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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1-10-30 14:57:18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買賣合同范文集錦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于買賣合同范文集錦6篇

        買賣合同 篇1

          立契約書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買賣茶具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組。

          二、價金:精品每組人民幣元整,次級品每組元整,合計元整。

          三、送貨地點: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點。

          四、送貨日期:乙方應于訂約后一個月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組數如期送達。如有遲延,應依遲交部分的貨款每日按計罰違約金,乙方不得有異議。

          五、清償費用:原則上運送費、包裝費由乙方負擔。唯甲方所指定送貨地點不在市縣兩界內,按實際里程數每公里元酌收運送費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領之人世間于受領第一條的茶具后,應即時驗收。茶具如有瑕疵,應于受領后七天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更換,逾期乙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七、甲方應憑乙方所開出的統一發票及送貨簽收單將貨款一次付給乙方。

          八、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買方(甲方)(蓋章):

          公司地址:

          代表人(簽字):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年 月 日賣方(乙方)(蓋章):

          公司地址:

          代表人(簽字):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研究協商,為按時按質完成位于 互相遵守執行。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由甲方提供適合石材安裝施工的場地,配套設施(如水、電、腳手架、斗車、水泥、沙等),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按甲方設計方案,乙方提供材料以及人工安裝,提供經驗進行施工。

          三、安裝范圍:

         。1)正面走廊墻身采用角碼離逢干掛方式施工。石材材料采用蝦紅荔枝面;

         。2)正面走廊地板、步級采用水泥、沙混合方式施工,石材采用芝麻灰、火燒面;

          (3)一樓電梯間墻身采用角碼抽坑角碼干掛方式施工,石材材料采用金碧米黃光面加厚板(16-18mm);

          (4)一樓電梯間地板采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采用幻彩紅光面(正常板);

         。5)電梯間門口架空層地板采用水泥沙混合施工,石材材料采用芝麻灰、火燒面。

          四、結算方式:

         。1)正面走廊墻身390元/m2(乙方包工包料);

          (2)正面走廊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

         。3)一樓電梯間墻身490元/m2,抽坑磨邊10元/m(乙方包工包料,不包含電梯門套線);

          (4)一樓電梯間地板450元/m2(乙方包石材、人工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

          (5)一樓電梯間門外架空層地板215元/m2(乙方包石材,工人安裝,甲方提供水泥沙)以上按安裝面積結算。

          五、付款方式:自定本協議后,甲方支付叁萬元作定金,乙方按甲方提供現場進行量度,適合石材尺寸開料、采購,乙方貨到工地甲方支付該貨款70%,每月30日結算當月的90%進度款,剩余部份待工程完工后五天付清。

          六、如有其它不詳部分,由甲乙雙方再議。

          七、如有違反以上協議,雙方有權追究對方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望各自履行責任。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注:以上采用純天然石材精心加工,如有顏色、花紋的瑕庛、差異,屬正,F象。

        買賣合同 篇3

          需方:簽訂時間:20140409 供方: 簽訂地點:北京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二、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1、供方保證所供應產品符合雙方約定或相關國家標準,以高標準為先;供

          方所供標的物必須滿足需方的質量要求及使用要求。2、產品應附有生產廠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并按實行質量三包。保質期為 1年。3、供方保證其提供的產品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在其使用壽命內具有良好性能。

          三、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條由需方組織驗收,提出異議期限為30 天。

          四、本合同所定標的物因驗收不合格或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供方負責無條件更換或修復,發生的

          一切費用全部由供方承擔。

          五、交貨地點:□公司廠區物資供應部 / □ 上海市(□火車站/□汽車站),由需方自行負責提取,

          或甲方指定地點。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供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交貨地點,由供方決定運輸方式,交貨前的所有的運輸

          費用以及運輸風險由供方承擔。(可以快遞)

          七、標的物所有權自需方收到標的物并驗收合格后在驗收單上簽字時轉移;標的物風險隨所有權一并

          轉移。

          八、付款方式:產品經需方驗收合格后,需方應在約定時間內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商業匯票的方法付清

          費用,供方應向需方開具17%增值稅發票。

          九、合同生效: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使用傳真方式簽訂的,生效期以首先簽字蓋章的一方

          收到對方簽字蓋章的傳真合同為準。

          十、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十一、 價格變動因素:雙方遵照合同約定執行的,概不考慮物價變動因素。如供方有遲延交付貨物

          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價格上漲的執行原價,價格下降的執行下降后的價格。如需方有遲延付款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價格上漲的執行上漲后的價格,價格下降的執行原價。(此條僅作參考選用) 十二、 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連續履

          行時,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醭豢煽沽σ蛩赝,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應賠償守約方合同價金的3 倍作為違約金。

          十三、 爭議解決辦法: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的,向合同簽訂地(需方)所在人民法院

          起訴。

          十四、 本合同一式2 份,需方執 1 份,供方執 1 份。蓋章生效。

          甲方:

          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20xx年 4 月 09 日

          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20xx年 4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市 鎮 村 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含地上附著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 仟 佰圓(小寫 元),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

          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 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 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

          給予配合。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證人(簽字):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廢鋼鐵買賣合同

          招標編號:合同號:

          賣方: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舊物資回收開發站買方: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買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包號廢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 本合同數量為廢 噸。單價為 元/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玻I方獲得中標通知書并繳足貨款后簽訂本合同,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協議書有效期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內買方必須將本合同協議書執行完畢,如逾期不執行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買方賠償。

          4.交貨方式:中標通知書指定的現場交貨。

          5、運輸工具或車皮由買方自理,裝卸、運輸等費用由買方自理。

          6、發貨時不得超過合同數量,如現場貨物數量不足由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實發數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買方持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及領發料簽認單到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簽字備案后,到回收站財務結清貨款。

          7、買方在投標前應到發貨單位現場實地看貨,因此賣方不承諾任何貨物的質量保證。

          8、買方購買的所有廢舊物資(包括廢鋼鐵、廢軸承等),不得反

          銷到鐵路任何使用單位,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投標資格。

          9、買方不得轉讓提貨權,否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

          10.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本合同

          未盡事宜,均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

          11.對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

          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副本二份,業管科、財務各一份。

          賣方全稱:買方全稱:

          呼和浩特鐵路局廢

          物資回收開發發站。

          (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錫林北路115號 地址:

          郵編:xx郵編:

          開戶銀行名稱:工行鐵路支行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xx銀行帳號: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xx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理人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于呼和浩特市

        買賣合同 篇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隨著社會、時代的改變,對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為了適用于這種改變,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的。本文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全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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