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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1-10-01 12:28:5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六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六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房屋買賣合同出 賣 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 受 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

          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房屋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n

          bsp;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房屋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經驗收合格。

          2.該房屋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房屋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五條 交接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產權登記

          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

          附件二: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房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下列房屋買賣達成協議,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如下: 1.房屋地址面積 詳細地址室號部位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上開房屋面積包括走道、扶梯間等公用部位分攤的面積。

          2.本契約全部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

          價款計算組成:__________,投調稅__________。

          3.付款約定:簽約__________周內付清 。

          4.上開房屋,在買房人交清價款和履行其他約定后,由賣房單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買房人可持本契約和交付房屋手續及其他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所有權移交手續,所需手續費由買房人支付。

          5.上開房屋的基地及底層小院子,因土地屬于國有,僅供買房人使用。但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費。

          6.買房人所購的房屋,應按國家房屋管理的規定使用,接受所在地區街道組織、房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不得隨意亂拆亂改。走道、扶梯間等公用部位屬同幢住戶共同財產,不得隨意侵占,嚴禁亂搭亂建。

          7.上開房屋,在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壹年內,凡屬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和結構性的質量問題,由賣房單位負責保修;凡屬買房人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由買房人自行負責;保修期滿后全部由買房人自行負責維修。 本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

          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房屋為*樓,一樓為*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特別約定: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簽。篲______ 住 址: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

          乙 方(簽。篲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逗贤ā返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边@里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诖硕c,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逗贤ā返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痹撘幎ㄖ辽僭诟拍钌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逗贤ā返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边@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逗贤ā返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庇纱丝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別說,認為表見代理為擬制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痹凇耙暈橥狻,《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眱烧叩膮^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钡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憋@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逼渲忻黠@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于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后和機能上的滯后)。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姓名或名稱):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分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單位法人資格證書:

          或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買受人(姓名或名稱):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單位法人資格證書

          或 營 業 執 照: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聯系電話:

          住所或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個人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出賣人(以下條款中稱賣方)與買受人(以下條款中稱買方)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

          沈陽房屋買賣合同。

          一、賣方自愿將座落于沈陽市 區 路(街) 巷 號 單元 層 間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買方。買方對賣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況進行了現場勘驗確認,同意購買該房。

          二、出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1.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2.房屋共有權證號碼:

          3.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4.房屋用途:

          5.房屋歸屬:

          (1)個人所有 □

          (2)夫妻共同所有 □

          (3)共有人共有 □

          (4)其他 □

          6.房屋產權來源:

          7.土地使用權來源: 劃撥 □ 出讓 □

          三、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應遵守下列事項:

          1.賣方出售的房屋權屬清楚,證件齊全,無產權糾紛,若發生與賣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賣方承擔相應的發事責任,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賣方負責賠償。

          2.賣方負責支付完畢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費、煤氣費、電費、水費、物業費等費用。若由欠費所引發的與賣方有關的債務糾紛,由賣方負責清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賣方負責賠償。

          3.賣方出售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已征得配偶同意。

          4.賣方出售的房屋,屬于共有產權的,已征得共有人同意并提交其他共有人書面

          意書。

          5.賣方出售的房屋,設有抵押權的,已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提交抵押人書面同意書。

          6.賣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已征得共同居住成年人的同意。

          7.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買賣合同和其隊有關證件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登記發證機構辦理轉讓及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買賣雙方申報房屋成交總價款為 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五、買方先期已交付定金的,定金在購房款中沖抵。如買賣合同中止,由違約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付款及房屋交接方式,按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

          1.本合同簽訂后,買方付給賣方部分購房款(或定金) 幣(大寫): 元整。賣方配合買方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并到房產登記發證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買方付清其余部分購房款或通過購房抵押貸款付清其余購房款,賣方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

          2.本合同簽訂后,買方一次性全額付款。賣方配合買方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同時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

          3.雙方簽訂合同并遞交到房產部門的交易機構后,買方持交易機構出具的憑證,將購房款交到指定銀行。轉讓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到房產登記發證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賣方將出售的房屋交給買方,賣方憑房產交易機構出具的憑證去銀行提取售房款。

          4.

          七、買賣雙方應按規定,各自承擔應繳納的轉讓登記稅費。

          八、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其內容與本合同文本中所列條款約定的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十二、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為了_________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著物抵押予乙方,作為_________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于 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共有權證號 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共有附著物_________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曾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著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范圍_________(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_________年(月),從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采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并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抵押關系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后,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值盅何锏馁M用;

         。ǘ┛劾U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ㄈ﹥斶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ㄋ模┦S鄡r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系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監證機關監證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監證員(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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