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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協議

        時間:2020-08-23 12:50:23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協議范本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協議范本。

        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協議范本

          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協議范本篇一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證人:

          抵押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萬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0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條 借款給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賬號/銀行卡號為

          戶名

          開戶銀行

          第三條 借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3.1 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4出現本合同第10.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實出借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5.1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情況。

          5.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0.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5.4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按照實現債權(包括擔保權)的費用、違約金、復利、罰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順序歸還,即先抵費用,后還息,再還本。

          第六條 借款擔保

          6.1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證人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三)出質人 以其所持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

          6.2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6.3保證擔保的期間: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6.4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不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3 對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作為違約損失賠償。

          7.4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及從合同項下義務,出借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出借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0.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質物(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出借人實現擔保權。

          10.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0.4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證人之配偶聲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已經充分知悉本合同條款;借款人或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擔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借款人: 出借人:

          (簽字) (簽字)

          保證人:

          (簽字)

          保證人配偶:

          出質人:

          (簽字)

          出質人配偶:

          (簽字)

          抵押人:

          (簽字)

          抵押人配偶: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相關閱讀: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與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沒有被認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本文就著眼于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制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最簡單的借款合同也必須有如下條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額;3、借款時間。在某些不簽訂正規借款合同的場合,借條同樣可以構成借款關系,簡單的借條一般由借款人書寫為“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并由借款人簽名和注明時間,這樣一張簡單的借條也就具備了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于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采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個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間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于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于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占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約定一個對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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