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買賣合同范文合集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買賣合同 篇1
摘 要:隨著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一《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蔽覈枪s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1 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边@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2 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睋,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3 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系,一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必須考慮國內法的既有規定。在目前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我國有必要消除國內立法與對《公約》所持的立場不協調之處
。3)我國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符合當今國際社會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大發展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日趨發達,各國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斷放寬,不少國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為主,要式合同為輔的原則,以適應現代經貿快捷、簡便的需要。表現在國際立法領域,繼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1994年由羅馬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毫無疑問,我國適時撤回對《公約》的保留,既保證了國內立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協調一致,又順應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國際立法潮流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購方):乙方(供方):地址:地址: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電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職務: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訂購產品名稱、單位、單價、數量約定如下:
1.產品名稱:xx
2.單位:xx
3.單價:xx
4.數量:xx
第二條產品質量按照國家規定的規格標準執行。
第三條包裝要求和費用負擔
1.包裝材料及規格:xx
2.每包凈重:千克。
3.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包裝。
4.包裝牢固,適宜裝卸運輸。
5.每包品種等級標簽清楚。
6.包裝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交貨時間、地點
1.交貨時間:xx
2.交貨地點:xx
第五條驗收方法:xx
第六條運輸方法及運費承擔:xx
第七條結算方式與期限:xx
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收貨,否則,應向乙方償付少收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2.甲方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等級和價格標準,壓級壓價收購,除還足壓價部分貨款外,應向甲方償付壓價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3.甲方在乙方交貨后,應按時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款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第九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品名、品級、數量交貨,應向甲方償付少交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逾期天,應向甲方償付遲交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3.乙方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應當返工,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條甲乙雙方由于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確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采購方(甲方):
供貨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誠信的原則就苗木采購內容達成以下協議。
一、苗木品種、規格、數量:
二、苗木質量驗收標準及驗收方式:
1、 驗收標準
、 從 公分起量樹桿直徑達到 公分,允許偏小一公分,但偏小的數量不得超過整車數的20℅。土球直徑要求 公分,允許偏小5公分,但偏小的數量不得超過整車數的20℅。
、 樹冠要求:
樹桿彎度以樹桿兩端點拉線垂直偏差不得超過10公分。
、 苗木裝車與運輸過程中正常皮損不得超過 平方厘米,不明顯影響樹形的斷枝,一般性的土球松動(掉土不超過整土球的五分之一)視為合格品。
2、驗收方式
、 由乙方(或甲方)出具供貨清單,甲、乙雙方專人按合同驗收標準當場驗收,填單,簽字。甲方當場墊付運費和結清貨款。
、 不合格的苗木由甲、乙雙方當場協商變價處理,嚴重不合格的交由甲方當場拋棄。
三、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由乙方組織車輛將貨物運到合同約定地點,運輸中的一切相關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貨物到達約定地點后卸貨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交貨期限:
五、付款方式:
甲方預付乙方定金 元。每車貨品運到約定地后,甲方按實際驗收情況當場墊付本車運費和結清貨款。定金在最后二車貨品結算時抵作貨款結算。
六、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終止合同,并向對方收取合同額10﹪的`違約金。
七、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優先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辦協調解決。
說明 :
1、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文依法簽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有法律的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變更和解除的條款辦理。
2、 本合同由一方本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文規定,責任方藥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3、 本合同正本 份,雙方各持 份。副本 份,送合同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銀行。
4、 本合同為苗木買賣合同,乙方不承擔甲方苗木成活率任何風險,但有為甲方提供技術指導的義務。
5、 合同有效期:
采購方(甲方):(蓋章) 供貨方(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簽定地點: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重慶鼎皇體育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重慶沙坪壩區王府井B座14-5
賣方:重慶賽通體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重慶市巴南區融匯大道5號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直: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 交貨時間:20xx年8月10日 2. 交貨地點:沙坪壩公園網球中心 第三條:驗收
1. 驗收20xx年8月16 2. 由誰負責驗收:丁相濤 第四條:貨款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貨之后檢驗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 甲方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兩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或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二日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格。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 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三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處理意見。 第六條:爭議的處理
1.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相關部門調解,協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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