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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本文是公證處的借款合同范本,可作參考。
【公證處的借款合同范文1】
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債務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悟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本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借款人用于 并保證資金使用合法。出借人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實際借款日以借款借據簽署的日期為計息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內的本金利率:月利率為‰;
2、如借款本金逾期,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月利率按
第四條
第五條
3、利息從實際放款值日起計算。利息按次還息日為 年 月 日,以此類推,最后一期還息時利隨本清。逾期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 資金交接:領取他項權證2日內交接全部貸款。由于出借人的原因兩日之內不能資金交付或者借款人在本合同簽字后反悔時,由出借人支付違約金為貸款額的每日萬分之五,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或不及時接受資金時,出借人不承擔責任。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出借人。提前歸還貸款,實際使用的借款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除按實使用天數計息外,同時多支付15天的利息作為對出借人的補償;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方法計收。抵押權人然后當日給抵押人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六條 借款人遲延違約責任。
1、如在貸款到期時不能清償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由借款人承擔。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正常計算。
2、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清償利息,自利息應付之日每日按利息額的千分之六計算違約金,由借款人承擔。延期清償利息超過15天時,本合同提前在該日到期,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條約定的逾期利息計算,本金的違約金按本條第1款約定計算。
3、如累計兩次不按約定時間清償利息,本合同提前到期,
第二次應結息日為借款期限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條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本金的違約金按本條
第1款約定計算,利息的違約金按本條第2款約定計算。
第七條 提前收回貸款。發生第六條所列事項,或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繼承人、遺贈人不及時承擔債務,或出現擔保法規定的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時,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向借款人發出提前還款通知,借款人在要求的期限內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出借人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借款人任何損失負責。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八條 為了確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地產的權利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履行該合同的擔保。
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房地產位于 房地產權利相應證號:房證號: , 土地證號: , 建筑面積 平方米,用地面積 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現用途為 ,他項權利設定情況 ,本抵押權人享有 第壹順序 抵押權。經抵押雙方當事人協商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地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不再另外提供估價報告書。本合同主債權屬于因貸款形成的債權,債權初始價值 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用、律師費、公證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誤工費、交通費、不良資產處置費等實際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條 在抵押期間,該房地產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轉讓、出租、改變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應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己設定他項權利、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的,抵押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三部分 其 它 約 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關的協議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組成部分中的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共三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抵押權人)、借款人(抵押人)、房地產抵押登記處、公證處各執一份。
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
簽字:
身扮證號:
借款人(債務人):
簽字:
身份證號:
抵押人:
簽字: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公證處的借款合同范文2】
證照名稱: 編號:
住所: 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有):
電話: ,傳真: ,郵編: 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
貸款人: (以下簡稱“債權人”) 證照名稱: 編號:
住所: 聯系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定義與解釋:
(1)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質押、保證或者其他方式的擔保,也可以是數種擔保方式。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擔保人均稱擔保人。
(2)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拍賣費、印花稅、契稅、公證費、保險費、抵(質)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
第二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貳佰萬元(小寫¥200萬元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1年9月29日(含)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個自然月為計算單位,不滿1個月的,按1個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簽訂本合同。
月計算,此點注意應與第五條第2協調);若債權人提前收貸,則視為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如果上述約定與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借款收條等能夠反映實際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記載不一致,則以該借款收條等文件為準,該借款收條等文件屬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不得用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得用于任何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禁止準入的項目或未經依法批準的項目。債務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且債務人就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數額的千分之五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第五條 利率與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約定執行:
(1)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確定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簽訂后,借款發放之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相應的貸款基準利率,則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按借款發放當日適用的貸款基準利率及本條第1款第(1)項約定的浮動比例確定。
(3)本合同項下借款發放后,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相應的貸款基準利率,則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的當日進行調整,在新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照本條第1款第(1)項約定的浮動比例確定。
(4)針對本條第1款第(2)、(3)項,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均同意自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的當日(含)開始即按上述約定確定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計息。依照上述約定調整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時,雙方無須另行簽訂協議,任何一方均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無須通知擔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計息方式:
(1)本合同項下借款利息的計收方式為按月結息,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2)起息日為借款發放日(以到賬為準),付息日為每月20日(含)前。
(3)計息公式為:利息額=本金余額×月數×月利率+本金余額×零頭天數
×日利率。日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個月30天,換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債務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應以到達債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否則,視為債務人未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六條 借款發放與償還
1、借款發放
(1)債務人將其下列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人的收款賬戶: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
(2)債務人不可撤銷的授權債權人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上述收款賬戶。債權人應在本合同生效且債務人辦妥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手續及借款手續(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抵/質押擔保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該賬戶。債權人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該賬戶后即履行完畢借款發放義務。由于債務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債權人的原因,造成債務人未能取得該借款,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根據實際情況,雙方也可協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債權人、債務人在借款發放完畢后應另行簽署放款確認材料。
2、借款償還
(1)債權人將其下列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本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放款賬戶和債務人還款時的還款賬戶: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償還方式為:
1到期一次償還本金。 ○
2雙方約定的其它還款方式: ○
還款時債務人應將款項劃至上述還款賬戶。債權人、債務人在還款后應另行簽署還款確認材料。
(3)債權人發放借款一個月內,債務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債務人應按一個月利息額支付利息。
(4)債權人發放借款一個月后,如債務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債權人同意。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債權人對提前歸還的借款本金根據實際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但提前還款當月實際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則按10日計收當月利息。
(5)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債務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如雙方另行協商采用分期還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的,債權人有權決定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權決定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本合同簽訂后,若發生以下情形的,債權人有權拒絕放款:
(1)債務人成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或者債務人發生分立、合并、重組、破產、解散、撤銷等情形的;
(2)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或通過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的;
(3)債務人從事或涉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4)債務人發生重大糾紛或涉訴案件,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
(5)債務人財務狀況或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法定手續及債權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
(7)未辦理完畢債權人所要求的擔保手續;
(8)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9)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債務人其他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條 逾期違約金
1、債務人未按期償還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即借款逾期的,債權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計收逾期違約金,即債務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債權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債務人清償完畢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債務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債權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并且,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債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計收逾期違約金,即債務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額日千分之五向債權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債務人清償完畢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此條應與第五條協調)
第八條 借款展期
若債務人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應當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向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債權人同意的由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債權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債務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款。
第九條 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幾項發生時,債權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債權人提前收貸),并有權處分抵/質押財產和/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1)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
(2)債務人以本合同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3)債務人未如實向債權人提交與本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危及債權人借款安全的;
(4)擔保人將抵/質押財產拆除、出售、轉讓、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臵抵/質押財產,足以危及債權人借款安全,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5)抵/質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明顯減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未能獲得補救,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6)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未能獲得補救,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7)債務人因涉及訴訟、仲裁,嚴重影響其履行債務能力,或被司法機關宣布對其財產予以沒收或采取強制措施,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力的;或擔保人因發生上述情況而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擔保責任的能力,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8)本合同項下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或承諾,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9)債務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或其他償債責任到期不能履行,債務人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的能力已受到影響,或擔保人因發生上述情況而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擔保責任的能力,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10)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11)債務人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或違反向債權人作出的任何承諾,債權人認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擔保方式
債務人及/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下列擔保:
第十一條 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務人保證其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債務人保證簽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內部決議、授權手續已經完成,并保證完成全部審批、核準手續(如債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
3、債務人保證簽訂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實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未違背債務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債務人有約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規或相關文件的規定。
4、債務人保證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不得以本合同項下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5、債務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如實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6、債務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債權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采取行動:
(1)債務人發生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
(2)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3)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減資等;(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4)債務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為非自然人的。)
(5)債務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發生其他事件,可能影響按期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或擔保權利的實現;
(6)債務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
(7)債務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
(8)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
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9)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10)債務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11)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12)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債務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4)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5)債務人的關聯方與債務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發生變化;
(16)發生影響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債務人應按債權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合并、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債務人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9、債務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歸還借款本息。
10、債務人支付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利息;(5)本金。債權人有權單方變更上述順序。
11、債務人鄭重承諾,債務人將對在與債權人借貸交易過程中所知曉的所有與借貸交易有關的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秘密,未經債權人許可,絕不將該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則,債務人愿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保守秘密的上述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在業務洽談中債務人所獲知的債權人信息;雙方在借貸交易進展、簽署、執行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結構、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關商業信息及債務人獲得的其他與上述商業信息相關的信息。
12、債務人保證其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二條 債權人的權利及義務
1、在債務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為其設定的相應義務、滿足發放借款條件的前提下,債權人應如期按約定向債務人發放借款。
2、債權人應對債務人提供的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有權調查了解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經濟狀況,有權查詢債務人在各個合法征信機構的征信資料,并有權向合法的征信機構提供債權人的信用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上述權利時,債務人應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名譽擔保
債務人承諾以自身名譽向債權人擔保,即如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等相應義務,由此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概由債務人承擔,否則,債權人有權依法通過非訴或訴訟程序追索所有應付款項,并在全國或地區的各種媒體上披露債務人的上述不良信譽及未能履約的詳細信息。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守約方受到的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在違約金(如有)之外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直到守約方的損失得到全部彌補。
除本合同中相應條款的特別約定外,在債務人出現其他相應違約事件時,債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債務人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直到還清本息為止;
(2)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4)宣布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亦有權宣布債務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有權要求債務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有權依法行使擔保物權;
(6)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債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本合同的獨立性
1、本合同不因債務人、債權人或擔保人之間存在的其他合同的無效、解除、撤銷或終止而當然解除或終止。
2、本合同不因各方的上級單位的指令,或各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合同、文件、合同而免除;
3、本合同不因各方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破產、解散、撤銷、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事項或變更企業有關登記事項而免除,本合同所列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繼人繼續承擔和履行。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訴訟方式解決,訴訟由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
第十七條 通知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對方提出的要求,應均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聯系方式送達對方。
2、如任何一方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他方按照原定方式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即已有效送達。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方式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送達:
(1)如系信函,則為掛號信發出后五個工作日;
(2)如系傳真,則為傳真發出之日;
(3)如系專人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八條 合同完整性
1、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被依法裁定或判決無效,本合同其余條款的效力不應受任何影響。
2、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依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等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該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公證與執行
債務人、債權人雙方已經詳讀、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自愿接受法律文書全部條款之約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對強制執行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經慎重考慮決定,本合同簽訂后自愿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辦理其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確認本合同所確定的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對本合同所設定的債務、義務無疑義,保證遵守項下一切債務、義務,并承諾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設定的義務或履行不適當,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具體問題由債務人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手續時與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所簽承諾性文件約定。雙方關于強制執行的約定優先適用于本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如本合同相關條款與本條約定及上述承諾性文件相沖突的,以本條約定及上述承諾性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不能確定或不能完全確定借款的具體起止時間、利率、用途等,或其約定與實際起止時間、利率、用途不符的,則由放款憑證、借款收條等能夠反映實際起止時間、利率、用途的文件確定該時間及利率、用途等,該等文件屬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發生借款展期等情形時,債權人可將針對借款展期等簽訂的相關法律文書提交給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提交后本合同強制執行公證效力自動及于該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
有關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同意可以用補充協議解決。有關本合同的任何附件、補充協議,都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將該等文件提交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提交后本合同強制執行公證效力自動及于該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 附則
1、債務人、債權人均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加蓋名章/按指印之時成立,自債權人提供借款之時生效。債務人、債權人一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本合同自自然人一方(或其代理人)簽字/加蓋名章/按指印,以及對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加蓋名章/按指印并加蓋公章之時生效但在債務人及擔保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訂立擔保合同及辦妥擔保合同約定的手續之前,債權人并無義務發放借款。
2、本合同至債務人清償或擔保人代為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有關債務時,自行終止。
3、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擔保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債務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如債權人需向第三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債權,不必取得債務人同意,債務人在收到債權人有關債權轉讓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約定向轉讓后的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債務人如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全體債務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
5、因債務人違約致使債權人采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為此支付的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
6、因本合同而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拍賣費、變賣費、印花稅、契稅、公證費、保險費、抵(質)押登記/備案/撤銷費、評估費、審批費等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7、本合同一式 份, 各執一份,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于2009年1月19日在北京市朝陽區簽訂。
債務人: (公章或簽字/名章/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名章/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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