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借款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應當先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實踐中,一般只有貸款人存在中止履行的可能。貸款人在中止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在借款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提供貸款資金;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恢復履行能力切提供適當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由于借款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貸款人,致使劃撥資金發生困難的,貸款人也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在履行困難消除后,應當恢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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