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匯編九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xx辦公家具廠家
根據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業務合同: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經過認真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于20xx年月日委托乙方購買甲方所需辦公家具及飾品。
2. 甲方每次采購前向乙方發采購訂單,采購訂單樣本見附件。乙方在收到甲方訂單后對訂單內容進行書面確認。
3. 乙方在收到甲方采購訂單后負責現場量取尺寸。辦公家具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需由經乙方提供甲方確認后方可進行家具生產。
4. 交貨時間:為甲方向乙方所發訂單上注明的日期。
5. 交貨地點:甲方在訂單上注明的辦公地點,運費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將家具運送到甲方指定辦公地點并安裝調試。
6. 質量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辦公家具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進行采購,乙方不得無故中途變更家具制作,例如但不限于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等。乙方提供的家具必須附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
7. 貨物驗收:甲方在乙方交貨并安裝調試后,對家具外觀,顏色,商標,數量等進行當場驗收。如果在交貨后,甲方發現家具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進行相應更換或維修。如果甲方發現家具有害物質超標,有權要求無條件換貨或退貨。
8.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當日付款30%,家具安裝完畢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尾款70%。甲方尾款支付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9. 違約責任:
?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晚到一日每日按照未到貨款的千分之一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果乙方在規定交貨日期后累計十五個工作日仍然不能交貨,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合同,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責任。乙方延遲交貨十五個工作日后,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接受違約金作為賠償還是無條件終止合同。
? 乙方不得無故中途變更家具制作,如材料,規格,款式及尺寸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或拒收貨物,并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及責任。
10. 質量保證:所有貨品終身維護免費維修(人為損壞和不正確使用造成除外)。若貨品在驗收后發現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維修或調換,產生相應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12.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認真地履行合同,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或有關機關證明,可免予承擔經濟責任。
1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三份。
14.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負責人:(蓋章)負責人:(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已購買甲方開發的 (以下簡稱為商品房),
雙方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ǎ┨枺肄k理了房源網簽合同,網簽合同編號
為:號,F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
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
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此房價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人民幣)元。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的 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
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注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并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三種類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協議
。ǚ侗疽唬弘p方模式)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榕房購字第<>號),標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號_______________項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層_______單元,現因
<1>合同第______條(出賣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甲方同意乙方退購上述房屋,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1、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購房款(包括定金等):(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下同)。甲方同意退還乙方以下款項:
(1)購房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2)其他款項:(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合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接受該款項作為退房的總價款。
2、甲、乙雙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天內持原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退款憑證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預告登記的注銷手續。如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無法辦理相關注銷手續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履行本合同,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倉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并通過判決的方式按照本協議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方雙方共同協商,秉著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則,決定由乙方供應甲方所定紅磚。為保證供、需任務順利完成,特定如下條款:
一、 定貨數量和完成日期:
甲方向乙方訂購紅磚萬塊,乙方須保證甲方需要材料12小時內及時供貨。
二、 訂貨單價
甲方向乙方所定的紅磚單價為元/塊(含運費)。
三、 交貨地點:
甲方指定地點,由乙方負責裝貨及裝貨費用。
四、 交貨質量和驗貨要求:
質量供方必須保證所供紅磚達到要求,外光良好,幾何尺寸符合要求,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極大,乙方有權拒絕收貨。乙方運送紅磚到甲方工地,須由工地材料員驗收。
五、 數量確認:
由乙方開具出貨單,甲方材料員現場清點確認,開具接收單。乙方保證紅磚數量充足,如發現數量不足,甲方不予簽收,或按實簽收。
六、 結算及付款方式: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后決定,在乙方提供本合同包含全部材料之后,甲方給予乙方資金結算。結算方式為甲方將在建工程中的商品房作為材料款給予乙方。商品房就地報價按市場頂值計算,如首套房產報價超出材料款,則多余部分乙方將折合成現金人民幣方式向甲方作出補償。
七、 其他(出廠合格證及送貨聯系方式):
1、 乙方送貨時,須向甲方交付產品合格證和有效的送檢報告。 2、 為保證甲方不斷貨,甲方提前12小時通知乙方送貨。
八、 雙方履行責任:
甲方提前報出材料計劃給乙方,乙方必須提前備貨,不得耽誤甲方工期,否則將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九、 合同性質:
供貨期間乙方不得任意漲價或停供。如市場行情有變動,甲乙雙方 按照市場行情協商后決定如有一方不同意則按照原有紅磚價格制定。如一方違約造成任何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如發現乙方材料質量存在不合格等原因甲方有權退回當次材料 十、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ㄉw章) (蓋章)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 方:
賣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便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價格、數量等
1、貨物名稱、價格、數量等:
序號名稱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品牌
1
2
3
4
合計人民幣: (大寫):
2、本合同貨物單價為固定綜合單價,包含以下的內容:
(1)貨物原價、包裝費、稅金、保險及市場價格波動等風險;
(2)安裝費、調試費、售后服務費等費用;
(3)裝卸車費用、運輸費用;
(4)隨機備品、配件、工具等費用;
(5)試驗、檢測費用;
(6)其它必要的費用。
3、本合同采購貨物數量為暫定數量,當實際供貨數量與合同清單數量不一致時:
(1)合同清單上有規格型號的,單價不作調整,數量按實結算;
(2)合同清單沒有該規格型號的,賣方經買方同意并定價后送貨,最終以買方、工程監理(業主)共同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
二、質量標準、質保期限:
1、賣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供貨,確保所供產品是全新、未使用的,完全符合標準的技術、規格、性能以及環境保護等要求。
2、賣方對其所供的貨物質量實行三包,即包退、包換、包修,相關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本合同項下貨物質保期為 年,保修期從 之日起算。
三、交貨時間:
買方將本批次需貨清單以傳真或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后 個工作日內。
四、交貨地點、期限:
賣方將貨送至 項目并卸至指定地點,到達指定地點后小時內通知買方驗收,由于賣方未及時通知收貨所造成風險由自行承擔。
五、包裝要求及包裝物回收:
1、貨物包裝應適用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粗暴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的運抵現場,由于包裝不善引起的貨物毀損、缺失等風險由賣方承擔。
2、包裝物必須符合環保要求且可回收利用,需要賣方回收包裝物時,賣方應不收取任何費用的無條件回收。
六、運輸方式及風險承擔:
運輸方式賣方自定,運輸過程中遵守相關國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并做好裝載、運輸中的貨物防護,因運輸所造成的貨物毀損、缺失等風險由賣方承擔。
七、配件、備品、工具:
配件、備品、工具等隨貨物本體供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另行計價收費。
八、合理損耗、自然減(增)量計算:
無損耗,按實際計量檢測數量計算。
九、貨物驗收:
1、賣方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買方通過第 種計量方式進行數量驗收:①點件;②檢斤;③檢尺;④檢斤理論換算;⑤檢尺理論換算。
2、在進行貨物數量驗收的同時,買方會同工程監理(業主)對貨物外觀進行現場抽檢,并核對賣方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中各種技術參數與合同約定的符合性;買方及工程監理(業主)的收貨驗收僅作為感觀合格的依據,不能免除賣方對產品內在質量所負的責任。
3、買方有權隨時將賣方所供材料送到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1)檢測合格,檢測費用由買方承擔;(2)檢測不合格,全部退貨,檢測費用由賣方承擔并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4、買方可對貨物的生產過程進行監控,賣方應予以配合包括引導監控人員至生產現場、提供原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等。
5、賣方須隨貨提供本批次貨物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并提供至少一套包括使用說明書、圖紙等完整的技術資料,否則不予驗收。
6、貨物驗收后,買方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約定時,應在 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應視為驗收合格,但在短時間內未發現的質量問題除外。
7、買方應及時接收并驗收賣方單證齊全的貨物,不得無故拖延、責難;
十、安裝調試:
如所采購貨物是由買方安裝調試的,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 小時內派專業技術人員至現場進行安裝調試,賣方人員的差旅、勞務等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十一、結算及付款方式、時間:
1、根據買方需貨進度及驗收合格后的數量進行結算。
2、本合同總價款 ,合同生效后 日內預付 ,貨物驗收合格后 天內支付貨款%,然后在日內付至 %,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賣方收款后提供相應收款憑證。
3、買方通過銀行轉賬將貨款付至賣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賬戶見后。
4、質量保證金支付:(1)雙方無爭議時,質保期滿后 工作日內付清;(2)雙方有爭議時,在爭議解決且理賠結束后 個工作日內付清。
十二、售后服務:
1、質保期內,賣方應根據貨物保養需要或者接到買方維修通知后 日內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及保養,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含人員工資、差旅費用、更換配件等均由賣方承擔。
2、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 日后未派員進行維修保養時,買方有權自行委托其他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向賣方追究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解除:
1、賣方延期供貨 日或供貨不符合約定再次供貨仍不符合約定時,買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2、買方延期付款 日,賣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3、如因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買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書面通知賣方。
4、賣方不配合買方對貨物生產過程進行監控,經協商后未能達成一致時,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5、賣方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應立即停止生產和供貨,否則為此造成的擴大損失自行承擔。
十四、特別約定:
1、賣方送貨單上所標明的單位與本合同的出賣方不一致時,買方有權拒絕收貨;
2、賣方送貨單上的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
3、賣方及其委托的送貨人員在進入買方的施工現場時要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如發生意外責任由賣方承擔;
4、當所采購貨物有剩余且該貨物外觀和質量未受影響的情況下,買家可以原價退貨給賣家,由于退貨所產生的運輸費、包裝費、裝卸費等費用由買家承擔。
5、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對方,否則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聯系對方時,責任自負。
6、賣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買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五、違約責任:
1、賣方違約給買方造成損失的,除應賠償買方全部損失(含實際損失、間接損失)外還應按實際損失的30%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其中間接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實現權利的費用如差旅費、公證費、評估費、律師費等。
2、買方延期付款時,賣方可按央行同期存款利率要求買方支付欠付貨款的利息作為違約金。
十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十七、商業秘密
雙方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賣方均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買方商業秘密包括賣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非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并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使用、披露該商業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十八、不可抗力
1、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解除本合同,損失各自承擔。
2、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另行協商處理。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九、附則
1、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3、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往來函件等)均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收貨聯系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地點: 賣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交貨聯系人:
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5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逗贤ā返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ㄒ唬╊A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ǘ﹩蝿疹A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6
車位買賣合同
出賣方(甲方):
買受方(乙方):
甲方將其所有的車位出賣于乙方,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 甲方將位于 大唐智能花園 小區 號的車位賣于乙方。
2、 車位的具體情況:位置:
,四鄰: ,面積:
,產權方式為:
。
3、 甲方出賣車位的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4、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該車位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將該車位及所有手續交付乙方,并且提供身份證件、產權來源等相關證件由甲乙雙方會同物業辦理相關手續。
5、 甲方保證買賣車位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債務糾紛,否則視為甲方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雙倍返還的法律責任。
6、 在車位轉移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后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7、 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延遲付款,應承擔應付款項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延遲交付車庫將承擔車庫價格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8、 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9、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11、合同附件:車位平面圖
甲方(簽字蓋章):
物業單位(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乙方(簽字蓋章):
日
買賣合同 篇7
簽訂合同單位:(甲方)
(乙方)
為了做好學校食堂大米的正常供應,甲方決定向乙方購買優質大米,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20xx 年2 月17 日起至20xx 年 2 月17 日止。
2、合同簽訂生效后一周內商家應組織產品的供應。
3、合同到期后,雙方無異議,繼續簽訂合同,直至終止。
二、價格制定
以中標價為單價,供貨期間若市場價格有變動,每月根據商城縣物價局或河南省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網當月公布的三種價格較穩定的大米(暫定為早燦米、晚燦米、晚米)平均價,計算出期間的差額比率,以此確定大米的價格。
每月結算的大米價格以商城縣物價局或河南省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網于每月26日之前公布的價格信息為準。
當物價局公布的大米價格發生變化時,如變化幅度不超過0.02元,則按照原價格計算;如變化幅度超過0.02元,則根據物價局公布的價格提高或降低結算價格。大米投標價含運輸、搬運及稅收等費用。
三、供貨量及付款結算方式
乙方在時間期限內保證按商定價格提供優質大米給甲方,并用國家規定的糧食專用發票結算,每斤大米提供:雙鋪二中食堂為人民幣 元/公斤;每月結算的大米價格以商城縣物價局于每月25日之前公布的價格信息為準;采取每月月底結賬,下月轉賬付款的方式。
四、運輸地點和數量
1、地點:商城縣雙鋪二中食堂,并按要求搬到餐廳指定位置;當天送達指定地點。
2、數量:兩噸左右起運;
五、大米質量和重量要求
1、大米質量須嚴格按照中標時所送樣品供應;
2、大米質量應符合餐廳和師生用餐要求;
3、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凈重25公斤/袋;包裝袋上要求加印質量安全標志“QS”。
4、大米的重量應足斤足兩, 每包大米重量正常誤差必須低于0.2%;若經我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批大米退回。
5、大米質量和重量等應符合其他相關要求。
以上大米質量和重量等相關方面未達到要求者,應無條件退回,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供貨商自理,并及時按要求更換大米;若被退回次數達三次,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尋供貨商。
六、驗收和抽查
1、驗收:餐廳負責人在大米送達時,應協同餐廳倉管員、蒸飯師對大米的逐批質量和重量依據中標評判標準進行評定和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和記錄評定參數;
七、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的供貨質量情況,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
2、若乙方違約或無法提供大米,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直接從候備大米供應商家當中按順序確定新的供貨商,并報上級部門審批。
3、甲方應在協議簽定后,根據乙方實際供貨量按月結算款項,于次月以轉帳方式付款。
4、乙方應按甲方各餐廳的要求準時運至指定位置供貨,若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更換。
5、乙方應遵照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結合自身的行業規范,出示相應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若有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違反方給予一定經濟賠償,并責令違反方限期解決或整改,逾期未解決或整改的,經濟受損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協議書簽訂后若乙方提供的大米出現質量、衛生等問題,甲方有權對乙方按次數進行人民幣200元至20xx元不等金額的處罰;嚴重者,按實際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處罰款可從乙方的結算款中扣除。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若無法律依據而提前終止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5%(按月總數量應付款的金額計算)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相應損失的經濟賠償。
九、附則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大米買賣合同范文篇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 合同標的物
1、 本合同的標的物是米、面,由乙方向甲方購買。
2、 本合同的標的物表述及價款如下:
3、本合同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的標準。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應是國家規定有相應生產資質企業所生產。本合同簽訂時,甲方須提供產品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及產品質量合格證,以便乙方備案之用。
二、數量及檢驗
交貨地驗收,商品溢短裝2%以內,視為已完全履行合同,按實際數量結算貨款。
三、 質量及檢驗
甲方送貨到達后,乙方立即抽檢驗收,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質量合格(限于標準、規格、品種)。
1、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
2、重量應足斤足兩,每包重量正常誤差必須低于0.2%;若經乙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批退回。
3、經甲乙雙方自愿商定,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六個月內,若出現質量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發霉,腐爛等)
四、 交貨方式
甲方負責在指定期限x年x月x日前將貨物運送到乙方指定地點xxx,運費由甲方負擔。
五、 貨款結算方式
甲方交貨之日,乙方先行支付10萬元人民幣。剩余貨款在交貨后三個月之內結算完畢。
六、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支付違約金。
2、甲方送達之貨物經乙方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拒絕收貨或要求甲方退貨、補貨,應支付違約金。
3、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據甲方狀況進行評估,如果乙方根據評估認定甲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異議。
4、甲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量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的違約金。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轉讓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幼兒園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的幼兒園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二、辦園所有權證件的變更、園舍承租權的變更
1.辦園證件的變更:該幼兒園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 。
2.該幼兒園園舍承租權的變更:(房東)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期為 年,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已繳納 年房租,本協議生效后3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與房主達成校舍租賃協議。
三、辦園證件附屬設施的歸屬
甲乙雙方協商好,簽訂協議(甲乙雙方轉讓協議,乙方與房東租賃協議)后,乙方首次支付甲方轉讓金 元。幼兒園現有裝修、裝飾、設備、辦園所需證件等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在乙方付清全部轉讓金后,甲方負責辦妥法人變更手續。
四、轉讓金
轉讓金分期付清,雙方簽本訂協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 元(大寫) ,乙方付清全部轉讓款后,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法人變更手續。
五、相關證照的轉讓手續辦理及債權債務的承擔
該幼兒園已由甲方辦理相應許可證,辦園證件齊全,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幼兒園的一切信息的真實性。甲方要辦好幼兒園所有證件轉讓給乙方的手續,乙方要積極配合。轉讓手續辦好后,以后幼兒園發生的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辦園前該幼兒園及法人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幼兒園校車約定:
由于國家政策的緣由由甲方所有的幼兒園校車,(車牌號為: )暫時無法過戶給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幼兒園校車由乙方使用,校車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待國家政策允許時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過戶事宜。
七、事故責任約定:
自本協議生效,乙方開始接收幼兒園之日起發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八、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幼兒園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如使用教材、教學方法、招生規定及價格等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九、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須向非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 元。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本協議簽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買賣合同 篇9
供方:
法定代表人:
需方:
法定代表人: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基本情況
商品名稱:
種類:
規格:
數量:
第二條: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建議可以附件對此明細)。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____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付款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負擔_____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__%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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