地的三層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辦才合法有效。、?首先對買賣關系進行公證!去房產管理局詢問一下,能過戶的話盡量給過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不能轉到你的名下的。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的房產屬于城市范圍內的,你也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先將該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以,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后才能轉變成你的完全產權。否則,只能屬于有限產權的房產。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首先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LZ是城鎮戶口的話,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2、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經該村集體同意,買方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也就是不能過戶。因此,買賣過程中最好村集體在買賣合同上蓋章。當然,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的房屋是拆遷安置在該村集體的情況等等;

          3、簽訂買賣合同時,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人均須簽字方可有效。情況允許,可以進行合同公證,但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公證處不會予以公證。

          4、即使該房屋不能現辦轉戶手續,合同中最好明確今后政府征用、村集體征用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等情形出現時補償問題。

          篇八: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 平方米資格。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為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將享有座落在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占地面積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積和一切附屬設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權)資格轉讓給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數按前案村委統一規劃。

          二、轉讓價款計人民幣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設施等費用共 )。該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實按村委的規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實施,其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負擔。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預付 (¥ 元),余額 。

          四、本協議生效后,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并無條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房地產的一切手續,并提供與該房、地產的憑證。

          五、甲方應在允許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兩證初始登記,甲方辦妥兩證初始登記后三日內,應將兩證交付受買人(乙方),并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若遇法律政策許可,甲方應在許可辦理兩證過戶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協助乙方辦妥兩證變更過戶在乙方名下。兩證變更過戶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的,應當全額返還受乙方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按乙方已交轉讓價款從支付之日至實際返

          還之日止按銀行利率的4倍計付利息,并賠償受買人損失方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繼續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關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以前或本合同簽訂后實施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重復轉讓,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銀行貸款抵押或將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遲延、拒絕辦理兩證初始登記或遲延、拒絕辦理兩證變更過戶手續或拒絕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處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買人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價款不予返還,安置房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價款的,應按拖欠從拖欠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銀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賣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規劃等原因導致到乙方房產的權益、享受、分攤等問題,均由乙方全權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權永屬乙方。發生糾紛索賠時,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合同具備合同主要條款,若甲方人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為正式合同,對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出賣人(甲方): 受買人(乙方):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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