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二手房買賣合同三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1
注意事項一:合同中藥明確房屋坐落,產別,書證號等房屋基本概況的規定。其中包括告知租賃情況,以避免買方拿到了產權證但拿不到房屋使用權的情況;告知抵押情況,以免對對以后產權證的辦理時間以及房款的交付方式造成影響。
注意事項二:合同中應約定房屋按套轉讓,可避免因雙方對產權證上面積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糾紛。
注意事項三:合同中應明確產權證過戶方式及稅費支付方式的約定,能讓雙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做到心中有數。
注意事項四:合同中應明確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的事先約定,以避免因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和糾紛發生后因無相應的約定而導致的糾紛無法處理的情況。
注意事項五: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交付方式,為買方什么時候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提供了保證,也對因賣方逾期交房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提供了依據。
注意事項六:合同中應明確傭金的約定,提醒買賣雙方支付傭金是自己的義務,從而避免中介方因收不到傭金而與買賣雙方產生的糾紛。
注意事項七:合同中應明確對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要提醒三方,避免因不懂法而擅自改變合同引起的糾紛。
注意事項八: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了中介方與買賣雙方之間以及買賣雙方自身之間什么情況該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這有效避免了糾紛產生后因約定不清而導致糾紛無法處理的情況。
注意事項九: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確保一旦糾紛產生后能按照合法、有序的方式去解決。
注意事項十:合同中要有三方的`簽字,以確保合同的有效及安全。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立契約人
乙方(買方):
由于甲方收到乙方預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 (大寫)。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地產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區 路(街) 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該房地產的基本情況已載于本契約附件。
一、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乙方由二0 年月日前 次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將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
三雙方同意于二0 年 月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地產正式交付給乙方。房屋移交給乙方時,其該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五、違約責任: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 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 日內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相當于上述房地產價款千分之的滯納金。
六、本契約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八、本契約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契約經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買賣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后生效。
十、本契約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契約副
本份。送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處)。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二0 年 月日
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3
二手房是怎樣認定買房屋賣合同無效的
在我國購買房屋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無論是二手房還是商品房的購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經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二手房是怎樣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希望能幫到你。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筑也屬于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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